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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書慧陳采葳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尚美窗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被告
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被告
張富鴻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捷翔律師
被告
張世興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魏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70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7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077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70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尚美窗帘有限公司、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張富鴻、張世興與魏進雄所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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