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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葉文博楊書琴姚億燦

原告
杏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宏
被告
洪教淳

      劉慕麟

      周宏仁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34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洪教淳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34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洪教淳及其他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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