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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柏瑋
被告
陳慧慈
被告
王建富
被告
蔡宗軒
被告
陳伯維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5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