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柏瑋
- 被告
- 陳慧慈
- 被告
- 王建富
- 被告
- 蔡宗軒
- 被告
- 陳伯維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5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