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詹智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4日106 年度聲字第838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詹智盛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聲字第475 號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83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3月,並於106年6 月28日將裁定正本送達受刑人(本人親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本案抗告期間應於106 年7 月3 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4 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件戳章存卷可查,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已無從補正,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