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 原告
- 鄔有林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龔盈瑛律師
- 被告
- 陳昌峰
- 被告
- 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哲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昌峰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判決免訴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訴訟複代理人於本院105 年8 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