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易冠勳
- 輔佐人
- 陳雅琴
- 選任辯護人
-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與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簡稱A女)為大學同系之學長學妹關係,因參加教育部所舉辦之資訊志工營隊,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至臺南市新化區大坑休閒農場,並住宿在通舖之房間。乙○○竟意圖性騷擾,於次(25)日凌晨4時30分許,趁A女在身旁熟睡不及抗拒之際,擁抱A女,並拉扯A女右手使之觸摸自己性器部位,而對A女為性騷擾。認被告乙○○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7年4月12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