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林書慧
- 被告陳昭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昭妏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於105 年1 月5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鑑定證明書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份(警卷第62、76、86、88、100 、114 、115 、126 、139 、154 至156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經送鑑定後認非屬仿冒品,此有上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155 頁背面)在卷可佐,自非仿冒商標商品,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2件 │ │ │之地毯 │ │ ├──┼───────────────┼───┤ │ 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 │ │ │之隱形眼鏡盒 │ │ ├──┼───────────────┼───┤ │ 3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1件 │ │ │標之包包 │ │ ├──┼───────────────┼───┤ │ 4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1件 │ │ │標之毛毯 │ │ ├──┼───────────────┼───┤ │ 5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包│1件 │ │ │包 │ │ ├──┼───────────────┼───┤ │ 6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衣│2件 │ │ │服 │ │ ├──┼───────────────┼───┤ │ 7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鞋│1件 │ │ │子 │ │ ├──┼───────────────┼───┤ │ 8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行│1件 │ │ │動電話護套 │ │ ├──┼───────────────┼───┤ │ 9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毛│2件 │ │ │巾 │ │ ├──┼───────────────┼───┤ │ 10 │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1件 │ │ │限公司商標之眼鏡 │ │ ├──┼───────────────┼───┤ │ 1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衣服│1件 │ ├──┼───────────────┼───┤ │ 12 │仿冒美商皮奧爾斯公司商標之鞋子│6雙 │ ├──┼───────────────┼───┤ │ 13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6件 │ │ │標之手提包 │ │ ├──┼───────────────┼───┤ │ 14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4件 │ │ │標之化妝包 │ │ ├──┼───────────────┼───┤ │ 15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3件 │ │ │標之長夾 │ │ ├──┼───────────────┼───┤ │ 16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7件 │ │ │標之衣服 │ │ ├──┼───────────────┼───┤ │ 17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2件 │ │ │標之披肩 │ │ ├──┼───────────────┼───┤ │ 18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6件 │ │ │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 │ │ ├──┼───────────────┼───┤ │ 19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1件 │ │ │標之眼鏡 │ │ ├──┼───────────────┼───┤ │ 20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12對 │ │ │標之耳環 │ │ ├──┼───────────────┼───┤ │ 2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5件 │ │ │標之髮飾 │ │ ├──┼───────────────┼───┤ │ 22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4件 │ │ │標之飾品 │ │ ├──┼───────────────┼───┤ │ 23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2雙 │ │ │標之鞋子 │ │ ├──┼───────────────┼───┤ │ 24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衣服 │2件 │ ├──┼───────────────┼───┤ │ 25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披肩 │2件 │ ├──┼───────────────┼───┤ │ 2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5件 │ │ │之零錢包 │ │ ├──┼───────────────┼───┤ │ 2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項鍊 │ │ ├──┼───────────────┼───┤ │ 2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安全扣 │ │ ├──┼───────────────┼───┤ │ 2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掛勾 │ │ ├──┼───────────────┼───┤ │ 3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0件 │ │ │之包包 │ │ ├──┼───────────────┼───┤ │ 3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2雙 │ │ │之鞋子 │ │ ├──┼───────────────┼───┤ │ 3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5件 │ │ │之水壺 │ │ ├──┼───────────────┼───┤ │ 3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手機殼 │ │ ├──┼───────────────┼───┤ │ 3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 │ │ │之傳輸線 │ │ ├──┼───────────────┼───┤ │ 3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 │ │ │之口罩 │ │ ├──┼───────────────┼───┤ │ 3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貼紙 │ │ ├──┼───────────────┼───┤ │ 3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 │ │ │之化妝盒 │ │ ├──┼───────────────┼───┤ │ 3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5件 │ │ │之行動電源 │ │ ├──┼───────────────┼───┤ │ 3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2件 │ │ │之滑鼠墊 │ │ ├──┼───────────────┼───┤ │ 4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4件 │ │ │之地毯 │ │ ├──┼───────────────┼───┤ │ 4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3件 │ │ │之墊子 │ │ ├──┼───────────────┼───┤ │ 4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衣服│1件 │ ├──┼───────────────┼───┤ │ 4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褲子│1件 │ ├──┼───────────────┼───┤ │ 4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2件 │ │ │之吊飾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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