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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林柏壽陳紀璋黃鳳岐
  • 法定代理人
    袁哲真

  • 原告
    鄔有林
  • 被告
    陳昌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   告 鄔有林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龔盈瑛律師 被   告 陳昌峰 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哲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昌峰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判決免訴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訴訟複代理人於本院105 年8 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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