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佳容
- 被告
- 洪豐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