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洪寶朝 法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 告 洪邱玉蘭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 告 洪麗玲 訴訟代理人 洪麗職 原 告 洪麗職 被 告 黃家泓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 穎律師 被 告 元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