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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鄭詠仁沈宗興林英奇

  • 當事人
    洪福來恆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鐘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洪福來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志誠 被   告 恆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平 訴訟代理人 郭西元 被   告 黃鐘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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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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