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莊武諺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林俊男 被 告 吳麗雪即大安搬家貨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80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