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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鄭詠仁李承曄陳紀璋

  • 被告
    洪達有限公司法人吳佳容洪豐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佳容 被   告 洪豐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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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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