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邱琇蘭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林正雄 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簡麗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