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佳容 被 告 洪豐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