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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培維黃姿育胡慧滿

原告
洪寶朝
原告
法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告
洪邱玉蘭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告
洪麗玲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告
洪麗職
被告
黃家泓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穎律師
被告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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