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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柏壽陳紀璋黃鳳岐

原告
鄔有林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被告
陳昌峰
被告
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哲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昌峰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判決免訴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訴訟複代理人於本院105 年8 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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