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
- 原告
- 邱○○
- 原告
- 邱○○
- 被告
- 吳○○
- 被告
- ○○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78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一)被告與林○○、○○工程行即鄭○○、○○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吳○○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交通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所涉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