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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方錦源孫沅孝李承曄

原告
邱○○
原告
邱○○
被告
吳○○
被告
○○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78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一)被告與林○○、○○工程行即鄭○○、○○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吳○○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交通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所涉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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