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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莊珮君賴建旭侯弘偉

原告
李貴萍
原告
李源祥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告
賴彥廷
被告
賴景海
被告
龔秀月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告
余沙晚妹即古咕叫土司商行之合夥人

       陳宥諭即古咕叫吐司商行之合夥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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