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永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80號) ,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505號,改分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例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452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曾永渠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雄、羅心玫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為憑,爰依上述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80號
被 告 曾永渠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永渠因不滿前妻羅心玫與鄧雄交往,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
之犯意,而為以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12月8日1時至2時許,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前,以白色噴漆噴灑鄧雄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機車,致減損車輛外型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鄧雄。
㈡105年12月9日17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持黑色簽字筆在羅心玫騎乘之白色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
車上寫字塗鴉,致減損車輛外型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羅
心玫。
二、案經鄧雄及羅心玫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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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曾永渠於警詢中│被告坦承有上揭犯罪事實一二│
│ │之自白 │所載毀棄損壞犯行之事實。 │
│ │ │ │
├──┼─────────┼─────────────┤
│ 2 │告訴人鄧雄、羅心玫│證明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一二│
│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毀棄損壞犯行之事實。 │
│ │之指述 │ │
│ │ │ │
├──┼─────────┼─────────────┤
│ 3 │告訴人鄧雄機車遭噴│證明告訴人鄧雄所有上揭機車│
│ │灑白漆照片4張。 │遭噴白漆而毀損車輛外型美觀│
│ │ │功能之事實。 │
│ │ │ │
├──┼─────────┼─────────────┤
│ 4 │告訴人羅心玫機車遭│證明告訴人羅心玫所有上揭機│
│ │簽字筆寫字塗鴉照片│車遭簽字筆寫字塗鴉而毀損車│
│ │6張 │輛外型美觀功能之事實。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器物罪嫌。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