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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鄭詠仁曾鈴媖楊儭華

原告
白林勉
被告
胡永志
被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被告胡永志因業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72號),經原告白林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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