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韓佳玲 法定代理人 韓榮源 鄭伊君 送達代收人 紀錦隆律師 被 告 陳柏瑋 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顏長盛 上列被告陳柏瑋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