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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詠仁陳紀璋曾鈴媖

原告
邱琇蘭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告
林正雄
被告
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簡麗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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