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李貴萍 李源祥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賴彥廷 賴景海 龔秀月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余沙晚妹即古咕叫土司商行之合夥人 陳宥諭即古咕叫吐司商行之合夥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