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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令冠

原告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香蘭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告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譚麗英
被告
梁碩順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自字第1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在被告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 ://www .bochtbrm .co .tw )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其期間自民國105 年8 月起迄本案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起訴狀事實欄所載如附件二之文字刪除。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麗英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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