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夏興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584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夏興智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夏興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7頁)。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按以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查被告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樓大廳辱罵告訴人,該處為該大樓住戶生活往來之開放空間,自屬於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被告先後在該處對告訴人辱罵「操你媽的,你有錢就了不起」;「你昨天居然去報警,你他媽的娘泡,你要不要回去吸你媽媽的奶阿」等語,均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更使不特定之聽聞被告所為前述語句之人,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足以減損告訴人等之人格及尊嚴,且係公然為之。是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被告二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罰裁量: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健全之人,理應知悉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僅因細故,即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所為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從事土地仲介,當時是因為告訴人裝潢工程違反管委會的規約,其等希望處理,之後就一直有口角的爭執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8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又因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故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責罰相當原則,並依據被告所犯上開2 罪之類型均為公然侮辱,均對同一告訴人實施犯行、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極密切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1 項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16號
被 告 夏興智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興智與藍裕澤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夏興智遂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16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大樓大廳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
操你媽的,你有錢就了不起等語辱罵藍裕澤,足以貶損藍裕
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105年10月27日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
樓大廳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你昨天居
然去報警,你他媽的娘泡,你要不要回去吸你媽媽的奶阿
等語辱罵藍裕澤,足以貶損藍裕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藍裕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夏興智於警詢及偵查│1.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16 │
│ │中之供述 │ 時16分許,在高雄市○○○
○ ○ ○ 區○○路000號大樓大廳 │
│ │ │ ,有對告訴人說你他媽的│
│ │ │ 等語之事實。 │
│ │ │2.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7時│
│ │ │ 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
│ │ │ 明華路338號大樓騎樓, │
│ │ │ 有說娘泡等語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藍裕澤警詢│1.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16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 時16分許,在高雄市○○○
○ ○ ○ 區○○路000號大樓大廳 │
│ │ │ ,遭被告以前揭言語辱罵│
│ │ │ 之事實。 │
│ │ │2.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7時│
│ │ │ 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
│ │ │ 明華路338號大樓大廳, │
│ │ │ 遭被告以前揭言語辱罵之│
│ │ │ 事實。 │
├──┼───────────┼────────────┤
│ 3 │證人張碧珊於偵查中之具│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 │
│ │結證述 │16時16分許,在高雄市○○○
○ ○ ○區○○路000號大樓廳,被 │
│ │ │告有以:操你媽等語辱罵告│
│ │ │訴人之事實。 │
├──┼───────────┼────────────┤
│ 4 │錄音光碟1片及錄音譯文1│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7│
│ │份 │時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
│ │ │明華路338號大樓廳,被告 │
│ │ │有以:你昨天居然去報警,│
│ │ │你他媽的娘泡,你要不要回│
│ │ │去吸你媽媽的奶阿等語辱罵│
│ │ │告訴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其所犯
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振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