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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8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吳佳穎洪毓良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8號

聲請人
翡你思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雨辰(原名張維恩)
被告
全球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蘇文琦

      蘇世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6 年4 月17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4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提出之規定,乃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是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係在避免濫訴,自須提出聲請之時即已具備。從而,告訴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逕自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審判者,此項程序上之欠缺即屬不可補正之事項,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翡你思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6 年4 月17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4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於同年4 月26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交付審判,經高雄高分院轉本院處理,固有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高雄高分院106 年4月27日函文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即屬不合法,且不可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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