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 原告
- 邱琇蘭
- 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 被告
- 林正雄
- 被告
- 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簡麗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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