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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蔡書瑜林英奇李蕙伶

  • 當事人
    莊武諺林俊男吳麗雪即大安搬家貨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莊武諺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林俊男 被   告 吳麗雪即大安搬家貨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80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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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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