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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永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80號) ,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505號,改分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例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452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曾永渠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雄、羅心玫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為憑,爰依上述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80號
    被      告  曾永渠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永渠因不滿前妻羅心玫與鄧雄交往,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
    之犯意,而為以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12月8日1時至2時許,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前,以白色噴漆噴灑鄧雄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機車,致減損車輛外型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鄧雄。
  ㈡105年12月9日17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持黑色簽字筆在羅心玫騎乘之白色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
    車上寫字塗鴉,致減損車輛外型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羅
    心玫。
二、案經鄧雄及羅心玫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曾永渠於警詢中│被告坦承有上揭犯罪事實一二│
  │    │之自白            │所載毀棄損壞犯行之事實。  │
  │    │                  │                          │
  ├──┼─────────┼─────────────┤
  │ 2  │告訴人鄧雄、羅心玫│證明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一二│
  │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毀棄損壞犯行之事實。      │
  │    │之指述            │                          │
  │    │                  │                          │
  ├──┼─────────┼─────────────┤
  │ 3  │告訴人鄧雄機車遭噴│證明告訴人鄧雄所有上揭機車│
  │    │灑白漆照片4張。   │遭噴白漆而毀損車輛外型美觀│
  │    │                  │功能之事實。              │
  │    │                  │                          │
  ├──┼─────────┼─────────────┤
  │ 4  │告訴人羅心玫機車遭│證明告訴人羅心玫所有上揭機│
  │    │簽字筆寫字塗鴉照片│車遭簽字筆寫字塗鴉而毀損車│
  │    │6張               │輛外型美觀功能之事實。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器物罪嫌。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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