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鄭詠仁、沈宗興、林英奇
- 當事人洪福來、恆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鐘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洪福來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志誠 被 告 恆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平 訴訟代理人 郭西元 被 告 黃鐘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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