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蘇柏豪 蔡冠霆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夢瀅 蘇榮泰 被 告 蕭瑛 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