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敏雄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6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敏雄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船體工廠安裝工場領班,從事船舶段吊運安裝調整作業現場指揮監督及安全衛生管理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16時2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 ○區○○路0號台船公司船體工廠安裝工場,指揮林○○、 陳○○(渠2人所涉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吊裝2D32C BLOCK二層甲板船段定位時,本 應注意確認船段放置是否安定及對位,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船段南側卡住致對位異常,未確認船段放置是否安定,貿然指揮林○○、陳○○將鋼纜卸離船段而進行調整作業。嗣於同日16時37分許,被告指揮工人陳○○至下層甲板切割助骨翼板以利船段下滑定位時,船段南側突然往下滑動而傾斜倒塌,致原先在船段上方作業之告訴人即「崇惶工程行」之勞工詹樹旺、台船公司班長黃福益、「榮振工程行」之勞工戴○○、「崇惶工程行」之勞工洪○○等4人跌落受傷,陳○○亦因趁勢跳離而受傷(黃福益、 戴○○、洪○○、陳○○等人未據告訴),告訴人詹樹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右眼眶骨及顏面骨骨折、左大拇指骨折、左側掌骨骨折、雙耳聽力障礙、右側內耳前庭功能不良等傷害,經治療後,右耳聽力喪失為極重度,幾乎無法治癒可能之重傷害狀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 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5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