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雷政華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永祥律師
- 被告
-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殷豪章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林石猛律師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戴敬哲律師
- 被告
-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政育
- 被告
-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18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