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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蔡書瑜林英奇呂佩珊

原告
徐子庭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被告
南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被告
廖東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3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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