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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培維黃姿育胡慧滿

原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告
楊崔麗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45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崔麗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55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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