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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鄭詠仁李承曄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達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容
被告
洪豐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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