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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鄭詠仁曾鈴媖楊儭華

  • 當事人
    白林勉胡永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白林勉 被   告 胡永志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被告胡永志因業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72號),經原告白林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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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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