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昊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68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刑事判決書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戶籍地,由其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5 號卷第124 頁),是該判決於107 年1 月8 日已生送達之效力,且本判決業已於107 年1 月30日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在案(107 年度執字第3471號),此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被告現於108 年4 月16日復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刑事聲請狀,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之意旨,有該書狀上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