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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毛妍懿呂明燕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振華
被告
張淑梅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被告
羅家逸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被告
丘偉宏
被告
義務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告
張福麟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被告
陳靜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8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福麟共同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陳靜芳均無罪。

事實

一、張福麟明知在香港地區設立之公司非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臺灣地區經營業務,亦明知由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葛正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Tony之香港籍成年男子所共同經營、在香港地區註冊成立之西諾運通有限公司(下稱西諾公司),未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竟自民國100 年4 月底某日起,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團隊,以高雄市○○區○○○路0 號23樓之8 (下稱八五大樓辦公室)、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B 室為據點(同年7月1 日起另租用高雄市○○區○○○路0 號35樓之8 、B 室作為倉庫及下述刷卡機維修、堆置處所,下稱八五大樓倉庫),與王振華、羅家逸、葛正潔、Tony共同基於以未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香港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經營業務之犯意聯絡,參與上開王振華、羅家逸、葛正潔、Tony及張淑梅(張淑梅於100 年3 月間退出西諾公司)自97年5 、6 月間某日起、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之營業,即向附表一所示商家推銷設置以人民幣計價、可供由大陸地區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銀聯公司)發行之「銀聯卡」刷卡使用之刷卡機,並向該等商家收取附表一所示手續費,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旅遊並在該等商家消費時,得直接使用銀聯卡刷卡消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8年7 月17日始開放在臺灣地區使用銀聯卡刷卡消費〕,刷卡交易記錄均不經我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合信用卡中心),而透過無線網路直接傳輸至西諾公司在香港地區設立之網站平台,再由西諾公司向中國銀聯公司取得交易授權完成交易,刷卡帳款則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再由西諾公司扣除如附表一所示手續費後,將餘款以匯款、存款、現金等方式支付予各該商家,張福麟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團隊後,負責業務部門,工作內容包含開發新商家設置銀聯卡刷卡機、繼續對當時尚與西諾公司有合作關係之附表一編號4 至8 、10、14、16至18、23至24、26至27、29、33至34、40、43、46、48、50至52、54、60、66、82、86至87、89至91、94、96至98、102 、105 至113 所示商家提供服務(附表一其餘商家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以此方式與王振華、羅家逸(上二人所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均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7 號判決有罪確定,下稱前案)、葛正潔〔所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1199號判決有罪確定〕、Tony共同非法經營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之銀聯卡收單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局移請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被告張福麟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部分:

壹、起訴範圍: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敘明被告張福麟為葛正潔之友人,自100 年3 月間(嗣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蒞字第12928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為100 年4 月間,見C2卷頁109,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見附表六)加入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及葛正潔四人自97年5 、6 月間開始之犯行,亦即共同基於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非法營業之犯意聯絡,共同招攬附表一所示商家裝設銀聯卡刷卡機,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等情,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二)敘述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丘偉宏涉嫌地下匯兌部分,則未提及張福麟就此與王振華等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關張福麟部分,亦僅記載其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第1 項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嫌,並未認其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由此可見,被告張福麟遭起訴之範圍僅限於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嫌,並未擴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

二、公訴人雖於105 年9 月27日以105 年度蒞字第12928 號補充理由書主張:張福麟因在臺與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共同經營銀聯卡業務,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 月間(嗣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至99年7 月間,見C3卷頁260 )止,另與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賴春輝、Tony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委由地下通匯業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帳款由大陸地區匯回臺灣地區,因認張福麟另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5 年9 月27日雄檢欽棟105 蒞12928 字第91659 號函所附前揭補充理由書在卷可參(見C2卷頁107 至112 )。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明確記載張福麟係自100 年間始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團隊,共同在臺灣地區非法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則補充理由書及公訴人謂張福麟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7 月間止即因經營銀聯卡業務,為將刷卡款項自大陸地區匯回臺灣地區而參與地下匯兌行為,已逸脫原起訴範圍,況依起訴書之記載,難認有起訴張福麟涉犯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業經認定如前。參以,公訴人已於106 年7 月19日審理中當庭更正補充理由書,將補充理由書所載有關張福麟涉犯銀行法部分均予刪除(見C4卷頁46反)。準此,應認本件張福麟被訴範圍僅限於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嫌。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記載張福麟涉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嫌部分,雖論及西諾公司所提供之銀聯卡刷卡機,刷卡後交易帳款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西諾公司再委由地下匯兌業者將之匯回臺灣地區,扣除手續費及匯款費用後,以匯款、存款或交付現金等方式,將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支付予附表一所示商家等情(見起訴書第3 頁第7 至15行),而提及「人民幣」、「新臺幣」、「地下匯兌」等文字。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全文觀之,除上述文字外,並未詳述地下匯兌行為人或其共犯之姓名、主觀犯意、匯兌方式、使用之金融帳戶、匯兌時間、金額等客觀行為及犯罪結果,對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敘述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葛正潔等人涉嫌地下匯兌時,記載行為人、主觀犯意、使用之金融帳戶、犯罪時間及匯兌總金額等,可知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應僅起訴張福麟涉嫌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方有起訴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及共犯葛正潔涉嫌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從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提及地下匯兌等文字,應認僅係針對張福麟犯罪過程之描述,並無起訴違反銀行法之意,附此敘明。

貳、本件做為證明被告張福麟有罪所使用之證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C2卷頁201 反),被告張福麟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原主張部分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見C2卷頁116 ),嗣於本院審理後階段表明均不再爭執(見C4卷頁105 反),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福麟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B1卷頁57至70、B22 卷頁141 至142 反、C1卷頁78至79、C2卷頁86反、C4卷頁105 ),並有下列證據可參:

㈠足資證明張福麟自100 年4 月底某日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團隊之證人陳述:

1、共犯葛正潔100 年8 月18日調詢、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347 至358 、415 至420 )、100 年10月13日調詢陳述(見B1卷頁1 至13)、100 年11月14日調詢陳述(見A3卷頁1 至6)、101 年2 月17日偵訊陳述(見B19 卷頁105 至110 )、103 年8 月1 日偵訊陳述(見B22 卷頁59至68)、105 年5月6 日偵訊陳述(見C1卷頁88至89反)。

2、西諾公司業務部員工沈光福100 年10月13日調詢陳述(見B2卷頁188 、194 )、103 年8 月22日偵訊陳述(見B22 卷頁155 反至156 )。

3、西諾公司會計陳靜芳105 年3 月18日偵訊陳述(見C1卷頁68)、106 年3 月3 日本院審理中陳述(見C2卷頁245 至245反、259反至260、266至267、269)。

4、西諾公司財務部員工林恩如100 年8 月11日調詢陳述(見B18 卷頁159 至168 )、100 年8 月12日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270 至278 )、103 年8 月7 日偵訊陳述(見B22 卷頁99至103 )、106 年4 月14日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見C3卷頁35至36、45至46)。

5、西諾公司行政客服部主管范育菱100 年8 月11日調詢、同年月12日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178 至186 、282 至284 )、100 年11月1 日調詢陳述(見B2卷頁94)、101 年5 月18日偵訊陳述(見B19 卷頁128 )、103 年8 月7 日偵訊陳述(見B22 卷頁106 至108 、110 )、106 年4 月14日本院審理中陳述(見C3卷頁18、23至23反、25、28反至29)。

㈡足資證明西諾公司自97年5 、6 月間某日起,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之證人陳述:

1、共犯羅家逸於前案調詢、偵訊之陳述(見B18 卷頁97至114、255 至257 、B2卷頁1 至12)、本案偵訊陳述(見C1卷頁69至72)。

2、共犯張淑梅於前案偵訊陳述(見B22 卷頁144 至145 反)、本案偵訊陳述(見C1卷頁75至77)。

3、證人丘偉宏於前案調詢、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295 至302、339至343)、本案偵訊陳述(見C1卷頁77至78)

4、幫助犯即海峽企管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公司)及萬事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負責人李玉文於前案之調詢、偵訊陳述(見B1卷頁84至96、B22 卷頁130反至133 )。

5、共犯葛正潔於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之調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之陳述(見A3卷頁1 至6 、10至18、A1卷頁1 至4 、A2卷頁1 至3 、A4卷頁32)、於前案之調詢、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347 至358 、415 至420 、B1卷頁1 至13、B19 卷頁105 至110 、B22 卷頁59至68、C1卷頁88至89)。

6、證人沈光福於前案調詢、偵訊陳述(見B2卷頁186 至194 、B 22卷頁155 至156 反)。

7、證人陳靜芳於前案調詢、偵訊陳述(見B18 卷頁214 至226、290 至293 、B19 卷頁130 至134 )、本案偵訊及審判中陳述(見C1卷頁67至69、C2卷頁244反至270)。

8、證人林恩如於前案之調詢、偵訊及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見B18 卷頁159 至168 、270 至278 、B22 卷頁99至103 、C3卷頁35至46反)。

9、證人范育菱於前案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見B18卷頁169 至186 、282 至284 、B2卷頁93至9105、B19 卷頁126 至130 、B22 卷頁103 至110 、C3卷頁6 至34)。

10、證人即西諾公司工程部員工陳啟豐於前案之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見B18 卷頁125 至143 、266 至268 、B1卷頁78至81、C3卷頁76至92)。

11、證人即西諾公司工程部員工陳綠岸於前案調詢陳述(見B1卷頁51至56)。

12、證人即好易聯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易聯公司)負責人鄧昌年、董事廖文輝於前案偵訊之陳述(見B22 卷頁7至12)。

13、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商家負責人或員工洪銘駿、周宏忠、洪明麗、吳睿峰、呂黃玉賢、陳時帆、楊賢彥、張靜怡、洪碧娥、王哲謙、張雅俐、陳應俊、黃鈴珺、顏能賢、劉清豐、許瑞香、黃華棋、蘇文暉、賴朱鈴、劉芳梅、張信彬、高鈺婷、蘇文鎰、劉啟釧、林玫美、郭芳獎、楊伯綠、哖素祝、蔡爾哲、賴俊杰、翁郁庭、簡王財、哖順發、王志宏、吳金香、張文標、郭吉洲、許文賓、李張美鳳、李榮武、林明明、李秉宸、李威達、蕭志偉、李英華、余惠琦、施進條、黃俊豪、胡雪卿、黃志嘉、張耀中、王尚培、吳秀蘭、雷素娥、鍾偉棠、林春秀、許淑華、廖麗娟、林秀覆、陳俊義、李玉惜、蔡楚玲、張國揚、張鵬、陳慧華、鄭家祥、蔣俊松、簡士傑、曾麗庭、曾百宏、林瑞平、陳意翔、陳清章於前案調詢之陳述(見B6卷至B12 卷);吳秀蘭、張耀中、楊賢彥、簡王財、簡伯恩、許淑華、蔡世偉、黃俊豪、陳俊義、楊雅惠、雷素娥、鍾偉棠、曾麗庭於前案偵訊之陳述(見B20 卷頁94至97、146 至149 、287 至298 、B21 卷頁91至94、109 至112 、202 至203 、292 至293 反、B22 卷頁53至54、B23 卷頁4 至7 );張雅俐、陳應俊於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3 號案件中偵訊之陳述(見A3卷頁20至25、31至34反)。

㈢高雄市調處於100 年8 月11日前案偵查中搜索如附表二所示處所後,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均見B17 卷頁448 至573 ,各扣押物內容見附表二所示出處,扣押物品清單見B4卷)。

㈣書證:

1、西諾公司銀聯卡特約商店一覽表(見B20 卷,下同,頁233至236 )、銀聯卡特約商店指定匯款帳戶一覽表(頁237 至247 )、納稅義務人漏報中國銀聯卡刷卡營業所得金額統計表(頁248 至251 )、賴春輝地下通匯業者匯入款項明細(頁252 )、西諾公司銀聯卡商戶一覽表(頁254 至257 )、「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簽約商家一覽表(見B20 卷頁258 至262 、B3卷頁68至73)。

2、西諾公司99年8 月至100 年7 月銀聯卡刷卡交易金額彙總表(見B18 卷頁398 ):人民幣總計8 億8,212 萬597.34元,換算新臺幣總計38億5,652 萬6,969.2 元(以下若未記載幣別者,均指新臺幣)。

3、附表一所示各商家銀聯卡刷卡金額統計表(見B13全卷)。

4、以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王振華、丘偉宏、豪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豪逸公司)、銀聯線上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聯線上公司)、鼎信民間公證事務所(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徐婉寧聯合事務所,下稱鼎信公證事務所,該事務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其中4 、5 樓於100 年3 月前為西諾公司在臺非法營業之辦公處所,就該址4 、5 樓下稱七賢路辦公室)為申設人之銀行帳戶一覽表、銀聯線上公司之高雄銀行七賢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葛正潔之高雄銀行七賢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B3卷頁109 至119 )、羅家逸之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影本(見B2卷頁66至67)。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6 年6 月9 日(106 )國世東高雄字第065 號函所附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張淑梅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10年6 月20日國世大昌字第1060000053號函所附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葛正潔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C3卷頁224 至231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106 年6 月8 日華高三存字第10600851號函所附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葛正潔、丘偉宏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06 年6 月9 日合金光華存字第1060001813號函所附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葛正潔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C3卷頁166 至19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86139號函所附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王振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C3卷頁233 至238 反)。

6、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出入款項及匯款人統計分析表(見B17卷頁176 至195 )、上開六帳戶匯款人匯款次數及金額統計表(見B17 卷頁197 至206 )。

7、海峽公司98年3 月19日證明書影本1 張(見B3卷頁93):錦龍藝品於98年3 月19日暫將網路銀聯刷卡機歸還海峽公司但並未解約,故海峽公司未將EPOS機之保證金5,000 元退還錦龍藝品。

8、以豪逸公司、銀聯線上公司、陸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事達公司、海峽公司、鼎信公證事務所、羅家逸、王振華等人名義租用各電信公司門號之電信帳單或轉帳代繳收據影本(見B3卷頁94至108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B18 卷頁3 至53、B1卷頁42至47、144 至147 )。

9、西諾公司位於八五大樓辦公室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B1卷頁72至77、B2卷頁127 至130 )、通訊監察譯文(見B18卷頁147 至148 、B17 卷頁363 至390 )。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 年7 月18日銀局(票)字第10600177510 號函及附件(C4卷頁94至96)、本院公務電話記錄(C4卷頁3、24)。

㈤如附表二所示前案扣案物,該等扣案物內容足以證明西諾公司在臺非法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之說明,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㈥張福麟加入西諾公司之時間為100 年4 月底某日,其加入後,葛正潔仍為西諾公司經營團隊成員,張淑梅則已於100 年3 月間退出西諾公司:

1、起訴書固記載被告張福麟自100 年3 月間某日加入西諾公司,然公訴人以前揭補充理由書更正為100 年4 月間(見C2卷頁109 ),且被告張福麟於調詢、偵訊供稱:我與葛正潔共同的朋友Tony於100 年4 月中旬來找我,Tony表示葛正潔因身體不適無法再處理臺灣的銀聯卡業務,要我接替葛正潔跑店家業務工作,我同意後在同年4 月底就到全台推銷銀聯卡刷卡機,期間因與店家不熟識而無法進入店家,葛正潔、沈光福有帶我跑業務、幫我引薦帶路等語(見B1卷頁57至59、62、67至69、B22 卷頁141 至142 );證人即西諾公司業務人員沈光福於調詢、偵訊中亦證稱:我於99年6 月進入西諾公司擔任業務兼葛正潔的司機,雖於100 年3 月提出辭呈,但之後仍受張福麟之拜託,帶張福麟前往拜訪客戶,直到同年6 月我才完全未接觸公司業務等語(見B2卷頁188 、B22卷頁155 反);證人葛正潔於調詢中證稱:西諾公司於100年3 月間遭搜索後,我找張福麟接手原本我負責的銀聯卡刷卡機業務等語(見B18 卷頁350 ),足認張福麟確係自100年4 月底某日加入西諾公司,負責業務部門,從事推廣銀聯卡刷卡機業務並繼續提供服務予原有商家。

2、葛正潔雖稱:西諾公司於100 年3 月間遭搜索後,我就正式退出銀聯卡在臺灣的裝機事業,改由張福麟接手云云(見A1卷頁2 、B18 卷頁350 、416 ),惟其因另案於100 年4 月8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約談時坦承仍在從事銀聯卡業務(見A3卷頁10反),張福麟加入西諾公司之初因與店家不熟識,仍由葛正潔、沈光福帶領前往各商家拜會乙節,業如前述。參以,證人即西諾公司客服部主管范育菱於偵訊中證稱:西諾公司位於七賢路辦公室於100 年3 月間遭搜索後,葛正潔要員工停止上班,隔1 、2 個月後,是葛正潔通知員工回來上班,且辦公地點改到八五大樓(指自強三路3 號23樓之8 ),之後葛正潔、張福麟都還有進辦公室,無論搬到八五大樓之前、之後,我所有事情都是回報給葛正潔等語(見B22 卷頁105 至106 );證人即西諾公司業務部員工兼葛正潔司機之沈光福於偵訊中亦證稱:我於100 年3 月提辭職後,仍有帶張福麟去拜訪客戶,當時葛正潔還在公司等語(見B22 卷頁156 )。再參酌附表二編號8 所示前案扣押物編號G-16員工薪資資料中,100 年6 月、7 月仍有葛正潔之員工薪資單(見C5卷頁273 、285 ),足認葛正潔雖於100 年4 月底某日招攬張福麟加入西諾公司,接手其原負責之對外聯繫、服務商家工作,然葛正潔並未因此退出西諾公司,仍在該公司任職、領有薪資且為范育菱等員工之主管,足認張福麟加入後,葛正潔仍是張福麟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之共犯。

3、張淑梅雖自97年5 、6 月間起即參與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之銀聯卡收單業務(詳後述),惟自100 年3 月間某日,西諾公司七賢路辦公室因另案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後即已退出西諾公司之經營,此經張淑梅於調詢、偵訊中陳述明確(見B2卷頁139 、B22 卷頁145 、C1卷頁75至76),而證人林恩如、范育菱於偵訊中亦均證稱於七賢路工作期間即100 年3 月間之前有與張淑梅共事,公司搬遷至八五大樓即100 年4 月之後即不曾再見到張淑梅,八五大樓辦公室內亦無張淑梅之辦公桌等語(見B22 卷頁100 至101 、106 )。參以附表二編號8 前案扣押物編號G-16員工薪資中,100年3 月尚列記有張淑梅之薪資,同年6 月則未見張淑梅薪資(4 、5 月間因西諾公司遭搜索,員工停止上班而無薪資資料),同年6 月之雙季獎金支出表中亦未記載張淑梅,有該等薪資支出表、薪資單、雙季獎金支出表可參(見C5卷頁257 至275 ),堪認張淑梅參與西諾公司經營之期間至100 年3 月間止,張福麟自同年4 月底加入時,張淑梅已非共犯,一併敘明。

二、綜上,被告張福麟前開自白有前揭證人證述、書證及前案扣案物證可參,足認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從而,被告張福麟自100 年4 月底某日起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團隊,非法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營業之犯行,事證明確,被告張福麟違反公司法之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為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所明定。蓋我國就法人資格之取得,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公司法對於公司之種類、各類公司設立之要件、應登記之事項、公司對外業務之限制、負責人及股東之權利義務、變更登記或解散之程序等事項,均有明確具體之規範,其目的無非係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故由政府機關對於公司之成立及治理為一定之介入,以保障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蓋公司經設立登記後,即成為社團法人而取得獨立之法人格,得單獨以公司之名義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無異,考諸公司法第19條之規範目的,即係為確保市場上之交易秩序,並釐清責任歸屬,以免有人利用公司得具有獨立權利能力之特性,假借公司名義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造成法律行為主體之混淆,進而危害社會之交易安全,是以,立法者一概不容許個人假借尚未設立登記公司之名義,對外進行營業或其他法律行為,此由立法者對於違反此規定之人課以嚴格之民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可窺知,以藉此維護社會大眾之交易安全及對於公司名稱所表徵意涵之信賴。

二、次按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另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公司法第371 條、第37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亦規定甚明。準此,香港公司除須在香港地區設立登記營業外,尚須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對其行為人處以刑罰。經查,西諾公司雖在香港地區依法註冊,但並未經我國認許,亦未辦理分公司登記,自不得在臺灣地區經營業務,被告張福麟明知上情,仍逕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依前揭說明,自應依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科以刑罰。

三、核被告張福麟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371 條第2 項香港公司未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而在臺灣地區營業之規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準用而來),應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公司法第377 條準用而來)處斷。被告張福麟自100 年4 月底某日加入西諾公司經營時起,與王振華、羅家逸、葛正潔、Tony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福麟所為以未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香港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營業之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屬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被告張福麟前於92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6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3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8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張福麟以未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香港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商業行政之管理及社會交易安全,且西諾公司經營規模非小,對我國法秩序造成相當之危害,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張福麟自100 年4 月底加入西諾公司經營後,於同年8 月11日即為警查獲,經營期間尚短,於本院審理後階段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其為五專畢業、現駕駛計程車為業,月入約3 萬元但不穩定等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情節、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張福麟前於92年間因故意犯前揭期貨交易法案件,受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30萬元之刑之宣告,並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後迄今,雖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記錄,有上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本案共犯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葛正潔等人所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分別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7 號、臺北地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1199號判決宣告緩刑確定,然本院考量張福麟上開前案記錄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而依同法第112 條第5 款規定論處,執行完畢後又於100 年4 月底犯本案,二者同屬違反我國金融秩序管制法規,於本案所犯非法營業之內容亦為遊說各商家裝設銀聯卡刷卡機,使該等商家所接受陸客持銀聯卡之鉅額消費,均得以規避我國之管制,對我國金融秩序之危害非輕,依張福麟之前案記錄及本案犯罪情節觀之,難認其日後無再犯之虞而有何暫不執行本案宣告刑之情形,因而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伍、張福麟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張福麟所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範圍包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所示全部商家。
二、惟依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1至13、15、19至22、25、28
    、30至32、35至39、41至42、44至45、47、49、53、56至59
    、61至65、67至81、83至85、88、92至93、95、99至101 、
    103 至104 所示商家人員於調詢或偵訊之陳述(見B6卷至B1
    2 卷),以及卷附商家刷卡日報表所示,上開商家與西諾公
    司合作之時間僅止於如各該編號「提供服務期間」欄之記載
    ,亦即該等商家至遲於100 年3 月間即已終止與西諾公司合
    作。而張福麟係自100 年4 月底始加入西諾公司,業經認定
    如前,則張福麟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之範圍自不包含上開商
    家。
三、又附表一編號55所示之藝鴻實業有限公司,依扣案之銀聯網
    購合約書(見B16 卷頁21反至28)觀之,僅能證明該公司於
    99年8 月6 日與西諾公司簽約,然卷內未見該公司之刷卡日
    報表,亦無該公司人員之陳述可參,無從判斷張福麟於100
    年4 月底加入西諾公司時,其交易對象是否仍包含藝鴻實業
    有限公司,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認張福麟非法以
    公司名義營業犯行之範圍不包含上開公司。
四、從而,公訴人所指張福麟所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包含
    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1至13、15、19至22、25、28、30
    至32、35至39、41至42、44至45、47、49、53、55至59、61
    至65、67至81、83至85、88、92至93、95、99至101 、103
    至104 部分,其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
    有罪之心證。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認定張福麟確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應
    就此部分為張福麟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其上開所為經本
    院論罪科刑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被訴違反銀行法之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均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有關違反銀行法部分
    之記載略為:王振華曾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並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開設鼎信民間公證事務所(目前已停
    業);羅家逸為豪逸公司負責人;張淑梅、葛正潔均為王振
    華之友人,丘偉宏則為葛正潔之友人。
  ㈠緣95、96年間,因大陸地區人民赴臺灣地區觀光人數(即陸
    客)漸增且消費能力驚人,但金管會並未開放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進行跨行資訊交換及資金清算業務
    ,故而陸客不得使用銀聯卡在臺灣地區刷卡消費。嗣王振華
    認若能與以陸客為大宗客源之購物店合作,提供該等商店以
    人民幣計價之銀聯卡收單(包含交易授權及清算)服務,從
    中賺取手續費,勢必有利可圖。王振華即於95、96年間,與
    張淑梅、羅家逸共同籌劃,擬在香港地區成立西諾公司,成
    為中國銀聯公司之特約商店,另架設網路平台,使國內購物
    店得以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無線網路銀聯卡刷卡機(EPOS,
    需插入SIM 卡)以遠端交易方式,透過西諾公司取得中國銀
    聯公司之交易授權,另一方面在臺灣地區設立營業處所,向
    國內購物店推廣銀聯卡收單服務。嗣西諾公司於96年4 月13
    日於香港地區註冊成立,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
    、張福麟於97年5 、6 月間起至100 年8 月11日被查獲時止
    (各人參與期間如附表四所示),在高雄市○○區○○○路
    000 號4 、5 樓(即前述七賢路辦公室)、高雄市○○區○
    ○○路0 號23樓之8 (即前述八五大樓辦公室)、高雄市○
    ○區○○○路00號16樓B 室等辦公處所,以如附表四所示分
    工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商號招攬簽訂「萬龍銀聯
    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或「銀聯網購合約書」,提
    供無線網路刷卡機予陸客刷銀聯卡消費(刷卡時會同時顯示
    新臺幣與人民幣金額,匯率由西諾公司決定)。刷卡後交易
    訊息未經我國聯合信用卡中心記錄,而係經由無線網路直接
    傳輸至西諾公司在香港地區設立之網站平台,再由西諾公司
    向中國銀聯公司取得交易授權完成交易,刷卡帳款亦由中國
    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
    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委由地下匯兌業者匯回
    臺灣地區,扣除2.2 %至7 %不等之系統手續費及匯款費用
    後,再以匯款或存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直接支付現金
    之方式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而共同非法在
    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客戶名稱、負責人姓名、簽
    約或裝機日期、提供服務期間、客戶使用銀聯卡刷卡機之營
    業額、手續費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葛正潔違反銀行法部分
    另案判決確定)因在臺經營上開所述之中國銀聯卡業務,其
    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節省匯
    兌費用、匯差損失及提升支付客戶刷卡帳款速度,即選擇匯
    兌金額0.5 %之匯款手續費,而委由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
    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地區。由丘偉宏、王
    振華、張淑梅、葛正潔提供其等如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作為
    匯兌之帳戶使用。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 月(公訴人於10
    6 年7 月19日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為99年7 月)間止,其等
    與從事兩岸非法匯兌業者賴春輝(另案判決確定)、香港地
    區之「沈先生」(英文名TONY)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
    之犯意聯絡,當賴春輝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需求時,賴春輝
    即會以新臺幣向葛正潔購買等值之人民幣,由賴春輝在臺灣
    地區以新臺幣款項匯至葛正潔指定之上開銀行帳戶內後,葛
    正潔即通知「沈先生」以不詳管道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賴春
    輝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以維持賴春輝從事兩岸匯兌業之順
    利進行,再輾轉交付予需求人民幣之臺商,以此方式辦理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所經手交易匯兌金額總計為
    4 億7,287 萬3,333 元。
二、公訴檢察官則以前揭補充理由書(見C2卷頁108 至112 )及
    於106 年7 月19日本院審理中當庭(見C4卷頁46反)更正:
    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與共犯葛正潔、賴春輝、
    Tony係共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之委託,將人民幣之銀聯卡
    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兌換成新臺幣後,再交予各商家
    ,匯兌總金額為附表一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4
    億7,287 萬3,333 元」即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之匯入
    款項總額,則係附表一所示匯兌金額之其中一部分。
三、起訴書之所犯法條欄記載:王振華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論處;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所為,係違反銀
    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之幫助犯,
    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處
    斷。公訴人則以前揭補充理由書及106 年7 月19日本院審理
    中當庭更正為:羅家逸、張淑梅及丘偉宏均應列為共同正犯
    ,而非幫助犯。
貳、程序方面:
一、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被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部分
    並未重複起訴,亦無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
  ㈠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王振華、張淑
    梅、羅家逸就本件被訴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早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於101 年度偵字第25316 號、第27912 號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載明,該案起訴範圍包含本件匯兌之事實,而本件起
    訴意旨認在臺灣地區刷銀聯卡後之大陸、臺灣間資金匯兌業
    務屬西諾公司業務範圍,二者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在犯罪構
    成要件上有罪質共通性,應屬同一案件。惟該案僅以違反公
    司法第19條規定起訴並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7 號判決確
    定(即上開所稱前案),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應為免
    訴判決云云(見C2卷頁87、95至96、129 )。
  ㈡前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有關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
    部分,固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提及該三名被
    告部分大致相同,且均有「(銀聯卡)刷卡帳款亦由中國銀
    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
    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委由不詳地下匯兌業者匯
    回臺灣地區,扣除2.2 %至7 %不等之系統手續費及匯款費
    用後,再以匯款或存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直接支付現
    金之方式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等記載,前
    案判決事實欄中亦有「(銀聯卡)刷卡帳款則由中國銀聯公
    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
    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扣除一定比例之手續費後,交
    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等記載,前案與本件起
    訴意旨均有提及「匯兌」、「新臺幣」、「人民幣」等文字
    ,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本件起訴書可資參照(前案起訴
    書見B22 卷頁284 至349 、前案判決書見C1卷頁40至52、本
    件起訴書見C2卷頁3 至28)。
  ㈢惟前案起訴書及前案判決提及地下匯兌部分,均未敘述行為
    人之主觀犯意以及諸如匯兌方式、使用之金融帳戶、匯兌時
    間、金額等客觀行為及犯罪結果,難認前案檢察官業已起訴
    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涉犯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罪嫌,既未起訴,則前案判決僅就其三人被訴違反公司
    法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部分判決,自無違誤。至前案判決
    事實欄中敘述「刷卡帳款則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
    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
    由西諾公司扣除一定比例之手續費後,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
    刷卡帳款予客戶」部分,僅係就王振華等行為人以西諾公司
    名義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等犯罪過程之描述
    。準此,前案檢察官既未起訴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涉犯
    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前案法院亦未就此
    部分為判決,則檢察官對其三人提起本件公訴,敘明其三人
    與其他共犯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主觀犯
    意),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緣由,而以本
    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方式(客觀行為),共
    同非法經營地下匯兌,匯兌總金額為4 億7,287 萬3,333 元
    ,嗣經檢察官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犯罪結果),自非
    對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亦非對曾經判決確定之事
    實再次提起公訴,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及其等辯護
    人主張其三人部分應為免訴判決云云,洵難採認。
  ㈣又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固有將大陸發卡銀
    行核撥之刷卡帳款(人民幣),設法轉換為新臺幣並匯回臺
    灣地區交予商家之需求,然資金幣別之轉換並非僅有地下匯
    兌一途,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與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二
    者罪質並無共通性,難認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前案既僅起訴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涉犯公司法之非法以
    公司名義營業罪嫌,起訴效力自不及於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罪,前案法院就其三人違反公司法犯行所為判
    決,效力亦不及於其三人涉犯銀行法部分,辯護人主張本件
    起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已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應依一事不再
    理原則而為免訴判決云云,同難採認。
  ㈤綜上,本件起訴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涉犯銀行法之非法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部分,並無重複起訴而應為不受理
    或就曾經判決確定之事實再次起訴而應為免訴諭知之情形。
二、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
    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
    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
    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
    104 年度臺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
    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
    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
    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涉有上
    揭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無非係以上開被告、同案
    被告張福麟、證人陳靜芳、李玉文、葛正潔、沈光福、范育
    菱、林恩如、陳啟豐、陳綠岸、廖文輝、鄧昌年、附表一所
    示商家人員之陳述;附表二所示前案扣案物等為其主要論據
    。被告及辯護人答辯要旨如下:
  ㈠被告王振華、張淑梅及其等辯護人:
 1、王振華與羅家逸在香港成立西諾公司,張淑梅應王振華之邀
    出資入股香港西諾公司,僅有籌劃網路商城,亦即陸客在網
    路上購物時得選擇以銀聯卡為支付工具,並未提供實體之無
    線網路刷卡機予商家。是葛正潔接手後,擅自以西諾公司名
    義在臺灣地區非法營業,且提供實體之無線網路刷卡機予商
    家,供陸客刷卡消費,臺灣西諾公司營業均屬葛正潔所有,
    王振華、張淑梅均非臺灣西諾公司之股東,亦完全沒有參與
    葛正潔之業務。
 2、王振華、張淑梅雖將其等所屬帳戶提供予葛正潔,並經葛正
    潔作為地下匯兌帳戶使用,然王振華、張淑梅並未參與匯兌
    之接洽或謀議。
  ㈡羅家逸及其辯護人:
 1、羅家逸非香港西諾公司股東,亦未任職於西諾公司,其為豪
    逸公司負責人,僅幫西諾公司做刷卡機維修服務,並出借豪
    逸公司名義予葛正潔雇用之員工掛名勞保、健保。
 2、羅家逸並未提供帳戶予葛正潔作為匯兌使用,亦未參與葛正
    潔之兩岸匯兌業務。
  ㈢被告丘偉宏及其辯護人:丘偉宏雖不否認受僱於葛正潔,從
    事推廣銀聯卡刷卡機業務,並提供其名下帳戶予葛正潔使用
    ,然均是依葛正潔指示辦理業務,對葛正潔違反銀行法之地
    下匯兌犯行均不知情。
二、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就西諾公司在臺灣地
    區提供實體之無線網路刷卡機予商家,經營銀聯卡刷卡機收
    單業務一事,均知情且參與:
  ㈠足以證明上情之被告供述:
 1、丘偉宏自98年間起即受僱於葛正潔,在西諾公司任職,負責
    業務部門兼葛正潔之助理,以西諾公司名義,向我國以大陸
    觀光客為主要客源之商家,招攬並簽約成為銀聯卡特約商店
    ,並將工程部門備好內附SIM 卡之實體銀聯卡刷卡機送至商
    家,供陸客刷卡消費等情,業據丘偉宏於調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坦承不諱(見B18 卷頁295 至302 、339 至343 、C1
    卷頁77至78、C2卷頁86、C4卷頁65)。
 2、羅家逸於偵訊中坦承:豪逸公司從91或92年設立登記後我是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但豪逸公司在98或99年搬遷到七賢路王
    振華公證人事務所樓上(前述之七賢路辦公室)後,實際上
    就沒有任何營業,公司也只有我一人,但沒有辦理停業、歇
    業,我將豪逸公司營業登記、大小章、銀行帳戶都交給葛正
    潔使用,對外以西諾公司名義營運,因西諾公司在台未辦登
    記,所以西諾員工勞健保都掛在豪逸公司名下,我也到七賢
    路上班,負責系統技術及刷卡機維修,西諾公司每月付我薪
    水。在臺灣,西諾公司決策者是王振華,葛正潔負責向店家
    推廣銀聯卡業務,張淑梅是財務部主管,丘偉宏是聽命於葛
    正潔的業務等語(見C1卷頁69至72)。
 3、張淑梅於偵訊中自承:我從93、94年間就開始幫葛正潔做事
    ,約97、98年改到豪逸公司(實為西諾公司,下同),做到
    公司因為好易聯的事被搜索(指100 年3 月間西諾公司之七
    賢路辦公室遭新北市調查處搜索)為止,我知道豪逸公司在
    推廣銀聯卡刷卡機業務等語(見B22 卷頁145 )。
  ㈡足以證明上情之證人證述:
 1、證人葛正潔於前案調詢中明確證稱:我於98年初與Tony合作
    在臺灣經營銀聯卡刷卡業務,由Tony提供銀聯卡刷卡機,我
    負責接洽臺灣商家,並以西諾公司名義與商家簽約,我另雇
    用張淑梅擔任財務部主管,陳靜芳、林恩如在張淑梅轄下擔
    任財務人員;丘偉宏、沈光福是我的業務人員;范育菱、楊
    茜如擔任行政客服人員。我與Tony說定要引進銀聯卡刷卡機
    後,跟好友王振華說定透過西諾公司向大陸拿刷卡機,當時
    也須找硬體維修的配合廠商,王振華引薦豪逸公司負責人羅
    家逸,羅家逸因而成為我的員工,會幫我去大陸或香港找To
    ny拿回刷卡機,並負責維修刷卡機,其他工程人員尚有陳啟
    豐、陳綠岸、鄭有成、李仙元等人,我雇用的員工勞、健保
    也可以掛在豪逸公司名下。另我請王振華幫忙照顧公司,每
    月給王振華薪水6 萬元等語(見B18 卷頁348 、350 、B1卷
    頁3 至5 )。
 2、證人即西諾公司會計陳靜芳於調詢、偵訊中證稱:王振華會
    到公司來問我們有沒有什麼事。張淑梅是我們財務及行政部
    門的主管,我、范育菱、林恩如、賴芬蘭及已離職之張詠晴
    、楊茜如均受張淑梅管理等語(見B18 卷頁218 、224 、C1
    卷頁67至68)。
 3、證人即西諾公司客服部人員范育菱於調詢、偵訊中證稱:王
    振華、羅家逸職稱均是副總經理,張淑梅職稱是財務長,負
    責財務部分,在公司搬遷到八五大樓之前(指尚在七賢路辦
    公室時),當時辦公室內有6 張辦公桌,包含我、林恩如、
    陳靜芳、張淑梅、Vivi(指楊茜如)、Layla (指張詠晴)
    ,只有張淑梅沒有每天朝九晚五進公司,算是我們辦公室內
    職務較大的等語(見B2卷頁96、B22 卷頁106 )。
  ㈢丘偉宏、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為前揭陳述時,均經偵查
    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非僅為證人身分,供述對己不利之事
    實極可能陷己於遭追訴處罰之風險中,然其等仍為上開對己
    不利之供述,且與證人陳靜芳、范育菱前揭所述並無扞格之
    處,足認其等所述可信性甚高。參以,自附表二所示前案扣
    案物內容觀之:
 1、由附表二編號7 其中西諾籌備會第1 至9 次會議記錄,可知
    王振華早於96年1 月間即在其當時位於七賢二路372 號之鼎
    信公證事務所內召開第1 次籌備會議,且於9 次籌備會議均
    擔任主席,羅家逸則於96年4 月間第9 次籌備會議時以高雄
    線上負責人身分參加會議,且西諾公司自籌備時起,業務內
    容即設定為提供實體刷卡機供陸客刷銀聯卡,由第9 次會議
    紀錄更可明顯看出與會之人(含王振華及羅家逸)均知悉當
    時兩岸間並未開放此種交易。
 2、附表二編號8 所示西諾公司員工之薪資、獎金、出差、加班
    等資料亦顯示,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均是西諾
    公司人員,均領有西諾公司薪資及獎金,且薪資、獎金發放
    前均經王振華以總經理身分批核,員工出差則須經王振華或
    羅家逸簽准,加班、出差費用則會經張淑梅在財務部或會計
    欄位核章,均足證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均為西諾公司在
    臺營運之高階主管,丘偉宏則是西諾公司在臺之業務人員。
 3、其餘前案扣案物內容之說明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參以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共同參與西諾公司在臺經營之
    銀聯卡收單業務乙節,業據其三人在前案即本院103 年度訴
    字第837 號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亦有前案103 年10月28日
    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可參(見B24 卷頁15反),其三人因此所
    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經前案
    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其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可參(見C1卷頁40至52、C4卷頁42、
    97至99)。
  ㈤綜上以觀,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以附表四所示分工方式
    ,共同經營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收單業務,丘偉宏則是受
    僱於西諾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西諾公司之業務內容包含招攬
    商家簽訂合約後,提供實體之無線網路刷卡機予陸客刷銀聯
    卡消費,並負責刷卡所需之軟體系統與硬體設備裝設、維護
    、障礙排除,且負責將刷卡帳款以新臺幣計價後交予臺灣商
    家等事實,堪可認定。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空言否認參
    與西諾公司在臺之銀聯卡收單業務,其等辯護人就此部分所
    為主張均難採認。
三、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固均參與西諾公司在
    臺之銀聯卡收單業務,然其等是否為此另犯非法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犯行,論述如下:
  ㈠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所補充上開被告四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
    態樣,因前後所述不一致,細究其意旨,可認計有下列3 種
    情形:
 1、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因經營上開銀聯卡收單業務,為節
    省匯兌費用、匯差損失及提升支付客戶刷卡帳款速度,選擇
    匯兌金額0.5 %之匯款手續費,而委由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
    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參起訴書第3 頁
    第16至21行之記載),並由張淑梅、丘偉宏、王振華提供附
    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帳戶作為匯兌使用(參起訴書第3
    頁第22至29行之記載)。
 2、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 月(公訴人於106 年7 月19日本院
    審理中當庭更正為99年7 月)間止,王振華、張淑梅、羅家
    逸與葛正潔、賴春輝、Tony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
    意聯絡,當賴春輝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需求時,賴春輝即以
    新臺幣向葛正潔購買等值之人民幣,由賴春輝在臺灣地區以
    新臺幣匯至葛正潔指定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葛正潔即通知
    Tony以不詳管道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賴春輝指定之大陸銀行
    帳戶,以維持賴春輝從事兩岸匯兌業之順利進行,再輾轉交
    付予需求人民幣之臺商,以此方式辦理臺灣地區、大陸地區
    之匯兌業務,所經手交易匯兌金額總計為4 億7,287 萬3,33
    3 元(參起訴書第3 頁第29行至第4 頁10行之記載)。
 3、公訴檢察官補充更正(見C2卷頁108 至112 補充理由書及C4
    卷頁46反之審判筆錄):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
    與共犯葛正潔、賴春輝、Tony共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委託
    ,將人民幣之銀聯卡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兌換成新臺
    幣後,再交予各商家,匯兌總金額為附表一所示。
  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違反上開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25 條
    第1 項亦規定甚明。次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
    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
    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
    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例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
    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
    件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7380號、105 年度臺上字第
    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所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非法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第1 種情形:
    依此部分公訴意旨,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為將大陸銀聯
    卡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款項匯回臺灣,而委託大陸地
    區地下通匯業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準
    此,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於此係有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
    幣之需求者(客戶),受其等委託之「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
    者」在大陸地區收受王振華等人交付之人民幣後,再於臺灣
    地區交付新臺幣予王振華等人(交付現金或如公訴意旨所述
    ,匯入王振華等人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不經由現金輸送,
    為王振華等人完成異地間資金轉移之行為,依前揭說明,為
    此地下匯兌犯行之行為人應係該不詳業者而非王振華等人。
    是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內容縱然屬實,王振華、張淑梅、羅
    家逸委託業者之行為;丘偉宏提供帳戶之行為,亦均非銀行
    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辦理匯兌業務」,自難論其等以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㈣公訴人所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非法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第2 種情形:
 1、此部分公訴意旨指述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與共
    犯葛正潔、Tony、賴春輝共同從事地下匯兌之客觀行為,係
    當賴春輝有人民幣需求時,先由賴春輝在臺灣地區將新臺幣
    匯入葛正潔指定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葛正潔即通知Tony以
    不詳管道將等值人民幣匯入賴春輝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再
    輾轉交付予有人民幣需求之臺商,目的在維持兩岸非法匯兌
    業者賴春輝之兩岸匯兌業務之順利進行。依上開文義觀之,
    檢察官係認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葛正潔及To
    ny,均是兩岸非法匯兌業者賴春輝從事地下匯兌之共犯,為
    「有人民幣需求之臺商」提供匯兌服務。
 2、經查,證人賴怡如、賴春輝因另案被訴違反銀行法,於100
    年5 月1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於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認罪,並經該院於同年8
    月26日以100 年度金訴字第8 號均判決有罪,於同年9 月19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可按(見C1卷頁37至39)。而賴
    春輝、賴怡如在該案偵查中,於99年10月28日經調查員以嫌
    疑人身分通知到案、100 年3 月2 日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
    喚到案時,賴春輝即明確坦承:我於89年間與黃助仁在大陸
    合開公司,自96年底起從事兩岸地下通匯,由我的客戶即有
    需要匯款到大陸的人先將新臺幣匯入我配偶洪淑錦、女兒賴
    怡如、賴品媃帳戶,我從中收取手續費後,再叫黃助仁在大
    陸將人民幣交給該匯款人或其指定之人。98年間透過大陸股
    東介紹而認識葛正潔,如果我的人民幣不夠,就會向葛正潔
    購買。(葛正潔會幫你匯兌?)是,如果大陸股東的人民幣
    我也會透過葛正潔幫我換錢。(如何換?)我在臺灣將新臺
    幣匯入葛正潔指定之帳戶,葛正潔就會在大陸將人民幣匯給
    我的客戶在大陸的帳戶,也有匯到黃助仁的帳戶等語(見B2
    2 卷頁37至38、40至41);賴怡如亦坦認:我父親賴春輝原
    在大陸開公司,約96、97年間開始接受父親指示,協助父親
    從事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因我父親行動不便,我有幫
    他跑銀行。我負責工作就是匯款到客戶指定的相關帳戶,如
    果人民幣不足,我就會依父親指示匯到葛正潔所指定帳戶,
    葛正潔在大陸交給公司人民幣等語(見B2 2卷頁38反至41)
    。嗣其二人經該案檢察官起訴後,於100 年8 月4 日第一審
    法院審理中,就公訴意旨以其父女二人從事非法匯兌業務,
    並因調度需要而委託同業葛正潔辦理人民幣匯兌等互動情節
    之犯罪事實均全部坦承不諱(見B22 卷頁42至43反)。而賴
    怡如於100 年9 月9 日即該案判決後尚未確定前,以證人身
    分在葛正潔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中〔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
    偵字第21256 號案件,嗣葛正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高雄高分院)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判決有罪,並經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仍證稱:我父親98年因身體不好回
    臺灣,開始從事地下匯兌,在大陸的台商若需要將人民幣換
    成台幣,會先將人民幣匯給黃助仁,我父親再將等值新臺幣
    匯到臺商指定的帳戶。若臺灣有人需要將新臺幣換成人民幣
    ,會先將新臺幣匯入我們的帳戶,我父親再聯絡黃助仁將等
    值人民幣匯給客戶。若我父親不夠人民幣,就會把新臺幣匯
    到葛正潔指定帳戶,大多是匯到丘偉宏及王振華的帳戶,之
    後葛正潔會將等值人民幣匯給黃助仁或客戶指定的帳戶,我
    們跟葛正潔的往來都只是向葛正潔買人民幣而已,葛正潔會
    報匯率給我們等語,同日證人賴春輝亦證稱:對賴怡如上開
    所述無意見,(為何會向葛正潔買人民幣?)朋友介紹的等
    語(見A2卷頁4 至5 )。審酌證人賴怡如、賴春輝與葛正潔
    並無仇隙,不僅欠缺無端誣攀構陷之動機,且其等先前於另
    案偵審中復均自承犯罪,依其情節,客觀上可排除因規避或
    卸責而橫加編篡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犯行之可能。參以附表
    三編號4 、6 所示丘偉宏、王振華之帳戶,葛正潔均能使用
    ,業經葛正潔於另案調詢中陳述在卷(A1卷頁2 ),丘偉宏
    、王振華就此亦不否認,而附表三編號2 至6 所示葛正潔、
    丘偉宏、王振華之帳戶中,自99年2 月22日起至同年5 月25
    日止,確經人以賴春輝之名義分4 次共匯入347 萬3,000 元
    ;以賴怡如之名義分12次共匯入1,016 萬3,873 元;以賴玉
    霞(賴春輝胞妹,見B2卷頁71)之名義分8 次共匯入778 萬
    9,750 元,合計21次共匯入2,142 萬6,623 元,有附表三編
    號2 至6 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出處見附表三)、匯入款項
    明細表(B20 卷頁252 )、帳戶匯款人匯款次數及金額統計
    表(B1卷頁15至16)在卷,均可資為賴春輝、賴怡如前揭陳
    述之佐證,足認其二人上開所述情節與事實相符。
 3、準此,賴春輝雖自96年間起即與黃助仁共同從事兩岸地下匯
    兌,接受臺灣或大陸之不特定客戶委託,為該等客戶辦理兩
    岸間款項之收付。惟其於98年間結識葛正潔後,在賴春輝之
    人民幣不足以進行其與黃助仁之匯兌業務時,亦即賴春輝有
    人民幣需求時,會轉而向葛正潔購買人民幣,且匯率由葛正
    潔決定,此時係由葛正潔接受賴春輝(需求端、客戶)之委
    託,先由賴春輝指示賴怡如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之帳戶
    (例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再由葛正潔將等值人民幣匯給
    賴春輝指定之人(賴春輝在大陸之共犯黃助仁或其他屬於賴
    春輝之客戶),此時賴春輝既是向葛正潔購買人民幣,亦即
    是委託葛正潔辦理匯兌,以完成資金轉移(請葛正潔直接將
    人民幣支付給黃助仁)或清理賴春輝與其客戶間債權債務關
    係(請葛正潔直接將人民幣支付給賴春輝之客戶),則賴春
    輝僅是有人民幣需求之客戶,應非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之共
    犯。
 4、承上,葛正潔雖有接受賴春輝之委託,不經由現金之輸送,
    為賴春輝辦理兩岸間款項收付而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並因
    另接受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等人委託,由賴春輝、黃少
    丞、吳彩卿、黃龍貴先按指定匯率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
    帳戶(包含附表三所示帳戶在內)後,葛正潔再將等值人民
    幣匯入上開之人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等地下匯兌犯行,因
    而經高雄高分院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判決有罪,並經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可參(見C1卷頁26
    至32)。然葛正潔始終否認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
    行,在其自身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及本案偵查中以證人身分
    到庭時,均辯稱:我以月薪8 萬元受僱於Tony從事推廣銀聯
    卡刷卡機業務,刷卡帳款大陸方面會先匯給香港的Tony後,
    Tony透過賴春輝以地下匯兌方式換成新臺幣,賴春輝會將指
    定金額匯到我指定的帳戶即附表三所示帳戶,我再轉匯給商
    家。當初我是透過臺商介紹認識賴春輝並將賴春輝電話交給
    Tony,由Tony聯絡賴春輝,我不知道他們二人如何談,我只
    負責核對Tony說的金額是否有入帳。我只接受從大陸或香港
    匯入臺灣的款項,沒有也不需要從臺灣將款項匯到大陸或香
    港,Tony也說過他沒有把錢匯到大陸云云(A1卷頁1 至4 、
    B18 卷頁353 至354 、417 、A2卷頁1 至3 、B1卷頁6 至9
    ),葛正潔上開所辯雖與賴春輝、賴怡如所述不符(賴春輝
    、賴怡如不僅從未提及有Tony之人,且均明確證稱是向葛正
    潔購買人民幣),且至今無法提供Tony之真實姓名或年籍、
    特徵供查核,則其所述之Tony是否真有其人值得懷疑。參以
    ,葛正潔就其提供予Tony匯款之附表三所示帳戶中,為何會
    有賴春輝(含其使用之人頭帳戶如賴怡如、賴玉霞等)以外
    的其他人將款項匯入乙節,於100 年8 月19日另案偵訊中先
    辯稱:我不需要知道那些匯款人是何人,在我的認知中,一
    定是做地下匯兌的人才會將錢匯到(我指定之)丘偉宏、王
    振華帳戶裡,是Tony叫我提供帳戶供人匯款云云(見A2卷頁
    3 ),繼而於100 年10月13日前案調詢中供稱:這些匯款人
    中我只認識賴春輝,其餘匯款人均不認識,也沒有債權債務
    關係,這些匯款人可能有些是賴春輝的人頭帳戶,有些則是
    賴春輝地下通匯的客戶,是賴春輝要求他們直接將款項匯到
    我提供如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中云云(見B1卷8 至9 ),然
    此為賴春輝所否認,其於100 年11月2 日調詢中證稱:附表
    三所示六個帳戶的匯款人,除了我、我女兒賴怡如、我妹妹
    賴玉霞之外,其餘我都不認識,因為我並未要求客戶匯款到
    葛正潔指定的帳戶中,所以這些匯款人不是我地下通匯的客
    戶,與我無關等語(見B2卷頁71),則葛正潔前揭所辯亦難
    信為真。葛正潔就其未接受客戶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之辯詞雖
    難採認,然其既否認自身犯行,且從未提及王振華、張淑梅
    、羅家逸、丘偉宏有涉及地下匯兌之情事,而王振華等四人
    均否認知悉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曾委託葛正潔匯兌之賴春
    輝於本院審理中則明確證稱:不認識王振華、羅家逸、張淑
    梅、丘偉宏等語(見C3卷頁68、75),至於經另案判決認定
    其他曾委託葛正潔匯兌之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以及代
    黃龍貴匯款之黃美文,於另案調詢或偵訊中亦均不曾提及認
    識或與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有何金錢往來(見
    A1卷頁7 至10、14至15、A2卷頁6 至9 ),自均無從作為王
    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主觀上知悉葛正潔受賴春輝
    、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之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一事。
 5、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雖分別提供附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帳戶供葛正潔使用;羅家逸曾提供其名下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葛正潔使用,為其四人所不否認,且
    經葛正潔於另案調詢中證述在卷(見A2卷頁1 至2 )。王振
    華、張淑梅、丘偉宏上開帳戶連同附表三編號2 、3 、5 所
    示葛正潔名下帳戶,合計六個帳戶自98年11月至99年7 月止
    ,共有4 億7,287 萬3,333 元之款項匯入,其中包含賴春輝
    以其自己、賴怡如、賴玉霞名義匯入之2,142 萬6,623 元、
    黃美文為黃龍貴匯入之663 萬8,300 元、吳彩卿以協明鞋業
    、協明鞋業公司名義匯入之95萬7,800 元,另黃少丞曾於99
    年8 月4 日各匯款93萬6,000 元至附表三編號4 、6 所示帳
    戶,合計187 萬2,000 元等情,業據賴春輝、黃少丞、黃美
    文、吳彩卿於另案調詢中證述在卷(B2卷頁71、A1卷頁7 至
    10、14至15),並有賴春輝地下通匯業者匯入款項明細(B2
    0 卷頁252 )、豪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不法案地下通匯人頭
    帳戶及金額一覽表(B1卷頁14)、帳戶匯款人匯款次數及金
    額統計表(B1卷頁15至24)、附表三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
    出處見附表三)可參。另羅家逸所有上開高雄銀行帳戶於99
    年9 月至10月間,亦有以洪淑錦(賴春輝之配偶)、賴怡如
    、賴玉霞名義匯入之款項共9 筆,合計805 萬9,750 元之記
    錄,有該帳戶存款對帳單2 張可參(見B2卷頁66至67),足
    認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羅家逸提供予葛正潔使用之帳
    戶,均有經葛正潔作為其從事地下匯兌時,供客戶匯入新臺
    幣所用。然葛正潔亦有在臺經營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單業務
    ,業經認定如前,且西諾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商家簽約後,負
    有將刷卡帳款以新臺幣交付商家之義務,除據證人范育菱於
    調詢、偵訊中證述明確(B18 卷頁173 、283 )外,由附表
    二編號28所示合約書、編號4 所示刷卡日報表中列有人民幣
    折算為新臺幣之數額亦可得證。由此觀之,西諾公司確有將
    大陸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帳款,兌換成新臺幣以支付
    商家之需求,且附表一所示刷卡帳款合計高達40億7,462 萬
    3,719 元(新臺幣部分),西諾公司要先取得如此鉅額之新
    臺幣,再扣除與商家約定之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按結算金
    額支付予各商家,以金融帳戶供他人存入或匯入款項、再以
    金融帳戶轉帳或匯出,當屬較為便利之方式,而我國金融帳
    戶轉帳、匯款金額一般均設有上限,則同時使用多個金融帳
    戶來處理鉅額款項,亦屬合理。再觀之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
    自98年11月至99年7 月止,除共有4 億7,287 萬3,333 元款
    項匯入外,亦有高達4 億6,218 萬1,141 元之款項匯出之記
    錄,觀之羅家逸前揭高雄銀行帳戶明細表,無論匯入或匯出
    ,多筆交易金額均達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則葛正潔否認其
    有接受賴春輝等客戶委託從事匯兌之辯解雖不可採,然除此
    之外,葛正潔於另案調詢、偵訊及本案偵訊中所述:銀聯卡
    刷卡帳款先由大陸方面匯給Tony後,Tony會設法將人民幣以
    地下匯兌方式換成新臺幣匯回臺灣我提供的帳戶,因為要匯
    回臺灣的金額較大,為了方便匯兌,Tony叫我多提供一些帳
    戶,我就提供我自己、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羅家逸的
    帳戶給Tony。附表三所示帳戶匯入之4 億7,287 萬3,333 元
    是銀聯卡刷卡帳款扣除手續費後的金額,以及Tony該給西諾
    公司員工薪資及費用等加總後的總額,匯出的4 億6,218 萬
    1,141 元則是轉匯給向西諾公司租用銀聯卡的商家,以及匯
    到我其他人頭帳戶內的總額等語(見A1卷頁2 、A2卷頁1 至
    2 、B1卷頁8 ),尚非全然無據。再者,王振華、張淑梅、
    羅家逸、丘偉宏亦均是西諾公司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之成員
    ,則尚難排除王振華等人提供帳戶予葛正潔之目的,係為經
    營西諾公司之業務,供收受銀聯卡刷卡帳款後轉匯予商家之
    可能性,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尚難僅憑王振華、張淑
    梅、羅家逸、丘偉宏將其等名下帳戶交予葛正潔,而葛正潔
    持以供地下匯兌犯行使用,遽認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
    羅家逸就葛正潔接受賴春輝、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等客
    戶委託之匯兌行為,與葛正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6、此外,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除賴春輝(含其使用之人頭帳戶
    洪淑錦、賴怡如、賴玉霞等)、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之
    外,其餘將款項匯入附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張淑梅、丘
    偉宏、王振華帳戶以及羅家逸上開高雄銀行帳戶中之沈清泉
    、黃龍祺、張秀碧等約163 名匯款人(名單詳見B1卷頁15至
    24,下稱沈清泉等匯款人),係因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
    、羅家逸(或包含葛正潔、Tony)共同接受沈清泉等匯款人
    委託進行地下匯兌,因而以上開帳戶收受沈清泉等匯款人匯
    入款項後,為該等匯款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該
    等匯款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檢察官就此既未舉證,則縱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羅
    家逸與沈清泉等匯款人間並無業務往來或資金借貸關係,亦
    難僅憑此逕認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羅家逸有非法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
 7、綜上,公訴人上開所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第2 種情形,依現有卷證,難認賴
    春輝與葛正潔為共犯,而葛正潔(行為人)雖有接受賴春輝
    、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客戶)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但
    尚乏積極證據證明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與葛正
    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檢察官亦未證明
    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有受沈清泉等匯款人委託
    ,為該等匯款人從事地下匯兌,則公訴意旨所指第2 種情形
    亦難使本院形成有罪心證。
  ㈤公訴人所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非法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第3 種情形:
 1、賴春輝本身雖亦有從事兩岸地下匯兌,然依其與賴怡如之證
    述及前揭書證觀之,難認賴春輝本身從事之地下匯兌行為係
    與葛正潔共同犯之,遑論可認係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
    、丘偉宏共同犯之。反是賴春輝有人民幣需求時,會支付新
    臺幣予葛正潔,委託葛正潔支付等值人民幣予賴春輝指定之
    人,然此時賴春輝係有需求之客戶,並非與葛正潔共犯地下
    匯兌犯行,依現存卷證,亦無法認定王振華、張淑梅、羅家
    逸、丘偉宏於此為葛正潔之共犯,均認定如前,則公訴意旨
    認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係與葛正潔、賴春輝共
    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委託,而共犯地下匯兌犯行,已難認
    有據。
 2、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均為西諾公司成員,且西
    諾公司負有為商家取得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後,支付予
    商家之義務,固經認定如前,然王振華等西諾公司成員縱透
    過地下匯兌方式取得新臺幣,目的亦是為了結西諾公司與商
    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為清理商家與其他第三人間之債
    權債務關係,且商家並未與核撥刷卡帳款之大陸發卡銀行簽
    訂契約,彼此間無任何給付刷卡帳款之約定,亦難認商家接
    受陸客刷銀聯卡即當然取得大陸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
    帳款,再於大陸地區將該等人民幣支付予西諾公司成員,委
    託該公司成員透過地下匯兌,轉換為新臺幣後,在臺灣交付
    等值新臺幣予商家,而為商家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從而,
    此部分公訴意旨縱然屬實,亦與銀行法上所指行為人不經由
    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
    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
    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行為之「匯兌業務」
    有間,自難憑此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相繩。
四、從而,公訴人所指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涉犯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3 種情形,均難以證明,或縱然屬
    實,亦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指匯兌業務有間,難認有據
伍、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
    宏4 人上開所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其所為訴訟
    上之證明,均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
    說明,即屬不能證明上開被告4 人犯罪,自應就其4 人為無
    罪之諭知。
丙、被告羅家逸、陳靜芳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刑法業務登載不
    實,均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記載:羅家逸為豪逸公司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靜芳為豪逸公司會
    計,負責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
    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因葛正潔等人在臺灣地區以
    國內未設立登記之西諾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對外經營無線網路
    大陸銀聯卡刷卡業務,西諾公司員工無法投保勞保及健保,
    遂以豪逸公司名義對外投保勞保及健保。然豪逸公司並未實
    際營運,為了營造豪逸公司有實際營運之假象,羅家逸與陳
    靜芳均明知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且不得在會計帳簿表
    冊作任何記錄,於99年、100 年間,明知豪逸公司並無關於
    「程式設計」、「網頁設計」、「電腦維修」、「顧問費」
    之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羅家
    逸指示會計陳靜芳開立品名摘要為上述內容之二聯式統一發
    票憑證,並將上開虛偽交易事項記載在業務上做成之轉帳傳
    票上。嗣經高雄市調處於100 年8 月11日至豪逸公司、西諾
    公司等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豪逸公司100 年度相關發票、金
    流付款等資料,始悉上情。
二、公訴人於105 年9 月8 日本院審理中當庭(見C2卷頁85反)
    補充: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指附表五所示2 張統一發票。另以
    前揭補充理由書(見C2卷頁108 至112 )補充說明:陳靜芳
    依羅家逸指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時,應有依一般商業會計習
    慣,同時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憑證交易事項另記載在轉帳傳
    票上,以作為公司交易事項之記錄所用。
三、因認羅家逸、陳靜芳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 條行使同法第215 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貳、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羅家逸、陳靜芳涉有上揭商業會計法等犯
    行,無非係以羅家逸、陳靜芳之供述,及於前案偵查中扣案
    之統一發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羅家逸固坦承有指示
    陳靜芳開立發票,陳靜芳亦坦承有開立發票,惟羅家逸辯稱
    :發票所表彰交易是真實的等語;陳靜芳辯稱:我不知道有
    沒有發票所代表的交易存在,但我從沒記載過轉帳傳票等語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附表五所示2 張統一發票,均係羅家逸指示陳靜芳開立乙節
    ,業據其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C4卷頁126 、126
    反)。而羅家逸於偵訊中坦承:豪逸公司於91、92年間設立
    時我是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但於98年或99年間實際上已無營
    業,員工只剩我1 人。之後將豪逸公司營業登記、大小章、
    銀行帳戶都交給葛正潔使用,對外以西諾公司名義營運,公
    司也搬遷到七賢二路372 號4 、5 樓(前述之西諾公司七賢
    路辦公室),我也成為西諾公司員工,負責工程部門等語(
    見C1卷頁68至69)。另實質上為西諾公司員工之陳靜芳於10
    0 年8 月11日調詢中亦坦承:因為豪逸公司沒有實際交易,
    羅家逸說不要讓公司一直呈現賠錢狀態,要我開發票好讓會
    計師作帳,我就依公司營業項目造假銷項內容如程式設計、
    網頁設計、電腦維修、顧問費等,這些交易事實上不存在,
    我盡量開發票開到讓每月收支平衡等語(B18 卷頁221 ),
    堪認豪逸公司至遲於99年間已未實際營運,陳靜芳亦非豪逸
    公司之會計,則檢察官認附表五所示、發票日期均在100 年
    6 月間之統一發票2 張所表彰之交易不實乙節,固非全然無
    據。
二、惟查,陳靜芳於前揭調詢中固坦承所開立發票均為不實,然
    亦供稱:因為會計師說發票不用寫抬頭,所以我都沒有填寫
    買受人,但交給會計師作帳的發票,我還是會在「營業人蓋
    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用印。附表五的發票,我不確定是作
    廢的還是正式去報帳的發票等語(B18 卷頁221 、C4卷頁12
    6 )。審酌統一發票是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
    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若未在「營業人
    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蓋用營業人之有效印章,難認業
    已完成統一發票之填製而屬有效之交易憑證,陳靜芳開立不
    實發票之目的既在維持豪逸公司仍在營運之假象,理應會將
    統一發票各該項目均填載完成並蓋用豪逸公司印章後,始交
    予會計師製作帳目,然觀附表五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影本之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為空白,編號2 統一發票
    影本則僅有「Lorrie」(陳靜芳在西諾公司所使用之英文名
    )之印文1 枚,均無豪逸公司之公司章印文,難認屬已填製
    完成並能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交易憑證,則陳靜芳指附表五
    所示有可能為作廢之發票乙節,並非全然無據,自難憑此論
    以羅家逸、陳靜芳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又
    綜觀全卷,並無羅家逸、陳靜芳行使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之
    事證,則檢察官認二人該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乙節
    ,亦難採認。末以,縱認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係羅家逸、陳
    靜芳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之著手,然
    該2 張統一發票既未填製完成,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刑法第214 條均不處罰未遂,其二人所為自難論罪。
三、檢察官雖認陳靜芳依羅家逸指示開立附表五所示不實統一發
    票時,應有依一般商業會計習慣,同時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
    憑證交易事項另記載在轉帳傳票上,以作為公司交易事項之
    記錄所用。然經陳靜芳否認,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從來沒
    有寫過轉帳傳票等語(見C2卷頁86反),前案或本案之偵查
    機關亦未曾扣得任何轉帳傳票,則此部分公訴意旨難認有據
肆、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羅家逸、陳靜芳上開所涉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所為訴訟上之
    證明,均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
    ,即屬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羅家逸、陳靜芳犯罪,自應就其二
    人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71 條、第377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
,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公司法第371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公司法第377條】
第9 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25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
附表一:
1、各商家使用銀聯卡刷卡機情形(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
   幣,且為人民幣折算為新臺幣後之數額)。
2、備註欄中報表名稱前之數字為B13卷內之編號。
┌──┬────┬───┬────┬────┬───────┬──┬─────────────┐
│編號│客戶名稱│負責人│簽約(或│提供服務│客戶使用銀聯卡│手續│備註                      │
│    │(統一編│      │裝機)日│期間    │刷卡機之營業額│費率│                          │
│    │號)    │      │期      │        │              │    │                          │
├──┼────┼───┼────┼────┼───────┼──┼─────────────┤
│1   │千耀珠寶│洪銘駿│97年6 月│97年6 月│12,706,014元  │3.5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有限公司│      │1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4%│  義招攬。                │
│    │(203860│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1千耀珠寶」。│
│    │60)    │      │        │        │              │    │                          │
├──┼────┼───┼────┼────┼───────┼──┼─────────────┤
│2   │錦龍藝品│吳思廷│97年6 月│97年6 月│1,382,789 元  │3%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有限公司│      │30日前某│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義招攬(海峽公司於98年3 │
│    │(283055│      │日      │月      │至100 年3 月)│    │  月9 日曾出具證明稱暫時收│
│    │66)    │      ├────┤        │              │    │  回刷卡機但未解約,故未退│
│    │        │      │98年12月│        │              │    │  保證金)。              │
│    │        │      │28日    │        │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2 份(│
│    │        │      ├────┤        │              │    │  其中1 份簽約人為藍海公司│
│    │        │      │99年3月8│        │              │    │  ,B14卷頁274至276)。   │
│    │        │      │日      │        │              │    │3.報表名稱「39錦龍藝品-R」│
│    │        │      │        │        │              │    │  。                      │
├──┼────┼───┼────┼────┼───────┼──┼─────────────┤
│3   │綺麗珠寶│洪明麗│97年7 月│97年7 月│209,196,833 元│3.5-│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企業股份│      │10日(起│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4% │  義招攬。                │
│    │有限公司│      │訴書誤載│月      │209,370,433 元│    │2.扣得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
│    │(288443│      │為98年)│        │)            │    │   C6卷頁674 至677 )。   │
│    │53)    │      │        │        │(僅計99年8月 │    │3.報表名稱「4 綺麗珠寶-R」│
│    │        │      │        │        │至100 年3 月)│    │  、「14綺麗珠寶」。      │
├──┼────┼───┼────┼────┼───────┼──┼─────────────┤
│4   │光隆育樂│吳睿峰│97年8月4│97年8 月│347,422,334元 │3%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事業股份│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義招攬。                │
│    │有限公司│      │        │8 月    │至100年7月)  │    │2.扣得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
│    │(947943│      │        │        │              │    │  C6卷頁678至699 )。     │
│    │6)     │      │        │        │              │    │3.報表名稱「16光隆育樂」、│
│    │        │      │        │        │              │    │  「63新光隆」、「97光隆企│
│    │        │      │        │        │              │    │  業-R- 參展」、「127 光隆│
│    │        │      │        │        │              │    │  育樂-R」。              │
├──┼────┼───┼────┼────┼───────┼──┼─────────────┤
│5   │翠如坊有│呂黌德│97年12月│97年12月│366,108,118 元│2.8 │1.實際負責人為呂黃玉賢。  │
│    │限公司(│      │10日前某│至100 年│(起訴書誤載為│%  │2.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00000000│      │日      │8 月    │366,108,188 元│    │  義招攬。                │
│    │)      │      ├────┤        │)(僅計99年8 │    │3.報表名稱「13台東大東山」│
│    │        │      │97年11月│        │月至100 年7 月│    │  。                      │
│    │        │      │15日(起│        │)            │    │                          │
│    │        │      │訴書誤載│        │              │    │                          │
│    │        │      │為98年)│        │              │    │                          │
├──┼────┼───┼────┼────┼───────┼──┼─────────────┤
│6   │翠如有限│呂黌樂│98年1月7│98年1 月│37,266,066元  │2.8 │1.實際負責人為呂黃玉賢。  │
│    │公司(27│      │日前某日│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760496)│      │(起訴書│8 月    │至100 年7 月)│    │  義招攬。                │
│    │        │      │贅載98年│        │              │    │3.報表名稱「10台北大東山」│
│    │        │      │11月15日│        │              │    │   。                     │
│    │        │      │,應予刪│        │              │    │                          │
│    │        │      │除)    │        │              │    │                          │
├──┼────┼───┼────┼────┼───────┼──┼─────────────┤
│7   │明潭之寶│陳時帆│98年7月1│98年7 月│27,743,4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
│    │農特產行│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6卷頁293)。            │
│    │(457817│      ├────┤6 月    │至100 年6 月)│    │2.報表名稱「29伊達邵」。  │
│    │11)    │      │98年11月│        │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    │        │      │100年2月│        │              │    │                          │
│    │        │      │15日    │        │              │    │                          │
├──┼────┼───┼────┼────┼───────┼──┼─────────────┤
│8   │金鑽珠寶│李世冠│98年9 月│98年9 月│92,482,487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楊賢彥。  │
│    │有限公司│      │1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        │      │        │        │              │    │  卷頁29至31)。          │
│    │30)    │      │        │        │              │    │3.報表名稱「15金鑽珠寶」。│
│    │        │      │        │        │              │    │4.由李玉文所引介。        │
├──┼────┼───┼────┼────┼───────┼──┼─────────────┤
│9   │臺灣至寶│程俊發│98年9 月│98年8 月│21,160元      │不詳│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農產品社│      │1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22至227)。        │
│    │(253023│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71蓬萊至寶」。│
│    │06)    │      │        │        │              │    │                          │
├──┼────┼───┼────┼────┼───────┼──┼─────────────┤
│10  │大玉企業│溫登富│98年9 月│98年9 月│57,369,798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張靜怡。  │
│    │社(又名│      │17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大玉寶石│      ├────┤8 月    │至100 年7 月)│    │  卷頁53至58、B16 卷頁184 │
│    │博物館,│      │99年3月 │        │              │    │  至186)。               │
│    │00000000│      │18日    │        │              │    │3.報表名稱「40大玉企業社」│
│    │)      │      ├────┤        │              │    │  。                      │
│    │        │      │99年12月│        │              │    │                          │
│    │        │      │4日     │        │              │    │                          │
├──┼────┼───┼────┼────┼───────┼──┼─────────────┤
│11  │海紅寶珊│洪碧娥│98年9 月│98年9 月│28,508,415元  │2.8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瑚有限公│      │2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至3)。            │
│    │司(2429│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7海紅寶珊瑚」│
│    │3955)  │      │        │        │              │    │  。                      │
│    │        │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12  │有常茶園│王哲謙│98年10月│98年10月│71,809,814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阿里山展│      │16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30至332)。        │
│    │示中心(│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8有常茶園」。│
│    │00000000│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              │    │                          │
├──┼────┼───┼────┼────┼───────┼──┼─────────────┤
│13  │鑫瑟國際│戴志明│98年10月│98年10月│25,547,715元  │3% │1.實際負責人張雅俐。      │
│    │事業有限│      │26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公司(28│      │        │月      │至100 年3 月)│    │  卷頁294至296)。        │
│    │693094)│      │        │        │              │    │3.報表名稱「24鑫瑟國際」。│
├──┼────┼───┼────┼────┼───────┼──┼─────────────┤
│14  │林紅國際│張雅琍│98年10月│98年10月│379,525,38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企業股份│      │3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90至193)。        │
│    │有限公司│      │        │8 月    │至100年7月)  │    │2.按月退回刷卡金額0.2 %。│
│    │(290207│      │        │        │              │    │3.報表名稱「25林紅國際」。│
│    │72)    │      │        │        │              │    │                          │
├──┼────┼───┼────┼────┼───────┼──┼─────────────┤
│15  │采唐珠寶│黃玲珺│98年10月│98年10月│3,818,624 元  │3.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787977│      │3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54至159)。        │
│    │99)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88采唐珠寶-R -│
│    │        │      │        │        │              │    │  參展」。                │
├──┼────┼───┼────┼────┼───────┼──┼─────────────┤
│16  │珍宮企業│顏能賢│98年11月│98年11月│7,572,361 元(│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6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1至212)。        │
│    │(157936│      │        │8 月    │100 年7 月)  │    │2.報表名稱「72珍宮大理石」│
│    │49)    │      │        │        │              │    │  。                      │
├──┼────┼───┼────┼────┼───────┼──┼─────────────┤
│17  │旭紅實業│劉清豐│98年11月│98年11月│98,324,370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許瑞香。      │
│    │股份有限│      │1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28│      ├────┤8 月    │至100 年7 月,│    │  卷頁243至245)。        │
│    │508605)│      │100年3月│        │起訴書誤載為至│    │3.報表名稱「26旭紅珊瑚」。│
│    │        │      │15日    │        │100 年8 月)  │    │                          │
├──┼────┼───┼────┼────┼───────┼──┼─────────────┤
│18  │曜棋石藝│黃科智│98年11月│99年11月│2,384,750 元  │3-  │1.實際負責人黃華棋。      │
│    │社(3189│      │13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3.5 │2.報表名稱「27曜棋石藝社」│
│    │2114)  │      ├────┤8 月    │至100 年7 月)│%  │  。                      │
│    │        │      │99年9 月│        │              │    │3.99年10月以前實際由金永昌│
│    │        │      │19日(起│        │              │    │  工藝社;99年11月至100年 │
│    │        │      │訴書漏載│        │              │    │  4 月實際由統一藝品館使用│
│    │        │      │此部分)│        │              │    │  刷卡機,100 年5 月至同年│
│    │        │      │        │        │              │    │  7 月始由曜棋石藝社使用。│
│    │        │      │        │        │              │    │4.均以「新萬國家電行」名義│
│    │        │      │        │        │              │    │  與西諾公司簽約(B15 卷頁│
│    │        │      │        │        │              │    │  267至272)。            │
├──┼────┼───┼────┼────┼───────┼──┼─────────────┤
│19  │東帥股份│蘇文暉│98年11月│98年11月│359,609 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有限公司│      │16日前某│至100年3│(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23至125)。        │
│    │(947334│      │日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86東帥」。    │
│    │15)    │      ├────┤        │起訴書誤載為99│    │                          │
│    │        │      │99年12月│        │年8 月至100 年│    │                          │
│    │        │      │28日    │        │7 月)        │    │                          │
├──┼────┼───┼────┼────┼───────┼──┼─────────────┤
│20  │寶東企業│周宏忠│98年11月│98年11月│116,761,146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106545│      │17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加計│    │  名義人為藍海公司,B16 卷│
│    │13)    │      │        │月      │報表為「台農」│    │  頁266至268)。          │
│    │        │      │        │        │之金額,因而誤│    │2.報表名稱「28台龍-R」。  │
│    │        │      │        │        │載為116,835,21│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6元)         │    │                          │
│    │        │      │        │        │(僅計99年8 月│    │                          │
│    │        │      │        │        │至100年3月)  │    │                          │
├──┼────┼───┼────┼────┼───────┼──┼─────────────┤
│21  │大統易茗│賴朱鈴│98年11月│98年11月│30,312,167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茶行(25│      │1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90至192)。        │
│    │738646)│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9大統易」。  │
│    │        │      │        │        │西諾公司內部報│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表仍有列計100 │    │4.依賴朱鈴調詢所述,於100 │
│    │        │      │        │        │年4 月,但該月│    │  年3 月間自行停止使用西諾│
│    │        │      │        │        │刷卡金額為0 元│    │  公司刷卡機。            │
│    │        │      │        │        │)            │    │                          │
├──┼────┼───┼────┼────┼───────┼──┼─────────────┤
│22  │鼎鼎有茗│劉芳梅│98年11月│98年11月│65,188,09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國際有限│      │1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61至63)。          │
│    │公司(28│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20鼎鼎有茗」。│
│    │405093)│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23  │九龍茶源│張信彬│98年12月│98年12月│26,124,73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股份有限│      │4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89至191)。        │
│    │公司(25│      │        │6 月    │至100 年6 月)│    │2.報表名稱「30九龍茶源」。│
│    │044758)│      │        │        │              │    │                          │
├──┼────┼───┼────┼────┼───────┼──┼─────────────┤
│24  │冠茗農產│高鈺婷│98年12月│98年12月│3,722,355 元(│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行(1069│      │4日     │至100年8│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37至239)。        │
│    │3334)  │      │        │月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73冠茗茶葉」。│
│    │        │      │        │        │訴書誤載為至10│    │                          │
│    │        │      │        │        │0 年3 月)    │    │                          │
├──┼────┼───┼────┼────┼───────┼──┼─────────────┤
│25  │天隆茗茶│薛文鎰│98年12月│98年12月│4,355,417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90469│      │23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66至68)。          │
│    │41)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1天隆茗茶」。│
├──┼────┼───┼────┼────┼───────┼──┼─────────────┤
│26  │羽德製茶│劉啟釧│98年12月│98年12月│38,524,858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90648│      │23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至6)。            │
│    │82)    │      │        │8 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32羽德製茶」、│
│    │        │      │        │        │起訴書誤載至10│    │  「64羽德山上」。        │
│    │        │      │        │        │0 年3 月)    │    │                          │
├──┼────┼───┼────┼────┼───────┼──┼─────────────┤
│27  │第一好茶│林玫美│98年12月│98年12月│33,099,0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阿里山旗│      │24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28至230)。        │
│    │艦店(25│      │        │8 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21第一好茶」。│
│    │738619)│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28  │仙記茗茶│郭芳獎│98年12月│98年12月│2,057,644 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366048│      │24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84至289)。        │
│    │5)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74仙記名茶」。│
├──┼────┼───┼────┼────┼───────┼──┼─────────────┤
│29  │臺灣四季│楊伯綠│98年12月│98年12月│5,845,784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好茶農產│      │31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8至13)。           │
│    │品社(25│      │        │8 月    │至100 年7 月間│    │2.報表名稱「33四季好茶」。│
│    │346634)│      │        │        │)            │    │                          │
├──┼────┼───┼────┼────┼───────┼──┼─────────────┤
│30  │知本堂寶│吳采樺│99年1月4│99年1 月│576,605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石店(12│      │日      │至100年2│(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97至299)。        │
│    │085405)│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4知本堂寶石」│
│    │        │      │99年7 月│        │起訴書誤載為至│    │  。                      │
│    │        │      │20日(起│        │100 年2 月)  │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及55實│
│    │        │      │訴書漏載│        │              │    │  為同一家,爰合併記載於此│
│    │        │      │此部分)│        │              │    │  。                      │
├──┼────┼───┼────┼────┼───────┼──┼─────────────┤
│31  │娜魯萬特│哖素祝│99年1月8│99年1 月│14,030,859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張明立並重│
│    │產行(25│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新簽立契約。            │
│    │154656)├───┼────┤月      │至100 年3 月間│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        │張明立│99年12月│        │              │    │  卷頁91至93)。          │
│    │        │      │8日     │        │              │    │3.報表名稱「75娜魯萬特產行│
│    │        │      │        │        │              │    │  」。                    │
├──┼────┼───┼────┼────┼───────┼──┼─────────────┤
│32  │阿里山茶│蔡爾哲│99年2月7│99年2 月│5,449,260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王會有限│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10至312)。        │
│    │公司(25│      │        │月      │至100 年3 月間│    │2.報表名稱「35茶王會會館」│
│    │154656)│      │        │        │)            │    │  。                      │
├──┼────┼───┼────┼────┼───────┼──┼─────────────┤
│33  │嘉士得農│賴俊杰│99年2月8│99年2 月│10,854,488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黃烟樹。  │
│    │產休閒行│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銷企業社│      │        │月、100 │至100 年7 月)│    │  卷頁163至165)。        │
│    │(366510│      │        │年7 月至│              │    │3.報表名稱「76嘉士得」。  │
│    │12)    │      │        │8 月    │              │    │                          │
├──┼────┼───┼────┼────┼───────┼──┼─────────────┤
│34  │兩岸企業│黃枝成│98年9 月│98年9 月│101,035,903元 │3% │1.實際負責人陳華溱。      │
│    │行(1065│      │17日(起│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        │      │訴書誤載│3 月、10│              │    │  卷頁163至168)。        │
│    │        │      │為99年2 │0 年5月 │              │    │3.報表名稱「22兩岸企業」、│
│    │        │      │月11日)│至8 月  │              │    │  「50新兩岸」。          │
│    │        │      │        │        │              │    │4.由李玉文所引介。        │
├──┼────┼───┼────┼────┼───────┼──┼─────────────┤
│35  │海峽石藝│黃枝成│99年2月 │99年2 月│70,613,291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商行(30│      │1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29至131)。        │
│    │201412)│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8海峽石藝」。│
├──┼────┼───┼────┼────┼───────┼──┼─────────────┤
│36  │臺灣好食│簡王財│99年2月 │99年2 月│3,039,093 元  │3% │1.負責人後一度變更為簡伯恩│
│    │品有限公│      │12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再變回簡王財。        │
│    │司(2901│      ├────┤月      │至100 年3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0885)  │      │99年9 月│        │              │    │  卷頁216 至219 、B15 卷頁│
│    │        │      │1 日(起│        │              │    │  73至75)。              │
│    │        │      │訴書漏載│        │              │    │3.報表名稱「36台灣好」。  │
│    │        │      │此部分)│        │              │    │                          │
├──┼────┼───┼────┼────┼───────┼──┼─────────────┤
│37  │哖記特產│哖順發│100 年2 │100 年2 │1,823,196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4540│      │月15日(│月至100 │僅計100 年2 月│    │  卷頁145至146)。        │
│    │3197)  │      │起訴書誤│年3 月  │至3 月,起訴書│    │2.報表名稱「87哖記特產」。│
│    │        │      │載為99年│        │誤載為自99年8 │    │                          │
│    │        │      │2 月15日│        │月起)        │    │                          │
│    │        │      │)      │        │              │    │                          │
├──┼────┼───┼────┼────┼───────┼──┼─────────────┤
│38  │志宏商行│徐麗玉│99年2月 │99年2 月│975,030 元    │3% │1.實際負責人王志宏。      │
│    │(253232│      │27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3)    │      │        │月      │至100 年3 月)│    │  卷頁98至103)。         │
│    │        │      │        │        │              │    │3.報表名稱「37長順茗茶」。│
├──┼────┼───┼────┼────┼───────┼──┼─────────────┤
│39  │澧鴻國際│何子翊│99年2 月│99年2 月│1,226,034元   │3% │1.銀聯網購合約書節本(B28 │
│    │股份有限│      │12日前某│至7 月  │(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213)。             │
│    │公司(70│      │日      │        │1,201,462 元)│    │2.報表名稱「臺灣寶島」,網│
│    │82846) │      │        │        │              │    │  路交易明細表見B28 卷頁  │
│    │        │      │        │        │              │    │  216 至279。             │
├──┼────┼───┼────┼────┼───────┼──┼─────────────┤
│40  │御芝園(│哖美蘭│99年3月6│99年3 月│25,991,299元  │3% │1.實際負責人吳金香。      │
│    │00000000│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      │      │        │6 月    │至100 年6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5 卷頁  │
│    │        │      │        │        │              │    │  137至139 )。           │
│    │        │      │        │        │              │    │3.報表名稱「77御芝園-R」。│
├──┼────┼───┼────┼────┼───────┼──┼─────────────┤
│41  │嘉隆國際│吳思廷│99年3月9│99年7 月│19,228,348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精品有限│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5 卷頁  │
│    │公司(25│      │        │月      │至100 年3 月)│    │  254至255 )。           │
│    │135770)│      │        │        │              │    │2.報表名稱「45嘉隆精品-R」│
│    │        │      │        │        │              │    │  。                      │
│    │        │      │        │        │              │    │3.服務提供起始日為99年7 月│
│    │        │      │        │        │              │    │  1 日。                  │
├──┼────┼───┼────┼────┼───────┼──┼─────────────┤
│42  │原力藝品│張文標│99年3 月│99年3 月│42,094,6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餐廳(25│      │1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6 卷頁  │
│    │227948)│      │        │月      │至100 年3 月)│    │  238至240 )。           │
│    │        │      │        │        │              │    │2.報表名稱「78邵族文化村-R│
│    │        │      │        │        │              │    │  」。                    │
├──┼────┼───┼────┼────┼───────┼──┼─────────────┤
│43  │花蓮手工│郭吉洲│99年4月3│99年4 月│181,689,61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藝品中心│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4 卷頁  │
│    │有限公司│      │        │月、100 │至100年7月)  │    │  348至350 )。           │
│    │(941223│      │        │年5 月至│              │    │2.刷卡機簽收單原本是藍海公│
│    │64)    │      │        │8 月    │              │    │  司名義,後來改為西諾公司│
│    │        │      │        │        │              │    │  。                      │
│    │        │      │        │        │              │    │3.報表名稱「79東洋藝品-R」│
│    │        │      │        │        │              │    │  。                      │
├──┼────┼───┼────┼────┼───────┼──┼─────────────┤
│44  │金豐珠寶│仉永菱│99年4 月│99年4 月│1,420,265 元(│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7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3至215)。        │
│    │(844720│      │        │月      │100 年3 月)  │    │2.報表名稱「89金豐珠寶-R -│
│    │25)    │      │        │        │              │    │  參展」。                │
├──┼────┼───┼────┼────┼───────┼──┼─────────────┤
│45  │原鄉食品│許文賓│99年4 月│99年4 月│6,677,144 元(│3% │1.負責人後變更為陳怜利。  │
│    │有限公司│      │2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290745│      │        │月      │100 年3 月)  │    │  卷頁278至280)。        │
│    │90)    │      │        │        │              │    │3.報表名稱「80原鄉食品」。│
├──┼────┼───┼────┼────┼───────┼──┼─────────────┤
│46  │東林珊瑚│張雅琍│99年4月 │99年4 月│242,897,13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27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58至261)。        │
│    │(530631│      ├────┤8 月    │至100年7月)  │    │2.按月退回刷卡金額0.2 %給│
│    │86)    │      │99年7 月│        │              │    │  客戶。                  │
│    │        │      │27日(起│        │              │    │3.報表名稱「41東林國際」。│
│    │        │      │訴書漏載│        │              │    │                          │
│    │        │      │)      │        │              │    │                          │
├──┼────┼───┼────┼────┼───────┼──┼─────────────┤
│47  │菁英珊瑚│李張美│99年5月2│99年5 月│1,943,100 元(│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載明│
│    │珠寶有限│鳳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業務員為丘偉宏,B16 卷頁│
│    │公司(70│      │        │月      │100 年3 月)  │    │  107至109)。            │
│    │364587)│      │        │        │              │    │2.報表名稱「9 菁英珊瑚」、│
│    │        │      │        │        │              │    │  「90菁英珊瑚-R- 參展」。│
├──┼────┼───┼────┼────┼───────┼──┼─────────────┤
│48  │海藝珊瑚│李榮武│99年5月 │99年5 月│7,751,180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珠寶有限│      │17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31至36)。          │
│    │公司(34│      │        │月、100 │7,751,880 元)│    │2.報表名稱「42海藝珊瑚」。│
│    │166280)│      │        │年6 月至│(僅計99年8 月│    │                          │
│    │        │      │        │8 月    │至100 年7 月)│    │                          │
├──┼────┼───┼────┼────┼───────┼──┼─────────────┤
│49  │鼎鼎有茗│劉芳梅│99年6月1│99年6 月│23,203,52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107777│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44至345)。        │
│    │11)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43鼎鼎有茗-1館│
│    │        │      │        │        │              │    │  」。                    │
├──┼────┼───┼────┼────┼───────┼──┼─────────────┤
│50  │艾明有限│林明明│99年6 月│99年6 月│739,500 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80│      │22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55至157)。        │
│    │665909)│      │        │月、100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92艾明有限公司│
│    │        │      │        │年5 月至│              │    │  -R -參展」。            │
│    │        │      │        │8 月    │              │    │                          │
├──┼────┼───┼────┼────┼───────┼──┼─────────────┤
│51  │雅仕精品│李秉宸│99年6 月│99年6 月│2,347,802 元(│5% │1.扣得銀聯網合約書(B15 卷│
│    │珠寶行(│(李建│3 日(起│至100年8│僅計99年8 月至│    │  頁42至47)。            │
│    │00000000│錡)  │訴書誤載│月      │100 年7 月)  │    │2.報表名稱為「91雅仕精品  │
│    │)      │      │為6 月30│        │              │    │  -R- 參展」。            │
│    │        │      │日)    │        │              │    │                          │
├──┼────┼───┼────┼────┼───────┼──┼─────────────┤
│52  │鉅富順有│李威達│99年7月7│99年7 月│1,447,308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限公司(│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90至292)。        │
│    │00000000│      │        │8 月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44鉅富順」、「│
│    │)      │      │        │        │訴書誤載為至10│    │  46茗不虛傳」。          │
│    │        │      │        │        │0 年1 月)    │    │                          │
├──┼────┼───┼────┼────┼───────┼──┼─────────────┤
│53  │瑪旺農特│蕭志偉│99年7月7│99年7 月│12,937,055元(│3.6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產行(25│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4至219)。        │
│    │382125)│      │        │月      │100 年3 月、  │    │2.報表名稱「81瑪旺部落」。│
│    │        │      │        │        │100 年6 月,起│    │                          │
│    │        │      │        │        │訴書漏載100 年│    │                          │
│    │        │      │        │        │6 月部分)    │    │                          │
├──┼────┼───┼────┼────┼───────┼──┼─────────────┤
│54  │源誠玫瑰│胡家誠│99年7 月│99年7 月│2,126,714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石(3020│      │19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161至167)。        │
│    │2117)  │      │        │月、100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47源誠玫瑰石」│
│    │        │      │        │年6 月至│訴書誤載為至  │    │  、「122源誠-R」。       │
│    │        │      │        │8 月    │100 年8 月)  │    │                          │
├──┼────┼───┼────┼────┼───────┼──┼─────────────┤
│55  │藝鴻實業│李嘉興│99年8月6│不詳    │不詳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有限公司│      │日      │        │              │    │  卷頁20至26)。          │
│    │(226265│      │        │        │              │    │2.報表無。                │
│    │55)    │      │        │        │              │    │                          │
├──┼────┼───┼────┼────┼───────┼──┼─────────────┤
│56  │台東紅珊│洪明麗│99年8月9│99年8 月│301,838,212元 │2.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瑚股份有│      │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3至248)。        │
│    │限公司(│      │        │月      │              │    │2.報表名稱「48台東紅珊瑚」│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57  │嵩山茶居│李英華│99年8月9│99年8 月│63,261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農特產品│      │日      │至12月  │              │    │  卷頁172至174)。        │
│    │行(1792│      │        │        │              │    │2.報表名稱「49嵩山茶居農特│
│    │2850)  │      │        │        │              │    │  產品行」、「94嵩山- 參展│
│    │        │      │        │        │              │    │  機R-參展」。            │
├──┼────┼───┼────┼────┼───────┼──┼─────────────┤
│58  │達人國際│余惠琦│99年8 月│99年8 月│2,617,301元   │2%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珠寶有限│      │20日    │至100年3│              │    │  卷頁265至267)。        │
│    │公司(24│      │        │月      │              │    │2.報表名稱「82達人國際珠寶│
│    │313544)│      │        │        │              │    │  有限公司-R」。          │
├──┼────┼───┼────┼────┼───────┼──┼─────────────┤
│59  │華夏珠寶│施進條│99年8 月│99年8 月│5,663,000元   │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銀樓有限│      │20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286至288)。        │
│    │公司(16│      │        │月      │5,633,000 元)│    │2.報表名稱「83華夏珠寶銀樓│
│    │176882)│      │        │        │              │    │  有限公司-R」。          │
├──┼────┼───┼────┼────┼───────┼──┼─────────────┤
│60  │雅特蘭珠│施進條│99年8 月│100年4月│2,314,881 元(│4-5 │1.商戶表與商戶交易資訊均有│
│    │寶有限公│      │20日    │至8 月  │僅計100 年4 月│%  │  此店家。                │
│    │司(8410│      │        │        │至7 月)      │    │2.報表名稱「116 雅特蘭-R」│
│    │1349)  │      │        │        │              │    │  。                      │
├──┼────┼───┼────┼────┼───────┼──┼─────────────┤
│61  │不詳    │不詳  │99年8月 │99年8月 │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        │              │    │2.報表名稱「8山中寶」。   │
├──┼────┼───┼────┼────┼───────┼──┼─────────────┤
│62  │不詳    │不詳  │99年8 月│99年8 月│242,152 元(僅│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前至100 │計99年8 月至10│    │2.報表名稱「2 咖啡博物館測│
│    │        │      │        │年3月   │0 年3 月)    │    │  試機」、「7 咖啡博物館」│
│    │        │      │        │        │              │    │  。                      │
├──┼────┼───┼────┼────┼───────┼──┼─────────────┤
│63  │鑫穎國際│黃俊豪│99年9月3│99年9 月│3,814,473 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日      │至100年3│              │    │  卷頁1至13)。           │
│    │(290155│      │        │月      │              │    │2.報表名稱「93鑫穎國際有限│
│    │23)    │      │        │        │              │    │  公司- 參展」。          │
├──┼────┼───┼────┼────┼───────┼──┼─────────────┤
│64  │富順茶葉│胡雪卿│99年9月8│99年9 月│8,405,404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1632│      │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至26)。          │
│    │1018)  │      │        │月      │              │    │2.報表名稱「84富順茶葉行」│
│    │        │      │        │        │              │    │  。                      │
├──┼────┼───┼────┼────┼───────┼──┼─────────────┤
│65  │不詳    │不詳  │99年9月 │99年9 月│31,828,328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100年3│              │    │2.報表名稱「51天下第一」。│
│    │        │      │        │月      │              │    │                          │
├──┼────┼───┼────┼────┼───────┼──┼─────────────┤
│66  │羅德珠寶│黃志嘉│99年10月│99年9 月│9,297,886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        │      │1日     │至100 年│              │    │  名義人雖為「羅德珠寶」,│
│    │        │      │        │7 月    │              │    │  但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    │        │      │        │        │              │    │  B16卷頁195至197 )。    │
│    │        │      │        │        │              │    │2.報表名稱「95羅德珠寶- 參│
│    │        │      │        │        │              │    │  展」。                  │
├──┼────┼───┼────┼────┼───────┼──┼─────────────┤
│67  │紅族企業│張耀中│99年10月│99年10月│1,996,972 元  │7%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21日    │至100年3│              │    │  卷頁337至339)。        │
│    │(531634│      │        │月      │              │    │2.報表名稱「52紅族企業」。│
│    │04)    │      │        │        │              │    │                          │
├──┼────┼───┼────┼────┼───────┼──┼─────────────┤
│68  │瑞元堂(│王尚培│99年10月│99年10月│147,477元     │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00000000│      │28日    │至100年3│              │%  │  卷頁26至32)。          │
│    │)      │      │        │月      │              │    │2.報表名稱「85瑞元堂-R」。│
├──┼────┼───┼────┼────┼───────┼──┼─────────────┤
│69  │南臺灣珊│吳秀蘭│99年10月│99年10月│14,293,678元  │2.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瑚有限公│      │30日    │至100年3│              │%  │  卷頁36至41)。          │
│    │司(2452│      │        │月      │              │    │2.報表名稱「53南台灣珊瑚」│
│    │6878)  │      │        │        │              │    │  。                      │
├──┼────┼───┼────┼────┼───────┼──┼─────────────┤
│70  │好易聯網│鄧昌年│99年11月│99年10月│719,757,055.2 │2.2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路科技股│      │3日(正 │至100年3│元            │%  │  卷頁179至184)。        │
│    │份有限公│      │式簽約日│月      │              │    │2.刷卡金額為本附表編號71至│
│    │司(2904│      │)      │        │              │    │  74、76、77、79所示歐亞珠│
│    │8263)  │      │        │        │              │    │  寶有限公司、捷達事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星際鐘錶有限公│
│    │        │      │        │        │              │    │  司、御品軒有限公司、鑽源│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祥瀚珊瑚博│
│    │        │      │        │        │              │    │  物館股份有限公司、寶時捷│
│    │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刷卡金│
│    │        │      │        │        │              │    │  額合計。                │
│    │        │      │        │        │              │    │3.合計月交易金額超過3,000 │
│    │        │      │        │        │              │    │  萬元,退回0.2 %手續費。│
├──┼────┼───┼────┼────┼───────┼──┼─────────────┤
│71  │歐亞珠寶│雷素娥│99年10月│99年10月│148,789,549元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30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290250│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08 高雄歐亞」│
│    │64)    │      │99年11月│        │              │    │  。                      │
│    │        │      │11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        │      ├────┤        │              │    │                          │
│    │        │      │99年11月│        │              │    │                          │
│    │        │      │15日    │        │              │    │                          │
│    │        │      ├────┤        │              │    │                          │
│    │        │      │100年3月│        │              │    │                          │
│    │        │      │15日    │        │              │    │                          │
├──┼────┼───┼────┼────┼───────┼──┼─────────────┤
│72  │捷達事業│鍾偉棠│99年10月│99年10月│385,970,900.8 │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股份有限│      │30日    │至100年3│元(已計入本附│    │  西諾公司簽約。          │
│    │公司(29│      ├────┤月      │表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09 高雄捷達」│
│    │021172)│      │99年11月│        │)            │    │  。                      │
│    │        │      │10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3  │星際鐘錶│雷素娥│99年10月│99年10月│160,137,614.8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30日    │至100年3│元(已計入本附│    │  西諾公司簽約。          │
│    │(245174│      ├────┤月      │表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0 台北星際鐘│
│    │35)    │      │99年11月│        │)            │    │  錶」。                  │
│    │        │      │15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4  │御品軒有│伍達成│99年11月│99年11月│7,168,138.8元 │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限公司(│      │3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00000000│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1御品軒」。 │
│    │)      │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5  │臺灣夢幻│林春秀│99年11月│99年11月│128,52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印相館(│      │10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5至257)。        │
│    │00000000│      │        │月      │              │    │2.報表名稱記載為「54臺灣印│
│    │)      │      │        │        │              │    │  相館」。                │
├──┼────┼───┼────┼────┼───────┼──┼─────────────┤
│76  │鑽源股份│許淑華│99年11月│99年11月│269,400元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前某日  │至99年12│(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806058│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為「5鑽源」。   │
│    │74)    │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7  │祥瀚珊瑚│楊博任│99年11月│99年11月│447,543元     │3.5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博物館股│      │前某日  │至99年12│(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份有限公│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實際負責人為廖麗娟。    │
│    │司(2513│      │        │        │              │    │3.報表名稱「112祥瀚」。   │
│    │6068)  │      │        │        │              │    │4.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8  │不詳    │不詳  │99年11月│99年11月│ 82,804,063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100年3│              │    │2.報表名稱「3新寶島」。   │
│    │        │      │        │月      │              │    │                          │
├──┼────┼───┼────┼────┼───────┼──┼─────────────┤
│79  │寶時捷國│鍾偉棠│99年12月│99年12月│16,973,908.8元│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際股份有│      │3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限公司(│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3寶時捷」。 │
│    │00000000│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80  │古早莊藝│郭絜瑜│99年12月│99年12月│761,884元     │不詳│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品社(74│      │3日     │至100年3│              │    │  卷頁301至306)。        │
│    │912376)│      │        │月      │              │    │2.報表名稱「55古早莊藝品」│
│    │        │      │        │        │              │    │  。                      │
├──┼────┼───┼────┼────┼───────┼──┼─────────────┤
│81  │洪園藝品│洪錫銘│99年12月│99年12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社(0920│      │6日     │至100年3│              │    │  卷頁254至259)。        │
│    │2034)  │      │        │月      │              │    │2.報表名稱「14洪園-R」。  │
├──┼────┼───┼────┼────┼───────┼──┼─────────────┤
│82  │玉珍珠寶│林秀覆│99年12月│99年12月│442,136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結藝社(│      │7日     │至100年8│(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44至149)。        │
│    │00000000│      ├────┤月      │至100年7月)  │    │2.報表名稱為「96玉珍珠寶  │
│    │)      │      │100年3月│        │              │    │  -R- 參展」。            │
│    │        │      │9日     │        │              │    │                          │
├──┼────┼───┼────┼────┼───────┼──┼─────────────┤
│83  │一億金銀│陳謝阿│99年12月│99年12月│539,682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陳俊義。      │
│    │珠寶有限│如    │14日    │至100年3│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22│      │        │        │              │    │  卷頁201至203)。        │
│    │842343)│      │        │        │              │    │3.報表名稱「98一億珠寶-R -│
│    │        │      │        │        │              │    │  參展」。                │
├──┼────┼───┼────┼────┼───────┼──┼─────────────┤
│84  │茗滿天下│蘇昆隆│99年12月│99年12月│205,98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阿里山觀│      │22日    │至100年3│              │    │  卷頁171至176)。        │
│    │光茶園(│      │        │月      │              │    │2.報表名稱「56茗滿天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85  │長利奈米│紀宜仁│99年12月│99年12月│265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生物科技│      │25日    │至100年3│              │    │  卷頁104至109)。        │
│    │股份有限│      │        │月      │              │    │2.報表名稱「115 長利奈米-R│
│    │公司(80│      │        │        │              │    │  」。                    │
│    │413284)│      │        │        │              │    │                          │
├──┼────┼───┼────┼────┼───────┼──┼─────────────┤
│86  │集珍齋珠│蔡楚玲│99年12月│99年12月│3,765,288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寶行(10│      │31日    │至100年 │(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28至133)。        │
│    │493637)│      │        │8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為「99集珍齋-R -│
│    │        │      │        │        │              │    │  參展」。                │
├──┼────┼───┼────┼────┼───────┼──┼─────────────┤
│87  │寶典藝石│張國揚│100年1月│100年1月│602,039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348879│      │8日     │至8 月  │(僅計100 年1 │    │  卷頁75至80)。          │
│    │62)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57寶典藝石」。│
├──┼────┼───┼────┼────┼───────┼──┼─────────────┤
│88  │雅軒藝品│張鵬  │100年1月│100年1月│33,861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工藝社(│      │21日    │至3 月  │              │    │  卷頁14至19)。          │
│    │00000000│      │        │        │              │    │2.報表名稱「59雅軒藝品」。│
│    │)      │      │        │        │              │    │                          │
├──┼────┼───┼────┼────┼───────┼──┼─────────────┤
│89  │金典藝品│鄭成泰│100年1月│100年1月│587,302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店(3488│      │21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1 │    │  卷頁233至238)。        │
│    │9194)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58金典藝品」。│
├──┼────┼───┼────┼────┼───────┼──┼─────────────┤
│90  │汎奇珊瑚│顏清禎│100年1月│100年1月│1,147,145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股份有限│      │24日    │至3 月、│(僅計100 年1 │    │  卷頁292至294)。        │
│    │公司(12│      │        │5 月至8 │月至7月)     │    │2.報表名稱「100 汎奇珊瑚-R│
│    │222772)│      │        │月      │              │    │  - 參展」。              │
├──┼────┼───┼────┼────┼───────┼──┼─────────────┤
│91  │不詳    │不詳  │100年1月│100年1月│0元           │不詳│1.商戶資料表註記「鑫瑟新店│
│    │        │      │24日    │至4 月  │              │    │  」。                    │
│    │        │      │        │        │              │    │2.商戶資料表與商戶交易資訊│
│    │        │      │        │        │              │    │  均有該店。              │
│    │        │      │        │        │              │    │3.報表名稱「12寶時」、「60│
│    │        │      │        │        │              │    │  寶時鐘錶」。            │
├──┼────┼───┼────┼────┼───────┼──┼─────────────┤
│92  │晉欣國際│林本金│100年1月│100年1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開發有限│      │26日    │至3 月  │              │    │  卷頁127至132)。        │
│    │公司(28│      │        │        │              │    │2.報表名稱「61晉欣國際」。│
│    │111983)│      │        │        │              │    │                          │
├──┼────┼───┼────┼────┼───────┼──┼─────────────┤
│93  │震申企業│李震申│100年2月│100年2月│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0日    │至3 月  │              │    │  卷頁300至305)。        │
│    │(162329│      ├────┤        │              │    │2.報表名稱「102 震申企業-R│
│    │07)    │      │100 年2 │        │              │    │  」。                    │
│    │        │      │月14日(│        │              │    │                          │
│    │        │      │起訴書漏│        │              │    │                          │
│    │        │      │載)    │        │              │    │                          │
├──┼────┼───┼────┼────┼───────┼──┼─────────────┤
│94  │良興金銀│蔡瓊瑩│100年2月│100年2月│198,000元     │5% │1.實際負責人鄭家祥。      │
│    │珠寶有限│      │14日    │至3 月、│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公司(12│      │        │5 月至7 │              │    │  卷頁121至123)。        │
│    │707213)│      │        │月      │              │    │3.報表名稱「101 良興珠寶-R│
│    │        │      │        │        │              │    │  」。                    │
├──┼────┼───┼────┼────┼───────┼──┼─────────────┤
│95  │松斐齋藝│蔣俊松│100年2月│100年2月│21,80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品(1093│      │15日    │至3 月  │              │    │  卷頁80至85)。          │
│    │8527)  │      │        │        │              │    │2.報表名稱「62松斐齋」。  │
├──┼────┼───┼────┼────┼───────┼──┼─────────────┤
│96  │駿邑國際│簡士傑│100年2月│100年2月│1,058,99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28日    │至3 月、│(僅計100 年2 │    │  卷頁309至311)。        │
│    │(243366│      │        │5 月至8 │月至7月)     │    │2.報表名稱「103 駿邑國際-R│
│    │39)    │      │        │月      │              │    │  」。                    │
├──┼────┼───┼────┼────┼───────┼──┼─────────────┤
│97  │富莉登珠│曾麗庭│100年3月│100年3月│882,356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寶店(08│      │3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3 │    │  卷頁62至64)。          │
│    │800386)│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65富莉登」、「│
│    │        │      │        │        │              │    │  106富莉登-R」。         │
├──┼────┼───┼────┼────┼───────┼──┼─────────────┤
│98  │嘉宏珠寶│曾百宏│100年3月│100年3月│27,712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店(0615│      │5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3 │    │  卷頁280至282)。        │
│    │2051)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118 嘉宏-R」、│
│    │        │      │        │        │              │    │  「105嘉宏珠寶-R」。     │
├──┼────┼───┼────┼────┼───────┼──┼─────────────┤
│99  │台農養生│林瑞平│100年3月│100年3月│74,07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0日    │        │              │    │  卷頁76至81)。          │
│    │(532995│      │        │        │              │    │2.報表名稱「23台農」。    │
│    │83)    │      │        │        │              │    │                          │
├──┼────┼───┼────┼────┼───────┼──┼─────────────┤
│100 │大有茗氣│陳銘賢│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茶莊(10│      │10日    │        │              │    │  卷頁279至284)。        │
│    │922145)│      │        │        │              │    │2.報表名稱「66大有茗氣」。│
├──┼────┼───┼────┼────┼───────┼──┼─────────────┤
│101 │華馨園商│陳意翔│100年3月│100年3月│24,30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2574│      │14日    │        │              │    │  卷頁326至327)。        │
│    │6370)  │      │        │        │              │    │2.報表名稱「67華馨園山下」│
│    │        │      │        │        │              │    │  、「68華馨園山上」。    │
├──┼────┼───┼────┼────┼───────┼──┼─────────────┤
│102 │中明農特│彭新進│100年3月│100年3月│1,371,955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陳清章。      │
│    │產有限公│      │15日    │、4 月至│(僅計至100 年│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司(5327│      │        │8月     │ 7月)        │    │  卷頁15至17)。          │
│    │6511)  │      │        │        │              │    │3.報表名稱「69中明農一館-R│
│    │        │      │        │        │              │    │  」、「70中明農二館-R」。│
├──┼────┼───┼────┼────┼───────┼──┼─────────────┤
│103 │大喜珊瑚│呂昭彥│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寶石藝品│      │8 日(起│        │              │    │  卷頁110至115)。        │
│    │軒(4873│      │訴書誤載│        │              │    │2.報表名稱「104 大喜珊瑚-R│
│    │3003)  │      │為5 日)│        │              │    │  」。                    │
│    │        │      ├────┤        │              │    │                          │
│    │        │      │100 年3 │        │              │    │                          │
│    │        │      │月15日(│        │              │    │                          │
│    │        │      │起訴書漏│        │              │    │                          │
│    │        │      │載)    │        │              │    │                          │
├──┼────┼───┼────┼────┼───────┼──┼─────────────┤
│104 │采宜珊瑚│康武穆│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不詳│1.商戶表與商戶交易資訊均有│
│    │有限公司│      │前某日  │        │              │    │  此商家。                │
│    │(288979│      │        │        │              │    │2.報表名稱「107 采宜珊瑚-R│
│    │78)    │      │        │        │              │    │  」。                    │
├──┼────┼───┼────┼────┼───────┼──┼─────────────┤
│105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17萬鑫-R」。 │
├──┼────┼───┼────┼────┼───────┼──┼─────────────┤
│106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              │    │2.報表名稱「119藍天」。   │
├──┼────┼───┼────┼────┼───────┼──┼─────────────┤
│107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              │    │2.報表名稱「120旺仔」。   │
├──┼────┼───┼────┼────┼───────┼──┼─────────────┤
│108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人民幣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283,705.95元  │    │2.報表名稱「121 海賊特區」│
│    │        │      │        │        │              │    │  。                      │
├──┼────┼───┼────┼────┼───────┼──┼─────────────┤
│109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3 紅龍玉石」│
│    │        │      │        │        │              │    │  。                      │
├──┼────┼───┼────┼────┼───────┼──┼─────────────┤
│110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6,585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僅計至100 年│    │2.報表名稱「124藍尊-R」。 │
│    │        │      │        │        │7 月)        │    │                          │
├──┼────┼───┼────┼────┼───────┼──┼─────────────┤
│111 │不詳    │不詳  │100年6月│100年6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5玉貴人」。 │
├──┼────┼───┼────┼────┼───────┼──┼─────────────┤
│112 │不詳    │不詳  │100年6月│100年6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6天億」。   │
├──┼────┼───┼────┼────┼───────┼──┼─────────────┤
│113 │不詳    │不詳  │100年7月│100年7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8磊品」。   │
├──┴────┴───┴────┴────┴───────┴──┴─────────────┤
│新臺幣部分總計40億7,462萬3,719元(小數點不計)。                                            │
│人民幣部分總計28萬3,705.95元。                                                              │
└──────────────────────────────────────────────┘
附表二:
┌─┬───┬────────────────────────────────┬────────┐
│編│前案扣│扣案物名稱、內容或說明(出處)                                  │扣案地點        │
│號│押物編│                                                                │                │
│  │號    │                                                                │                │
├─┼───┼────────────────────────────────┼────────┤
│1 │A-1   │一、A-1 西諾公司聘僱文件(含福利政策、聘僱契約書、保密切結書、設│編號A 之物均在中│
│  │G-48  │    備領用申請單,見C5卷頁3 至6 )。                            │華四路47號16樓B │
│  │      │二、G-48 李仙元聘僱與離職文件(C5卷頁334至338)。               │室扣案;編號G 之│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物均在西諾公司之│
│  │      │1.羅家逸為西諾公司副總經理,且持有西諾公司空白聘僱文件。        │八五大樓辦公室內│
│  │      │2.西諾公司以其名義在臺與員工簽立僱傭契約。                      │(自強三路3 號23│
│  │      │3.李仙元離職須經財務主管Maggie(張淑梅)、人事主管Joy (范育菱)│樓之8 )扣案,二│
│  │      │  、副總Roger (羅家逸)批核。                                  │處均為西諾公司營│
├─┼───┼────────────────────────────────┤業據點          │
│2 │A-2   │羅家逸所撰寫之電子郵件2 封(C5卷頁10至14):                    │                │
│  │      │羅家逸於信件中以西諾公司人員自稱,足認羅家逸確實任職於西諾公司。│                │
├─┼───┼────────────────────────────────┼────────┤
│3 │B-4   │一、B-4丘偉宏名片影本1 張(C5卷頁27)。                         │丘偉宏位於高雄市│
│  │      │二、E-8羅家逸名片影本1張(C5卷頁51)。                          │三民區明誠一路37│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6 號13樓之住處  │
│  │      │1.名片所載公司名稱均為「西諾運通有限公司」,且同時記載香港地址「│                │
│  │      │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41 號中保集團大廈24樓2401室」及台灣區聯絡處地│                │
│  │      │  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羅家逸、丘偉宏以西諾公司│                │
│  │      │  名義印製名片接洽業務,顯示其等確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營業,並以高│                │
│  │      │  雄市○○區○○○路000 號4 樓為營業據點。                      │                │
│  │      │2.羅家逸名片記載職稱為「Vice President」即副總裁。              │                │
├─┼───┼────────────────────────────────┼────────┤
│4 │G-1   │一、G-1 銀聯卡特約商店刷卡日記帳(C5卷頁55至61)。              │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G-11  │二、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日報表(C5卷頁187 至211 、212 至213 │點同上,編號S 之│
│  │G-71  │    )。                                                        │物均在西諾公司之│
│  │      │三、G-71 特約商店刷卡金額日報表(C5卷頁379 至404)。            │八五大樓倉庫(自│
│  │      │四、上開扣案物說明:                                            │強三路3 號35樓之│
│  │      │  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均用西諾公司所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務,且其中「臺│8 、B 室)扣案。│
│  │      │  北大東山」、「千耀珠寶」、「臺東大東山」、「綺麗珠寶」)、「金│                │
│  │      │  鑽珠寶」、「光隆育樂」、「海紅寶珊瑚」、「有常茶園」、「大統易│                │
│  │      │  」、「鼎鼎有茗」、「第一好茶」、「兩岸企業」、「台農」等客戶係│                │
│  │      │  由被告李玉文所招攬(99年7 月至100 年3 月之業績日報表,均歸類在│                │
│  │      │  「李」資料夾)。                                              │                │
├─┼───┼────────────────────────────────┤                │
│5 │G-2   │一、G-2 西諾公司99、100 年股東會會議紀錄(C5卷頁63至80)。      │                │
│  │S-12  │二、S-12西諾公司100 年第一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簽到單(C6卷頁453 至│                │
│  │      │    455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均出席西諾公司99年第1 次股東會,且王振華│                │
│  │      │  在會議中提案討論。                                            │                │
│  │      │2.羅家逸、張淑梅均出席西諾公司100 年第1 次股東會。              │                │
│  │      │3.西諾公司可享有「資深經理人福利架構」者,為執行副總王振華、營運│                │
│  │      │  發展副總羅家逸、風控及財務總監張淑梅、客服總監范育菱、研發總監│                │
│  │      │  鄭有成、業務總監葛正潔。                                      │                │
├─┼───┼────────────────────────────────┤                │
│6 │G-9   │銀聯卡特約商店名單(C5卷頁86)                                  │                │
├─┼───┼────────────────────────────────┤                │
│7 │G-11  │范育菱電腦中資料:                                              │                │
│  │      │㈠西諾籌備會第1 至9 次會議紀錄(C5卷頁93至103 ):              │                │
│  │      │1.西諾公司早於96年1 月間起即在王振華公證事務所召開籌備會議,且由│                │
│  │      │  王振華(Jasper)擔任主席,自96年4 月間起,羅家逸開始以軟體系統│                │
│  │      │  負責人及西諾公司原始股東之身分出席。                          │                │
│  │      │2.西諾公司(第一任)負責人田國書並非實際負責人(僅屬兼職性質領取│                │
│  │      │  車馬費)。                                                    │                │
│  │      │3.西諾公司之業務為提供陸客銀聯卡刷卡服務,擬由西諾公司與客戶簽訂│                │
│  │      │  刷卡消費契約並提供刷卡機,刷卡後由西諾公司取得中國銀聯公司之授│                │
│  │      │  權碼,並以「利用業務空檔到各知名商家開車跟大陸團跑到位地點與接│                │
│  │      │  觸商店」尋找客戶。                                            │                │
│  │      │4.會中決議在香港地區辦理公司登記,由王振華負責撰擬法律文件表單、│                │
│  │      │  硬體採購、軟體開發與在高雄地區設立機房等事項,另以鼎信民間公證│                │
│  │      │  事務所名義提出保證付款履約取信客戶;羅家逸負責視覺系統設計。  │                │
│  │      │㈡西諾股東資料、股東出資修正版(C5卷頁104 至107 ):            │                │
│  │      │  張淑梅與被告王振華同屬西諾公司創始股東,且被要求在96年1 月2 日│                │
│  │      │  前即要繳納股款。                                              │                │
│  │      │㈢西諾運通業務報告及業務計畫公告(C5卷頁108 至111):           │                │
│  │      │1.該報告為王振華署名。                                          │                │
│  │      │2.西諾公司擬與中國銀聯公司之簽約商「UNION POINT 」合作,在臺灣地│                │
│  │      │  區開展銀聯借記卡業務,且擬與中國銀聯公司以人民幣為單位結算帳款│                │
│  │      │  。                                                            │                │
│  │      │3.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銀聯卡收單業務之事實。                  │                │
│  │      │㈣西諾運通籌備會議應執行事項預定完成期日管制一覽表(C5卷頁112 至│                │
│  │      │  119 ):                                                      │                │
│  │      │1.羅家逸係西諾公司之技術股東。                                  │                │
│  │      │2.王振華負責擬定所有法律文件與表單。                            │                │
│  │      │㈤西諾公司收支明細表(C5卷頁120 至186 ):                      │                │
│  │      │1.西諾公司實際上於96年1 月間即已開始籌備運作(租用七賢路辦公室、│                │
│  │      │  支付籌備期間員工薪水、支付水電費電話費等),於96年4 月間在香港│                │
│  │      │  地區註冊,於96年12月開始支付刷卡機租金,於97年2 月開始支付機房│                │
│  │      │  租金(項目記載為「豪逸數位」,每月2 萬元)。                  │                │
│  │      │2.王振華、張淑梅屢屢挹注西諾公司營運資金或墊付支付商家款項,但王│                │
│  │      │  振華亦會向西諾公司借款(以鼎信民間公證事務所名義)。          │                │
│  │      │3.羅家逸、王振華確實會為西諾公司前往香港或大陸地區地區出差(羅家│                │
│  │      │  逸自96年12月起即有領取差旅費記錄);另羅家逸有至香港地區拿刷卡│                │
│  │      │  機及至全台各地裝機。                                          │                │
│  │      │4.西諾公司自97年7 月起開始支付范育菱薪資及萬事達公司業務費,自97│                │
│  │      │  年12月起開始支付張淑梅薪資;自98年8 月起開始支付羅家逸、鄭有成│                │
│  │      │  、陳綠岸薪資;自98年10月起開始支付葛正潔、丘偉宏薪資。        │                │
│  │      │5.西諾公司至少在97年6 月間即開始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千耀公司、錦│                │
│  │      │  龍公司至少均在97年6 月間起即開始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                │
│  │      │  務)。                                                        │                │
│  │      │6.西諾公司原本係使用萬事達公司之帳戶收取要支付給客戶之帳款。    │                │
│  │      │7.西諾公司於100 年3 月間遭搜索後,並未停止營業(零用金帳目仍持續│                │
│  │      │  支出,亦持續收取刷卡機保證金)。                              │                │
│  │      │8.范育菱於96年10月間即開始接手西諾公司記帳事務。                │                │
│  │      │㈥員工通訊錄,含職稱、中英文姓名對照表(C5卷頁214 至215):     │                │
│  │      │  王振華與羅家逸均為西諾公司副總裁;張淑梅、范育菱、鄭有成均為資│                │
│  │      │  深經理;陳靜芳為財務經理;陳綠岸為資深工程師;葛正潔、丘偉宏均│                │
│  │      │  為業務開發。                                                  │                │
├─┼───┼────────────────────────────────┤                │
│8 │G-11  │一、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員工薪資支出表、薪資單(C5卷頁216 至│                │
│  │G-16  │    234 )。                                                    │                │
│  │S-21  │二、G-16員工薪資、獎金、加班、出差等資料(C5卷頁255 至286 )。  │                │
│  │S-25  │三、S-21西諾公司請款單:請領出差費用(C6卷頁542 至551 )。      │                │
│  │      │四、S-25西諾公司員工薪資支出表、薪資單、獎金明細及請款單、加班費│                │
│  │      │    申請單、出差申請單、假日客服輪值表(C6卷頁58 6至634 )。    │                │
│  │      │五、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王公)、羅家逸(Roger )、張淑梅(Maggie)、范育菱(Jo│                │
│  │      │  y )、陳靜芳(Lorrie)、林恩如(Bear)、鄭有成(Oscar )、陳啟│                │
│  │      │  豐(Gary)、陳綠岸(Green )、葛正潔(James )、丘偉宏、沈光福│                │
│  │      │  均有領取西諾公司薪資、年終獎金(以豪逸公司名義發放)。        │                │
│  │      │2.發放薪資、年終獎金前,西諾公司員工曾書立請款單供王振華(在「總│                │
│  │      │  經理欄」簽名)批核;另員工之出差申請需經王振華或羅家逸簽准(在│                │
│  │      │  「總經理欄」簽名)。                                          │                │
│  │      │3.王振華曾至香港研討西諾公司100 年度之公司業務。                │                │
│  │      │4.張淑梅在加班費申請單之「財務部」欄位;王振華、羅家逸及鄭有成之│                │
│  │      │  出差請款單之「會計」欄位蓋用「Maggie」簽名章,顯示其任職於西諾│                │
│  │      │  公司財務部。                                                  │                │
├─┼───┼────────────────────────────────┼────────┤
│9 │G-11  │一、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西諾公司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含電子簽核│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L-2   │    記錄(C5卷頁235 至239 )。                                  │點同上,編號L 之│
│  │      │二、L-2 西諾公司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年度調薪管理辦法草案(C6頁41│物均在西諾公司七│
│  │      │    0 至416 )。                                                │賢路辦公室扣案(│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該處1 至3 樓為鼎│
│  │      │1.員工若需申請出差,或預支出差旅費,必須經過副總經理簽核。      │信公證事務所,4 │
│  │      │2.上開出差辦法由鄭有成提案,經財務部主管張淑梅、營運中心副總經理│樓、5 樓為西諾公│
│  │      │  王振華、羅家逸簽核。                                          │司100 年3 月以前│
│  │      │3.王振華持有西諾公司出差及年度調薪管理辦法。                    │之辦公室)。    │
├─┼───┼────────────────────────────────┼────────┤
│10│G-12  │陳靜芳之筆記本:記載「豪逸(台灣西諾)」等文字(C5卷頁251 ),足│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      │認豪逸公司實為西諾公司在臺營業處。                              │點同上          │
├─┼───┼────────────────────────────────┤                │
│11│G-15  │陳靜芳指導林恩如之每日工作流程,內容略為先確認該日應給付予各商家│                │
│  │      │之款項後,至銀行匯款予各商家,確認款項過程中應先詢問Lorrie(指陳│                │
│  │      │靜芳)與Maggie(指張淑梅)(C5卷頁254 )                        │                │
├─┼───┼────────────────────────────────┤                │
│12│G-24  │刷卡機退貨申請書(C5卷頁291)                                   │                │
├─┼───┼────────────────────────────────┤                │
│13│G-18  │一、G-18 陳啟豐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帳單(C5卷頁287 至290 )。       │                │
│  │G-25  │二、G-25 電話名冊(C5卷頁292 至293 )。                         │                │
│  │G-26  │三、G-26各縣市商戶表、商家匯款資訊(C5卷頁295至301)。          │                │
│  │G-40  │四、G-40電信公司SIM卡58張(C5卷頁316至317)。                   │                │
│  │G-43  │五、G-43商家匯款資訊、G-44商家匯款資訊0427更新版(C5卷頁319 至  │                │
│  │G-44  │    332 )。                                                    │                │
│  │G-58  │六、G-58店家使用SIM卡明細表(C5卷頁339至340)。                 │                │
│  │G-64  │七、G-64商家匯款資訊(C5卷頁342至374)。                        │                │
│  │      │八、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商號均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務。  │                │
│  │      │2.西諾公司提供給客戶之刷卡機,需置入SIM 卡使用,SIM 卡部分由西諾│                │
│  │      │  公司提供(含以豪逸公司、陳啟豐、沈光福、張福麟、丘偉宏、范育菱│                │
│  │      │  等人之名義申辦),部分由客戶自行取得。                        │                │
│  │      │3.與沈光福100 年10月13日調詢陳述相符(B2卷頁190)。             │                │
├─┼───┼────────────────────────────────┤                │
│14│G-61  │丘偉宏之華南銀行高雄三民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C5卷頁341 )    │                │
├─┼───┼────────────────────────────────┤                │
│15│G-7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冊(C5卷頁  │                │
│  │      │376 至378 ):                                                  │                │
│  │      │1.被保險人為羅家逸、鄭有成、蔡逸秋、陳啟豐、陳綠岸(以上職位欄註│                │
│  │      │  記工程師)、范育菱、楊茜如、陳靜芳、張詠晴、林恩如、賴芬蘭(以│                │
│  │      │  上職位欄註記內勤)、丘偉宏、沈光福(以上職位欄註記業務)。    │                │
│  │      │2.張淑梅、葛正潔原均列名其上,職位欄分別註記內勤、業務,嗣雖經刪│                │
│  │      │  除,然遭刪除之原因係資料不全逾期未補致失效,足認張淑梅、葛正潔│                │
│  │      │  均為西諾公司成員,始會與上開羅家逸等人一起以豪逸公司名義投保團│                │
│  │      │  體險。                                                        │                │
│  │      │3.參照羅家逸105 年3 月18日偵訊(C1卷頁69至72)所述,可知上開被保│                │
│  │      │  險人實均為西諾公司員工,僅因西諾公司依法不得在臺營業,始以豪逸│                │
│  │      │  公司名義投保團體險。                                          │                │
├─┼───┼────────────────────────────────┼────────┤
│16│L-3   │王振華所使用電腦中資料:含各種問題列表、好易聯公司引進銀聯卡刷卡│編號L 之物扣案地│
│  │      │機逃漏稅新聞報導、藍海營運安全機制、直銷商收單業務合作機制簽約機│點同上,編號J 之│
│  │      │制(C6卷頁418 至424 )。其中「藍海營運安全機制」資料顯示,王振華│物在賴芬蘭位於左│
│  │      │避免西諾公司遭查獲,分別就下列事項擬定策略:                    │營區博愛三路251 │
│  │      │1.金流安全:人民幣結算在境外完成、付款給客戶使用現金。          │號10樓住處扣案  │
│  │      │2.通訊安全:談論敏感業務使用境外手機與門號、機密事宜當面溝通、業│                │
│  │      │  務人員不再交付名片、客服電話使用境外門號。                    │                │
│  │      │3.場所安全:將機房移往香港、敏感性業務人員另行設置隱密辦公室、敏│                │
│  │      │  感設備另行設置儲存場所。                                      │                │
│  │      │4.人員安全機制:敏感性業務人員不增聘。                          │                │
│  │      │5.商戶安全機制:不再擴增客戶、簽購單一律回收,調單業務內部自行處│                │
│  │      │  理。                                                          │                │
├─┼───┼────────────────────────────────┤                │
│17│J-2   │持有人號碼對照表(C6卷頁408):                                 │                │
│  │      │西諾公司客服部、王振華、羅家逸、陳靜芳、范育菱、林恩如、葛正潔、│                │
│  │      │鄭有成、陳啟豐、張福麟、「Tony」等人均持有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門號,│                │
│  │      │符合扣案物編號L-3 其中王振華所擬定「營運安全機制」中「談論敏感業│                │
│  │      │務使用境外手機與門號」、「客服電話使用境外門號」之策略。        │                │
├─┼───┼────────────────────────────────┤                │
│18│L-4   │一、L-4 空白之萬龍銀聯網購合作協議書(C6卷頁426至427)。        │                │
│  │L-5   │二、L-5 空白之萬龍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草案)(C6卷頁│                │
│  │      │    429 至432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擬定「萬龍銀聯網購合作協議書」。                        │                │
│  │      │2.西諾公司原委託萬事達(誤載為萬「可」達)公司在臺灣地區推廣銀聯│                │
│  │      │  卡支付平台服務。                                              │                │
├─┼───┼────────────────────────────────┼────────┤
│19│M-1   │海峽企管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C6卷頁│萬事達公司位於高│
│  │      │434 至436 ):                                                  │雄市三民區建元路│
│  │      │千耀公司、錦龍公司、光隆公司、翠如公司(臺北大東山)、翠如坊公司│9 巷46號1 、2 樓│
│  │      │(臺東大東山)、綺麗公司均於97年間將刷卡機租金匯至海峽公司帳戶。│之營業處所      │
├─┼───┼────────────────────────────────┤                │
│20│M-2   │李玉文之筆記本:內容記載第一好茶、嘉士德裝機等事項(C6卷頁439 )│                │
├─┼───┼────────────────────────────────┤                │
│21│M-6   │李玉文之簡歷,其中事業欄載有「香港商西諾運通有限公司」等文字(C6│                │
│  │      │卷頁441 )                                                      │                │
├─┼───┼────────────────────────────────┼────────┤
│22│S-14  │西諾公司97年4 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之會計總帳(C6卷頁456 至501 )│編號S 之物扣案地│
├─┼───┼────────────────────────────────┤點同上          │
│23│S-15  │西諾公司97年4 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之會計憑證(C6卷頁503 至509 )│                │
├─┼───┼────────────────────────────────┤                │
│24│S-16  │一、S-16西諾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C6卷頁511 至533 )。    │                │
│  │S-24  │二、S-24股東簽名文件及客戶資料表(C6卷頁558 至584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西諾公司於96年4 月17日於香港地區註冊成立,股東包含王振華、羅家│                │
│  │      │  逸、張淑梅。                                                  │                │
│  │      │2.西諾公司於98年1 月間之在臺營業處所為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                │
│  │      │  (即萬事達公司登記地址)。                                    │                │
├─┼───┼────────────────────────────────┤                │
│25│S-19  │王振華之日記帳(C6卷頁535 至536 ):                            │                │
│  │      │1.摘要欄包含Joy (范育菱)年終獎金、王公(王振華,下同)存入支付│                │
│  │      │  Roger (羅家逸)與鄭有成出差機票、王公5 萬墊款- 支付商家、王公│                │
│  │      │  代墊支付商家、支付EDI 系統費等項目。                          │                │
│  │      │2.足認王振華有墊付或支付西諾公司營運所需資金。                  │                │
├─┼───┼────────────────────────────────┤                │
│26│S-20  │高雄銀行匯款水單1本(C6卷頁538至540)                           │                │
├─┼───┼────────────────────────────────┤                │
│27│S-22  │銀聯網購商家基本資料:包含商家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地址、受款│                │
│  │      │帳戶(C6卷頁553 )                                              │                │
├─┼───┼────────────────────────────────┤                │
│28│S-23  │銀聯網購合約書119 本(B14 卷、B15 卷、B16 卷):                │                │
│  │      │顯示西諾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備註欄記載有扣到銀聯網購合約書者│                │
│  │      │)簽立網購合約書,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含刷卡機),並收取系統手續│                │
│  │      │費。                                                            │                │
├─┼───┼────────────────────────────────┤                │
│29│S-29  │西諾公司收據1 本:西諾公司收受各商家所支付之EPOS刷卡機保證金1 萬│                │
│  │      │5,000 元後所出具之收據(C6卷頁639 至660 )                      │                │
├─┼───┼────────────────────────────────┤                │
│30│S-30  │外借單1 份(C6卷頁662 ):羅家逸代表西諾公司向上海岱昶信息技術有│                │
│  │      │限公司借用銀聯卡刷卡機等設備。                                  │                │
├─┼───┼────────────────────────────────┤                │
│31│S-32  │綺麗珠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麗公司)、光隆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
│  │S-34  │司(下稱光隆公司)之萬龍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各1 份(C6│                │
│  │      │卷頁674 至677 、678 至699 ):                                  │                │
│  │      │1.內含合作授權書、信託保付狀、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資訊工程合作機│                │
│  │      │  制、財務管理流程與合作機制、匯款帳戶設立申請書、公司各窗口聯絡│                │
│  │      │  方法。                                                        │                │
│  │      │2.西諾公司(以海峽公司為代理人)與綺麗公司、光隆公司簽立服務協議│                │
│  │      │  書,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含刷卡機),收取系統手續費。          │                │
│  │      │3.西諾公司書立合作授權書,授權海峽公司在中港澳以外之亞洲地區推廣│                │
│  │      │  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付款服務。                                  │                │
│  │      │4.王振華簽發信用保付狀,由王振華負責提領西諾公司匯至海峽公司專戶│                │
│  │      │  ,用來支付給客戶之刷卡費用,並由王振華負責匯款給客戶。        │                │
│  │      │5.海峽公司收受綺麗公司、光隆公司所支付之EPOS刷卡機保證金後所出具│                │
│  │      │  之收據,經辦人為范育菱,與范育菱於103 年8 月7 日偵訊稱曾受王振│                │
│  │      │  華指示到李玉文處上班,負責聯繫裝設銀聯卡刷卡機之商家,並記錄與│                │
│  │      │  商家往來之流水帳等語(B22 卷頁104 )相符。                    │                │
├─┼───┼────────────────────────────────┤                │
│32│S-35  │一、S-35商戶使用讀卡機注意事項1 冊(C6卷頁701 至721 )。        │                │
│  │S-37  │二、S-37商戶受理銀行卡必讀手冊1 冊(C6卷頁723 至732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西諾公司提供客戶銀聯卡收單服務,客戶需支付刷卡機保證金,西諾公│                │
│  │      │  司以新臺幣與客戶結算銀聯卡刷卡款項。                          │                │
│  │      │2.緊急聯絡人列載羅家逸、張淑梅與范育菱。                        │                │
├─┼───┼────────────────────────────────┤                │
│33│S-38  │商家交易明細1本(C6卷頁733至738)                               │                │
├─┼───┼────────────────────────────────┤                │
│34│S-41  │99年11月21日應付款總表:西諾公司應給付予各商家之款項,包含以人民│                │
│  │      │幣計價、以新臺幣計價之數額、匯率(C6卷頁744 )                  │                │
├─┼───┼────────────────────────────────┤                │
│35│S-44  │托運單1 冊:西諾公司員工將銀聯卡刷卡機、紙捲等相關設備寄送予各商│                │
│  │      │家之托運單(C6卷頁786 至807 )                                  │                │
├─┼───┼────────────────────────────────┤                │
│36│S-45  │請款單1 本:包含羅家逸及鄭有成出差費用、葛正潔及丘偉宏差旅費、沈│                │
│  │      │光福名片費用、與各商家交際之費用(C6卷頁808 至824 )            │                │
├─┼───┼────────────────────────────────┼────────┤
│37│G-49  │扣案現金1,024 萬3,050 元、G-49西諾公司戳章1 個、G-62感熱紙8 捲、│編號G 、S 扣案地│
│  │G-62  │G-63點鈔機1 台、S-1-1 、S-1-2 、S-1-3 、S-1-4 、S-2 、S-4 刷卡機│點同上          │
│  │G-63  │180 台、S-5 刷卡機電源線4 箱、S-9 「歡迎使用銀聯卡」立牌2 個、  │                │
│  │S-1-1 │S-10銀聯卡簽單1 箱、S-18刷卡機空盒2 箱(見B4卷之高雄市調查處扣押│                │
│  │S-1-2 │物品清單):                                                    │                │
│  │S-1-3 │足認西諾公司確有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                            │                │
│  │S-1-4 │                                                                │                │
│  │S-2   │                                                                │                │
│  │S-4   │                                                                │                │
│  │S-5   │                                                                │                │
│  │S-9   │                                                                │                │
│  │S-10  │                                                                │                │
│  │S-18  │                                                                │                │
└─┴───┴────────────────────────────────┴────────┘
附表三:起訴書所指用以地下匯兌之帳戶
┌─┬───┬────────┬─────┬───────┬───────┬─────────┐
│編│戶名  │銀行帳號        │匯款起迄時│匯入金額      │匯出金額      │出處              │
│號│      │                │間        │              │              │                  │
├─┼───┼────────┼─────┼───────┼───────┼─────────┤
│1 │張淑梅│國泰世華銀行東高│98.11.1 至│8,236萬959元  │8,064萬8,956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雄分行、帳號014 │99.5.31   │              │              │  167 至180。     │
│  │      │-00-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76 至179 反。│
├─┼───┼────────┼─────┼───────┼───────┼─────────┤
│2 │葛正潔│國泰世華銀行中華│99.01.01至│5,279萬2,251元│5,133萬5,537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202-50│99.07.31  │              │              │  225 至232。     │
│  │      │-000000-0 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0 至181反 。│
├─┼───┼────────┼─────┼───────┼───────┼─────────┤
│3 │葛正潔│華南銀行高雄三民│98.12.01至│6,307萬4,330元│6,307萬699元  │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703-20│99.07.31  │              │              │  185 至187。     │
│  │      │-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2 至185。   │
├─┼───┼────────┼─────┼───────┼───────┼─────────┤
│4 │丘偉宏│華南銀行高雄三民│98.12.01至│6,802萬9,413元│6,610萬9,043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703-20│99.05.31  │              │              │  182 至184。     │
│  │      │-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6 至188 。  │
├─┼───┼────────┼─────┼───────┼───────┼─────────┤
│5 │葛正潔│合作金庫光華分行│99.01.01至│1 億2,294 萬  │1 億2,097 萬  │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帳號0000-000  │99.05.31  │8,592元       │3,738元       │  189 至191。     │
│  │      │-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8 反至191 。│
├─┼───┼────────┼─────┼───────┼───────┼─────────┤
│6 │王振華│中國信託銀行南高│98.12.01至│8,366萬7,788元│8,004萬3,168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雄分行、帳號1825│99.06.30  │              │              │  234 至238 反。  │
│  │      │0-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92 至195。   │
├─┴───┴────────┴─────┼───────┼───────┼─────────┤
│                                   小計 │4 億7,287 萬  │4 億6,218 萬  │                  │
│                                        │3,333元       │1,141元       │                  │
└────────────────────┴───────┴───────┴─────────┘
附表四:西諾公司非法在臺營業之行為人犯罪時間及分工情形
┌─┬────┬──────┬──────┬──────┬──────────────────────┐
│編│行為人  │本件起訴書所│前案判決認定│角色        │分工情形                                    │
│號│        │指之參與期間│之參與期間  │            │                                            │
├─┼────┼──────┼──────┼──────┼──────────────────────┤
│1 │王振華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原出資)股│1.出資成立西諾公司。                        │
│  │        │100 年8 月間│間至100 年8 │東兼執行副總│2.統籌西諾公司之籌備與設立,負責擬定相關法律│
│  │        │            │月間        │經理        │  文件表單、硬體採購、軟體開發(委託豪逸公司│
│  │        │            │            │            │  )、確定機房(向豪逸公司租用)等事宜。    │
│  │        │            │            │            │3.挹注西諾公司營運資金(墊款)。            │
│  │        │            │            │            │4.與李玉文洽談業務合作事宜(以海峽公司、萬事│
│  │        │            │            │            │  達公司名義推廣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單業務等)│
│  │        │            │            │            │  。                                        │
│  │        │            │            │            │5.提供西諾公司營業場所(七賢二路372 號4 、5 │
│  │        │            │            │            │  樓之址)。                                │
│  │        │            │            │            │6.綜理西諾公司在台事務。                    │
│  │        │            │            │            │7.提供帳戶、SIM 卡供西諾公司使用。          │
├─┼────┼──────┼──────┼──────┼──────────────────────┤
│2 │羅家逸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技術)股東│1.系統開發、機房建置。                      │
│  │        │100 年8 月間│間至100 年8 │兼營運發展副│2.提供豪逸公司名義讓西諾公司員工掛名勞工保險│
│  │        │            │月間        │總經理      │  與全民健康保險。                          │
│  │        │            │            │            │3.西諾公司工程部門最高負責人,綜理軟體系統與│
│  │        │            │            │            │  硬體設備裝設與維護(裝設與更換刷卡機、排除│
│  │        │            │            │            │  障礙)等事務。                            │
│  │        │            │            │            │4.提供帳戶、SIM 卡供西諾公司使用。          │
├─┼────┼──────┼──────┼──────┼──────────────────────┤
│3 │張淑梅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原出資)股│1.出資成立西諾公司。                        │
│  │        │100 年3 月間│間至100 年3 │東兼風控及財│2.西諾公司財務部門最高負責人。              │
│  │        │            │月間        │務總監(資深│3.提供帳戶供西諾公司使用。                  │
│  │        │            │            │經理)      │4.為西諾公司墊付支付商家帳款等款項。        │
├─┼────┼──────┼──────┼──────┼──────────────────────┤
│4 │李玉文  │97年5 、6 月│97年5 、6 月│業務合作關係│1.由海峽公司、萬事達公司以西諾公司代理人名義│
│  │        │至99年2 月間│間至100 年3 │            │  ,或直接向購物店引介西諾公司,推廣銀聯卡收│
│  │        │            │月間        │            │  單業務。                                  │
│  │        │            │            │            │2.提供營業處所(萬事達公司登記地點)供西諾公│
│  │        │            │            │            │  司派駐之范育菱工作。                      │
│  │        │            │            │            │3.提供海峽公司帳戶給西諾公司使用。          │
│  │        │            │            │            │(經前案判決認定幫助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
│  │        │            │            │            │並判決確定)                                │
├─┼────┼──────┼──────┼──────┼──────────────────────┤
│5 │葛正潔  │98年間至100 │98年間至100 │業務總監(資│西諾公司業務部門最高負責人,對外推廣銀聯卡收│
│  │        │年3 月間    │年3 月間(本│深經理)    │單業務。                                    │
│  │        │            │判決認定至10│            │                                            │
│  │        │            │0 年7 月間仍│            │                                            │
│  │        │            │是張福麟違反│            │                                            │
│  │        │            │公司法之共犯│            │                                            │
│  │        │            │)          │            │                                            │
├─┼────┼──────┼──────┼──────┼──────────────────────┤
│6 │Tony    │98年間至100 │98年間至100 │香港地區實際│1.負責與大陸地區合作廠商聯繫事宜。          │
│  │        │年8 月間    │年8 月間    │負責人      │2.提供刷卡機。                              │
│  │        │            │            │            │3.將中國銀聯公司支付之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
│  │        │            │            │            │  匯回臺灣地區。                            │
├─┼────┼──────┼──────┼──────┼──────────────────────┤
│7 │張福麟  │100 年4 月間│100 年4 月間│業務總監    │西諾公司業務部門,對外推廣銀聯卡收單業務。  │
│  │        │至100 年8 月│至100 年8 月│            │                                            │
│  │        │間          │間(本判決認│            │                                            │
│  │        │            │定為100 年4 │            │                                            │
│  │        │            │月底某日起至│            │                                            │
│  │        │            │100 年8 月11│            │                                            │
│  │        │            │日止)      │            │                                            │
└─┴────┴──────┴──────┴──────┴──────────────────────┘
附表五:
┌─┬───────┬─────┬─────────┬──────┬──────┬─────┐
│編│發票號碼發票時│買受人    │品名              │金額(含稅)│營業人蓋用統│出處      │
│號│間            │          │                  │            │一發票專用章│          │
├─┼───────┼─────┼─────────┼──────┼──────┼─────┤
│1 │UC00000000號  │福委股份有│1 至6 月系統研發人│50萬4,000元 │空白        │B18卷頁237│
│  ├───────┤限公司    │力(2 人)、服務費│            │            │          │
│  │100 年6 月    │          │                  │            │            │          │
├─┼───────┼─────┼─────────┼──────┼──────┼─────┤
│2 │(前2 碼不詳)│空白      │程式設計          │3,400元     │僅蓋有「Lorr│B18卷頁239│
│  │00000000號    │          │                  │            │ie」印文1 枚│          │
│  ├───────┤          │                  │            │            │          │
│  │100 年6 月28日│          │                  │            │            │          │
└─┴───────┴─────┴─────────┴──────┴──────┴─────┘
附表六: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
│簡稱    │卷宗名稱                                │備註          │
├────┼────────────────────┼───────┤
│A1卷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00 年7 月13日  │葛正潔被訴違反│
│        │彰防字第10062021280 號影卷              │銀行法之案卷  │
├────┼────────────────────┤              │
│A2卷    │高雄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1256號影卷      │              │
├────┼────────────────────┤              │
│A3卷    │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5242號影卷      │              │
├────┼────────────────────┤              │
│A4卷    │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影卷            │              │
├────┼────────────────────┤              │
│A5卷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影卷     │              │
├────┼────────────────────┼───────┤
│B1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王振華、羅家逸│
│        │第一頁為葛正潔100年10月13日調詢筆錄。   │、張淑梅、李玉│
├────┼────────────────────┤文被訴違反公司│
│B2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法,及黃俊豪、│
│        │第一頁為羅家逸100 年11月7日調詢筆錄。   │陳俊義被訴違反│
├────┼────────────────────┤商業會計法之案│
│B3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  │卷(部分案卷經│
│        │送文號100 年4 月13日高市法字第1006802703│本案檢察官列為│
│        │0 號、被告豪逸數位科技公司              │本案卷證)    │
├────┼────────────────────┤              │
│B4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  │              │
│        │送日期及文號101年4月17日高市法字第101680│              │
│        │26840 號、葛正潔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  │              │
├────┼────────────────────┤              │
│B5卷    │卷皮記載:豪逸數位科技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              │
│        │、稅捐稽徵法案件執行計畫                │              │
├────┼────────────────────┤              │
│B6卷    │卷皮記載:到案人劉清豐至翁郁庭等12人及其│              │
│        │等所屬公司名稱、登記負責人姓名          │              │
├────┼────────────────────┤              │
│B7卷    │卷皮記載:艾明有限公司至達人國際珠寶有限│              │
│        │公司等9 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              │
│        │姓名                                    │              │
├────┼────────────────────┤              │
│B8卷    │卷皮記載:大統易茗茶行至志宏商行等15家公│              │
│        │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9卷    │卷皮記載:雅仕精品珠寶行至翠如坊有限公司│              │
│        │等11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B10卷   │卷皮記載:嘉士得農產休閒行銷企畫社至富莉│              │
│        │登珠寶店等10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              │
│        │案人姓名                                │              │
├────┼────────────────────┤              │
│B11卷   │卷皮記載: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至采唐珠寶│              │
│        │等11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B12卷   │卷皮記載:集珍齋珠寶行至旭紅珊瑚等8 家公│              │
│        │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13卷   │卷皮記載:各商家刷卡金額統計表          │              │
├────┼────────────────────┤              │
│B14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一卷影卷                │              │
├────┼────────────────────┤              │
│B15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二卷影卷                │              │
├────┼────────────────────┤              │
│B16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三卷影卷                │              │
├────┼────────────────────┤              │
│B17卷   │高雄地檢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091號影卷   │              │
├────┼────────────────────┤              │
│B18卷   │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378號卷一之影卷│              │
├────┼────────────────────┤              │
│B19卷   │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378號卷二之影卷│              │
├────┼────────────────────┤              │
│B20卷   │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5316 號卷一之影│              │
│        │卷                                      │              │
├────┼────────────────────┤              │
│B21卷   │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5316 號卷二之影│              │
│        │卷                                      │              │
├────┼────────────────────┤              │
│B22卷   │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5316 號卷三之影│              │
│        │卷                                      │              │
├────┼────────────────────┤              │
│B23卷   │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121號影卷      │              │
├────┼────────────────────┤              │
│B24卷   │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92號影卷           │              │
├────┼────────────────────┤              │
│B25卷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7號影卷              │              │
├────┼────────────────────┤              │
│B26卷   │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一之影卷 │              │
├────┼────────────────────┤              │
│B27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二之影卷│              │
├────┼────────────────────┤              │
│B28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三之影卷│              │
├────┼────────────────────┤              │
│B29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四之影卷│              │
├────┼────────────────────┼───────┤
│C1卷    │高雄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2891號卷        │本案卷證      │
├────┼────────────────────┤              │
│C2卷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一             │              │
├────┼────────────────────┤              │
│C3卷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二             │              │
├────┼────────────────────┤              │
│C4卷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三             │              │
├────┼────────────────────┤              │
│C5卷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之前案證物卷一 │              │
│        │(扣押物編號A至G)                      │              │
├────┼────────────────────┤              │
│C6卷    │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之前案證物卷二│              │
│        │(扣押物編號I 至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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