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翔 王柏順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0364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簡易案件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13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王玟翔、王柏順2人前均 係承薪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下稱承薪公司)員工。緣於民國105年5月4日19時許,承薪公司實際負責人陳芃翔及員工吳 宗憲(上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王玟翔等人在高雄巿前鎮 區明道二街某處,因搶接殯葬生意未果,與靜儒生命禮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靜儒公司)人員發生口角爭執;王玟翔因而心生不滿,返回承薪公司位在高雄巿鳳山區南貴街78巷10號營業處所後,與王柏順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居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先於同日21時許,邀得另8名不詳姓名年 籍男子至上址承薪公司營業處所集合,再夥同該8名不詳姓 名年籍男子,於同日22時許,騎乘5輛機車互載前往高雄巿 前鎮區草衙二路379號靜儒公司,於同日22時15分許到場後 ,即分持預藏之棍棒敲碎靜儒公司之門窗玻璃,再侵入靜儒公司內,接續砸毀該公司之電腦、魚缸(含龍魚1尾)、電 視、桌椅、機車等物品,隨即騎車逃離現場。嗣經靜儒公司負責人楊筌景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係共同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 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2人共同犯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靜儒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笙景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