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36 分鐘讀完 全文 80,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春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56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春月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

(三)編號32、編號42、附表二(一)編號39、編號45及附表十三所示私文書偽造之「林春華」署押共參拾玖枚及偽造之「林春華」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林春月為林鈺琄(原名林春華)之胞妹。林春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1年1 月間某日,至林鈺琄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內,徒手竊取林鈺琄之國民身分證1 張得手(竊盜部分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林春月竊得上開身分證後,明知其並未經林鈺琄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冒用林鈺琄更名前之「林春華」名義,自91年3 月16日起至94年11月間止,先後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92年9 月間,在不詳地點,林春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在各該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及「行動電話」等欄位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申請書及署押,詳如附表十三編號1-1 至1-3 所示),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聯邦商銀行員而行使,致聯邦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2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卡1 張。嗣林春華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自92年9 月24日起至94年8 月3 日止,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前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在分別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林春華」之署押後,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持交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係林春華本人持卡消費,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聯邦商業銀行收款,足生損害於林春華、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聯邦商業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或承前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附表一(三)所示信用卡向聯邦商銀借款,而持該信用卡至各金融機構,利用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交易日期、刷卡消費金額、商店名稱、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一)。嗣因林春月積欠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3萬637 元(起訴書誤為12萬6,635 元)無力還清,經聯邦商業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後,始發覺上情。

㈡於92年10月間、93年3 月間及同年7 月間,林春月承前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在各該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填寫林春華之姓名,在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及「行動電話」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如附表十三編號2-1 至2-3 所示),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中國信託商銀進而行使,致中國信託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於92年10月21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2張、於93年3 月7 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1 張及於93年7 月26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4 張,郵寄至申請書上指定之高雄市○○區○○○路000 號處所,嗣林春華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上開信用卡,向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購物,並分別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林春華」之簽名後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春華本人持卡消費購物,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收款;林春月並以現金卡向中國信託商銀借款,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附表二(一)、(三)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向中國信託商銀借款,而持該信用卡、現金卡至各金融機構,利用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僅繳交部分借款及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中國信託商銀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或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上揭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之一部分,積欠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9 萬6660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刷卡消費金額、商店名稱、預借現金金額、提款之金融機構詳如附表二),中國信託商銀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

㈢於93年1 月間、同年6 月間,在不詳地點,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台新銀行代償卡」、「幸福加值金卡」、「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及「YOUB E金融卡」等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等私文書,在在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及「行動電話」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3-1 至編號3-4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台新商銀進而行使,致台新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代償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幸福加值金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YOUBE 金融卡及核准0利代償金。林春月取得前揭信用卡及現金卡後,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上開信用卡,向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購物,並分別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林春華」之簽名後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春華本人持卡消費購物,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台新商業銀行收款;或以0利代償金向台新商業銀行借款;林春月並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附表三(二)所示現金卡向台新商銀借款,而持該現金卡至各金融機構,利用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僅繳交部分借款及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台新商銀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或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積欠信用卡、現金卡及代償金債務14萬9,564 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商店名稱詳如附表三),台新商銀向林春華催討後,始發覺上情。

㈣於91年3 月16日、93年4 月12日、同年7 月31日,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下稱台北富邦商銀)「泛亞家族EASY CARD 」、「TVBS寶貝希望認同卡」及「台北富邦銀行萬事達卡」等信用卡,在前揭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填寫林春華之姓名,並在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及「行動電話」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4-1 至編號4-3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台北富邦商銀,致台北富邦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6 張。林春月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承前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上開信用卡向附表四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購物,並分別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林春華」之簽名後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春華本人持卡消費購物,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台北富邦商銀收款;林春月並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附表四(一)所示現金卡向台新商銀借款,而持該現金卡至各金融機構,利用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僅繳交部分借款及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附表四所示特約商店、台北富邦商銀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或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上揭信用卡債務之一部分,積欠卡債6 萬9,987 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商店名稱詳如附表四),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

㈤於92年10月3 日,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已於104 年1 月間改名為凱基商業銀行,以下仍稱萬泰商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新興分行,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在前揭私文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5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辦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萬泰商銀進而行使,致萬泰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發現金卡,林春月取得該銀行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 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自行繳付借款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萬泰商銀對現金卡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部分利息,積欠債務6 萬9946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五),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

㈥於92年12月17日、93月7 年6 日,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陽明分行授權之推展通路商「鼎立管理顧問社」及新興分行,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板信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在上開契約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契約書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6-1 、編號6-2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現金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審查部進而行使,致板信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同意核准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林春月取得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 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自行繳付借款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板信商銀對現金卡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自94年5 月起即拒絕還款,積欠債務3 萬2202元及5 萬8427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六),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

㈦於93年6 月25日,不詳地點,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在前揭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7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華南商銀進而行使,致華南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准貸款並核發現金卡,林春月取得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 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自行繳付借款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華南商銀對現金卡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自94年11月25起即拒絕還款,積欠債務4 萬1386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七),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

㈧於93年12月16日,不詳地點,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授權書,在前揭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印文詳見附表十三編號8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安泰商銀進而行使,致安泰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核發貸款36萬元,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安泰商銀核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林春月取得上開貸款後即用以代償中華板信、聯邦、台新、玉山、萬泰、中國信託、華南、富邦等銀行之卡債33萬6000元。嗣因林春月自94年5 月16日起即拒絕還款,積欠債務33萬4857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貸款金額詳如附表八所示),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安泰商銀於94年12月30日將本件債權轉售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9年4 月1 日將本件債權轉售給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㈨於94年1 月21日,在不詳地點,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下仍稱寶華商銀)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9 ),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現金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寶華商銀進而行使,致寶華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於同年月24日核發現金卡,林春月取得前揭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 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自行繳付借款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寶華商銀對現金卡之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部分利息,至94年11月28日止積欠卡債21萬703 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詳如附表九),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寶華商銀《起訴書誤載為安泰商銀,應予更正》於95年12月27日將本件債權轉售予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㈩於94年1 月31日,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商銀)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 號之高雄分行,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MUCH現金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10),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大眾商銀進而行使,致大眾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同意核發卡號000000000000現金卡,林春月取得前揭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則自行繳付借款本息,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大眾商銀對於核發現金卡之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部分利息,截至94年6 月21日止,積欠債務4 萬9984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十),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於94年2 月22日,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商銀)小額貸款申請書,在前揭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及印文,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署押及印文詳見附表十三編號11),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小額貸款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京城商銀進而行使,致京城商業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同意貸款額度為12萬元,林春月即申請借款11萬元,足生損害於林春華、京城商銀核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未清償本金及利息,截至96年2 月23日止,積欠債務11萬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貸款金額詳如附表十一)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於94年4 月12日,在不詳地點,林春月承前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冒用林春華名義填寫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位偽造「林春華」之署押,且在申請書之「居住地址」填上自身手機門號及通訊住址而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詳見附表十三編號12),以使不知情之銀行徵信人員誤信所聯絡之人為林春華而未發現其冒名申請現金卡情事後,將申請書投遞與中華商銀進而行使,致中華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林春華本人申請而於同年5月24日同意核發額度10萬元之現金卡,林春月取得前揭現金卡後,承前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該現金卡在該銀行ATM 櫃員機借款,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銀行之ATM 櫃員機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款項,林春月因此向該銀行借得8 萬9933元,足生損害於林春華及中華商銀對現金卡核發之審核及對客戶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林春月僅清償部分利息,截至94年12月30日止,積欠債務9 萬8073元無力還清(交易日期、預借現金金額詳如附表十二),該銀行向林春華催討,始發覺上情。(中華商業銀行於94年12月30日將本件債權轉售予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林鈺琄、聯邦商銀、台新商銀、中國信託商銀、聯邦商銀、台北富邦商銀、萬泰商銀、安泰商銀、寶華商銀、大眾商銀、板信商銀、華南商銀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報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林春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105 年度偵緝字第156 號卷《下稱偵五卷》第41頁正、反面、本院一卷第103 頁、本院二卷第78頁、第189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鈺琄於警詢及偵查(見警卷第10頁至第14頁、95偵字236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 頁、95年度偵緝字第96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2頁)、證人即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翁祥宙於警詢(偵五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吳采容於偵查(偵五卷第109 頁背面)、證人即中國信託商銀告訴代理人郭家良於警詢(偵五卷第176 頁至第177 頁)、證人即台新商銀告訴代理人柳信賢於警詢(偵五卷第65頁至第66頁)、證人即台北富邦商銀告訴代理人林哲政於警詢(見偵五卷第83頁至第84頁)、證人即萬泰商銀告訴代理人張鈞豐於警詢(見警卷第27至28頁)、陳慧珊於偵查(見偵五卷第137 頁)、證人即板信商銀告訴代理人王淩玲於警詢及偵查(警卷第29頁至第30頁、偵五卷第225 頁)、證人即華南商銀告訴代理人陳怡玲於警詢(警卷第48頁至第49頁)、陳瑛祺於偵查(偵五卷第220 頁)、證人即安泰商銀告訴代理人鄭南生於警詢(偵五卷第201 頁至第202 頁)、證人尚億資產公司(繼受安泰商銀債權)法務朱寰浩於偵查(偵五卷第193 頁)、證人即寶華商銀告訴代理人陳福山於警詢(偵五卷第124 頁正、反面)、證人即匯誠第一資產公司(繼受寶華商銀債權)法務劉蕓溶(偵五卷第165 頁)、證人即大眾銀行告訴代理人洪基菁於警詢、偵查(警卷第40頁、偵五卷第94頁)、證人即磊豐國際資產公司(繼受中華商銀債權)法務莊明哲於偵查(偵五卷第162 頁正、反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聯邦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3 張、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1 份、聲明書1 張、刷卡簽單影本3 張、聯邦商銀陳報狀1 紙(95年度他字第6214號卷第6 頁至第26頁、偵五卷第101 頁至第105 頁、第112 頁至122 頁、本院卷第97頁)、中國信託漢神百貨聯名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 紙、冒用明細表1 份、簽帳單影本2 紙、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現金卡冒用明細表各1 份(見偵五卷第179 頁至第188 頁)、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幸福加值卡專用申請書、聲明書、信用卡冒用明細、還款明細、Yoube 予備金申請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各1 份(警卷第146 至170 頁、偵五卷第49頁至第64頁、第67至70頁)、台北富邦商銀泛亞家族EASYCARD申請書、TVBS寶貝希望認同卡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恢復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刷卡明細表各1 份(警卷第18頁至第23頁、偵五卷第84頁背面至第92頁)、萬泰商銀客戶交易明細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信用貸款核定書、申請書各1 份(警卷第197 至204 頁、偵五卷第138 頁至第143頁)、板信商銀現金卡(起訴書誤為信用卡)申請暨約定書2 份、放款主檔查詢單1 份(見偵五卷第227 頁至第229 頁、本院二卷第111 頁正、反面)、華南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華南商銀總行106 年9 月29日債消字第1060103197號函暨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1 紙(見偵五卷第221 頁、本院二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安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授權書、信用借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各1 份(警卷第181 頁至第182 頁、偵五卷第195 頁至第197 頁、第72頁、第76頁至第78頁)、寶華商銀提出之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金融卡融資及透資往來明細查詢單、魔力現金卡批覆書、魔力現金卡申請書、聲明書各1份(警卷第117 頁至第126 頁、偵五卷第125 頁至第130 頁)、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1030現金卡帳戶查詢、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各1 紙(偵五卷第96頁至第99頁)、台南企銀(京城商銀前身)超易貸小額貸款申請書、客戶歸戶資料表、京城商銀內部結案資料、林春華身分證影本、對保備忘錄影本各1 份(見偵五卷第152 頁至第156 頁)、中華商銀麥克現金卡申請書1 紙、債權讓與證明書2 紙、貸還款項目查詢1 紙(見偵五卷第168 頁至第171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為前揭犯罪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比較如下:

㈠關於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所定之罰金法定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然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1 元以上」,且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提高10倍,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臺幣30元以上,故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刪除第68條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經修正後,罰金之最低度刑亦在加減之列,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68條之規定對於被告較屬有利。

㈡關於牽連犯與連續犯: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結果,如適用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依舊法則屬裁判上一罪,自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關於刑法第339 條部分:新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罰金刑自銀元1 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經核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㈣綜上,本件前開法律修正部分,經綜合比較結果,均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所載如附表十三各編號所示冒用林春華名義,向附表十三各編號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取得信用卡、現金卡部分);於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一)編號1 至5 、附表一(二)編號1 至7 、附表一(三)編號1 、7 至11、13至14、19至21、27、31至32、34、36、40至42、44、46,及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一)編號2、4 、6 、7 、9 、11至12、15、21至22、33、35至36、39至45、附表二(二)編號1 、2 ,及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三(一)編號4 至12、14至16、19至24,及事實欄一、㈣之附表四(一)編號1 、3 至5 、7 、9 至21、23、24、28、30、33至35、37至42、附表四(二)編號1 至2 所示冒名刷卡消費購物之行為,及事實欄一、㈧之附表八、事實欄一、之附表十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一)編號6 至7 、附表一(三)編號12、15、23、25、29、33、35、37至39、47至56,及事實一、㈡之附表二(一)編號1 、3 、5 、8 、14,及事實

一、㈢之附表三(一)編號1 至3 、13、17、18、附表三(三),及事實欄一、㈣之附表四(一)編號8 、26、2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書漏載法條);於事實一、㈠之附表一(三)編號2 至6 、16至18、22、24、26、28、30、43、45,及事實一、㈡之附表二(一)編號10、13、16至20、23至32、34、37、38、附表二(三)編號1 至25,及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三(二)編號1 至6 ,及事實一、㈣之附表四(一)編號2 、6 、22、25、27、31、32、36,及事實欄一、㈤之附表五、事實欄一、㈥之附表六(一)、(二),及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七、事實欄一、㈨之附表九、事實欄一、㈩之附表十、事實欄一、之附表十二所為,均為預借現金,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起訴書漏載法條)。被告於如附表十三各編號所示申請書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簽帳單,先後偽造「林春華」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均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再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間,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劃而為之,有方法與目的、行為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㈢刑罰裁量: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或循正當管道借貸金錢,竟貪圖私利及滿足其物質慾望,且僅因自己信用不佳,無法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貸款代償信用卡債務等,即擅自冒用其胞姐林鈺琄之原名林春華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辦理貸款代償信用卡債務,並多次至特約商店盜刷財物、由自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或清償債務,且不再按時繳款納息,致上開借款、欠款成為金融機構之呆帳,法治觀念淡薄,其刷卡消費、預借現金及貸款而未償還之本金合計達1,404,877 元(計算式詳後述),其行為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更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甚鉅,惡性非輕,自應受有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態度尚可,而觀其刷卡消費明細多為日常用品或代償其他銀行之卡債,復參以被告雖與中國信託商銀、尚億資產管理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京城商銀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96 頁、第258 頁、第260 頁、第237 頁),但被告迄今均尚未依調解內容賠償上開各金融機構所受之損害,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二卷第66頁、第78頁),並考量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前從事賣衣服的,當時因為年輕,以卡養卡,辦新還舊,本來有還,後來因為薪水不夠還,所以沒有還等語(見本院二卷第78頁、第189 頁)之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被告雖於105 年2 月3 日緝獲歸案,惟被告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6年7 月30日發佈通緝,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不適用同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規定,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五、沒收及追徵: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著有判例。

㈡被告於附表十三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編號9 、編號10、編號12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申辦取得之信用卡、現金卡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之物,但因價值均不高且均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若就被告所詐欺取得之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而開啟執行程序探知該等物品所在及其價額,其執行之效果與所耗費之公益資源顯然不符比例,故為免日後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二各次刷卡消費、預借現金或信用貸款所取得之財物或服務、現金,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固應宣告沒收,但被告於本案被查獲前,即有繳納部分卡費及以辦新卡還舊卡之方式償還部分款項,此由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被告之消費明細及欠款餘額可知,又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金融機構計算之被告積欠款項,部分有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但利息及違約金應屬金融機構與客戶之民事契約約定所生費用,被告實際為詐欺行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應僅限於本金,故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以各金融機構所計算被告償還部分本金後之本金餘額總和。因此,被告就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列被告積欠各金融機構之本金餘額合計為1,404,877 元(計算式為:130,637 元+92,991 元+149,564元+69,987 元+69, 946元+88,358 元+40,478 元+315,583元+200,000元+47,400 元+110,000元+89,933 元=1,404,877 元),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偽造之如附表十三所示私文書係供銀行審核申請內容所用,已交由銀行收執,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等文件上之附表十三各編號所示偽造之「林春華」署押共35枚、印文共12枚部分,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亦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及各次刷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林春華」署名之部分,除卷內尚存之如附表一(三)編號32、編號34及附表二(一)編號39、編號45所示之簽帳單上之偽造「林春華」署押各1 枚應宣告沒收外,其餘因各該消費簽帳單因案發距今已有數年之久,依收單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業務流程,上開信用卡簽帳單已逾調閱期限,而無法取得,業據告訴代理人吳采容於偵查、郭家良於警詢陳述在卷(見偵五卷第109 頁背面、第177 頁),堪認皆已逾收單機構之保存期限業已滅失,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信用卡及信用卡簽帳單仍屬存在,則其上偽造「林春華」之簽名已可合理認定隨之滅失,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219 條,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之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聯邦商銀(交易明細詳95他6214號第9 頁至第21頁、偵
        五 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第113 頁背面至第119 頁
        背面)
 ┌────────────────────────────────┬─────────────┐
 │(一)聯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VISA卡)                  │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 商   店   名   稱        │偽造之  │應沒收  │出處  │
 │    │            │新臺幣)        │                          │私文書  │之物    │      │
 ├──┼──────┼────────┼─────────────┼────┼────┼───┤
 │ 1  │92年9月28日 │     8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  │92年9月29日 │     20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  │92年9月30日 │     39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4  │92年10月01日│     32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5  │92年10月05日│     5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6  │92年10月03日│     4059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        │      │
 │ 7  │92年10月17日│     1510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二)聯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VISA卡)                  │        │        │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 商   店   名   稱        │        │        │      │
 │    │            │新臺幣)        │                          │        │        │      │
 ├──┼──────┼────────┼─────────────┼────┼────┼───┤
 │ 1  │92年9月24日 │     23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  │92年9月25日 │     37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  │92年10月01日│     293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4  │92年10月13日│     13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5  │93年7月24日 │     4056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6  │93年7月25日 │     45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7  │93年7月29日 │     1016元     │鳳山大書城                │        │        │      │
 ├──┴──────┴────────┴─────────────┼────┼────┼───┤
 │(三)聯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MASTER卡)                │        │        │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 商   店   名   稱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1  │92年9月24日 │     7480元     │馥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  │92年10月1日 │     10000元    │現金借款                  │        │        │      │
 ├──┼──────┼────────┼─────────────┤        │        │      │
 │ 3  │92年10月2日 │     2000元     │現金借款                  │        │        │      │
 ├──┼──────┼────────┼─────────────┤        │        │      │
 │ 4  │92年10月3日 │     1000元     │現金借款                  │        │        │      │
 ├──┼──────┼────────┼─────────────┤        │        │      │
 │ 5  │92年10月6日 │     1000元     │現金借款                  │        │        │      │
 ├──┼──────┼────────┼─────────────┤        │        │      │
 │ 6  │92年10月14日│     10000元    │現金借款                  │        │        │      │
 ├──┼──────┼────────┼─────────────┤        │        │      │
 │ 7  │92年11月12日│     645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8  │92年11月16日│     2500元     │仟采皮鞋店                │        │        │      │
 ├──┼──────┼────────┼─────────────┤        │        │      │
 │ 9  │92年12月14日│     49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0 │92年12月18日│     29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1 │93年1月20日 │     1000元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12 │93年2月23日 │     1150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        │      │
 │ 13 │93年4月23日 │     18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4 │93年5月16日 │     356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5 │93年5月13日 │     1095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        │      │
 │ 16 │93年7月15日 │     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        │      │
 ├──┼──────┼────────┼─────────────┤        │        │      │
 │ 17 │93年7月23日 │     3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 18 │93年7月23日 │     2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福分行  │        │        │      │
 ├──┼──────┼────────┼─────────────┤        │        │      │
 │ 19 │93年7月30日 │     1584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0 │93年8月1日  │     29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1 │93年8月1日  │     5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2 │93年7月30日 │     1000元     │高雄銀行CD/ATM            │        │        │      │
 ├──┼──────┼────────┼─────────────┤        │        │      │
 │ 23 │93年7月30日 │     4806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        │      │
 │ 24 │93年8月1日  │     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        │      │
 ├──┼──────┼────────┼─────────────┤        │        │      │
 │ 25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10萬元第1期 │        │        │      │
 ├──┼──────┼────────┼─────────────┤        │        │      │
 │ 26 │93年8月14日 │     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        │      │
 ├──┼──────┼────────┼─────────────┤        │        │      │
 │ 27 │93年8月27日 │     25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8 │93年9月15日 │     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        │      │
 ├──┼──────┼────────┼─────────────┤        │        │      │
 │ 29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10萬元第2期 │        │        │      │
 ├──┼──────┼────────┼─────────────┤        │        │      │
 │ 30 │93年8月16日 │     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 31 │93年10月14日│     396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32 │93年10月13日│     664元      │鳳山大書城                │簽帳單  │偽造「林│95他62│
 │    │            │                │                          │        │春華」署│14卷第│
 │    │            │                │                          │        │押1枚   │25頁  │
 ├──┼──────┼────────┼─────────────┼────┼────┼───┤
 │ 33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3期 │        │        │      │
 ├──┼──────┼────────┼─────────────┤        │        │      │
 │ 34 │93年10月18日│     1000元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        │      │
 ├──┼──────┼────────┼─────────────┤        │        │      │
 │ 35 │93年10月19日│     3438元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店│        │        │      │
 ├──┼──────┼────────┼─────────────┤        │        │      │
 │ 36 │93年10月31日│     162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7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4期 │        │        │      │
 ├──┼──────┼────────┼─────────────┤        │        │      │
 │ 38 │93年12月13日│     3173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    │            │                │多店                      │        │        │      │
 ├──┼──────┼────────┼─────────────┤        │        │      │
 │ 39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5期 │        │        │      │
 ├──┼──────┼────────┼─────────────┤        │        │      │
 │ 40 │94年1月2日  │     2272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41 │94年1月1日  │     500元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        │        │        │      │
 ├──┼──────┼────────┼─────────────┼────┼────┼───┤
 │ 42 │94年1月3日  │     500元      │大眾加油站有限公司        │簽帳單  │偽造「林│同上卷│
 │    │            │                │                          │        │春華」署│第23頁│
 │    │            │                │                          │        │押1枚   │      │
 ├──┼──────┼────────┼─────────────┼────┼────┼───┤
 │ 43 │94年1月9日  │     2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44 │94年1月10日 │     2900元     │信成銀樓                  │        │        │      │
 ├──┼──────┼────────┼─────────────┤        │        │      │
 │ 45 │94年1月12日 │     4000元     │台北銀行                  │        │        │      │
 ├──┼──────┼────────┼─────────────┤        │        │      │
 │ 46 │94年1月14日 │     49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47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6期 │        │        │      │
 ├──┼──────┼────────┼─────────────┤        │        │      │
 │ 48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7期 │        │        │      │
 ├──┼──────┼────────┼─────────────┤        │        │      │
 │ 49 │94年3月1日  │     1500元     │2月份延遲繳款違約金       │        │        │      │
 ├──┼──────┼────────┼─────────────┤        │        │      │
 │ 50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8期 │        │        │      │
 ├──┼──────┼────────┼─────────────┤        │        │      │
 │ 51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9期 │        │        │      │
 ├──┼──────┼────────┼─────────────┤        │        │      │
 │ 52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10期│        │        │      │
 ├──┼──────┼────────┼─────────────┤        │        │      │
 │ 53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11期│        │        │      │
 ├──┼──────┼────────┼─────────────┤        │        │      │
 │ 54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12期│        │        │      │
 ├──┼──────┼────────┼─────────────┤        │        │      │
 │ 55 │93年8月3日  │     6666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13期│        │        │      │
 ├──┼──────┼────────┼─────────────┤        │        │      │
 │ 56 │94年8月3日  │     13342元    │通信預支圓夢金十萬元第14、│        │        │      │
 │    │            │                │15期                      │        │        │      │
 ├──┴──────┴────────┼─────────────┼────┴────┴───┤
 │聯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 、      │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本金共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274,737 元,繳款金額共144,│                          │
 │                                    │100元,利息及違約金共49,80│                          │
 │                                    │4 元(見本院二卷第97頁陳報│                          │
 │                                    │狀;起訴書誤為12萬6635元,│                          │
 │                                    │告訴代理人翁祥宙所述之金額│                          │
 │                                    │實則為盜刷金額,見警卷第25│                          │
 │                                    │頁)                      │                          │
 ├──────────────────┴─────────────┤                          │
 │犯罪所得:130,637 元(計算式:本金274737元-繳款金額144100元=  │                          │
 │                              130637元)                        │                          │
 └────────────────────────────────┴─────────────┘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銀(交易明細表詳偵五卷第173 頁至第175
        頁 背面、第180 頁至第185 頁)
 ┌────────────────────────────────┬─────────────┐
 │(一)中國信託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編號│交易日期    │刷卡消費金額(單│商   店   名   稱         │偽造之  │應沒收  │出處  │
 │    │            │位:新臺幣)    │                          │私文書  │之物    │      │
 ├──┼──────┼────────┼─────────────┼────┼────┼───┤
 │ 1  │92年10月    │     1403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  │92年11月    │     138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  │92年11月    │     4397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  │93年3月4日  │     364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5  │93年3月5日  │     839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  │93年4月11日 │     95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7  │93年4月21日 │     84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8  │93年5月31日 │     1092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93年6月2日  │     45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0 │93年6月20日 │     6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建興         │        │        │      │
 ├──┼──────┼────────┼─────────────┤        │        │      │
 │ 11 │93年6月21日 │     2900元     │兩隻老虎皮鞋              │        │        │      │
 ├──┼──────┼────────┼─────────────┤        │        │      │
 │ 12 │93年6月23日 │     22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3 │93年6月24日 │     10000元    │中信銀ATM三多簡分         │        │        │      │
 ├──┼──────┼────────┼─────────────┤        │        │      │
 │ 14 │93年6月30日 │     5218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5 │93年6月30日 │     3658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16 │93年6月30日 │     4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建興         │        │        │      │
 ├──┼──────┼────────┼─────────────┤        │        │      │
 │ 17 │93年7月2日  │     2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18 │93年7月3日  │     2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新盛心       │        │        │      │
 ├──┼──────┼────────┼─────────────┤        │        │      │
 │ 19 │93年7月4日  │     4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新盛心       │        │        │      │
 ├──┼──────┼────────┼─────────────┤        │        │      │
 │ 20 │93年7月6日  │     17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21 │93年7月21日 │     754元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2 │93年7月21日 │     1500元     │麻婆子皮匠                │        │        │      │
 ├──┼──────┼────────┼─────────────┤        │        │      │
 │ 23 │93年7月22日 │     3000元     │中信銀ATM鳳山分行         │        │        │      │
 ├──┼──────┼────────┼─────────────┤        │        │      │
 │ 24 │93年7月24日 │     1000元     │中信銀ATM鳳山分行         │        │        │      │
 ├──┼──────┼────────┼─────────────┤        │        │      │
 │ 25 │93年7月25日 │     2000元     │中信銀ATM鳳山分行         │        │        │      │
 ├──┼──────┼────────┼─────────────┤        │        │      │
 │ 26 │93年7月26日 │     5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建興         │        │        │      │
 ├──┼──────┼────────┼─────────────┤        │        │      │
 │ 27 │93年7月27日 │     8000元     │中信銀ATM鳳山分行         │        │        │      │
 ├──┼──────┼────────┼─────────────┤        │        │      │
 │ 28 │93年7月27日 │     1000元     │中信銀ATM統一建興         │        │        │      │
 ├──┼──────┼────────┼─────────────┤        │        │      │
 │ 29 │93年7月28日 │     2000元     │中信銀ATM三多簡易分       │        │        │      │
 ├──┼──────┼────────┼─────────────┤        │        │      │
 │ 30 │93年7月29日 │     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鳳            │        │        │      │
 ├──┼──────┼────────┼─────────────┤        │        │      │
 │ 31 │93年7月29日 │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            │        │        │      │
 ├──┼──────┼────────┼─────────────┤        │        │      │
 │ 32 │93年7月29日 │     3000元     │中信銀ATM三多簡易分       │        │        │      │
 ├──┼──────┼────────┼─────────────┤        │        │      │
 │ 33 │93年9月17日 │     1000元     │中國石油三多三路          │        │        │      │
 ├──┼──────┼────────┼─────────────┤        │        │      │
 │ 34 │93年9月23日 │     1000元     │中華商業銀行              │        │        │      │
 ├──┼──────┼────────┼─────────────┤        │        │      │
 │ 35 │93年9月26日 │     378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6 │93年9月28日 │     69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37 │93年12月7日 │     1000元     │中信銀ATM三多簡易分       │        │        │      │
 ├──┼──────┼────────┼─────────────┤        │        │      │
 │ 38 │94年1月6日  │     1000元     │高雄銀行                  │        │        │      │
 ├──┼──────┼────────┼─────────────┼────┼────┼───┤
 │ 39 │94年3月9日  │     1000元     │大昌路加油站              │簽帳單  │偽造「林│105 偵│
 │    │            │                │                          │        │春華」署│緝156 │
 │    │            │                │                          │        │押1枚   │卷第18│
 │    │            │                │                          │        │        │1 頁背│
 │    │            │                │                          │        │        │面    │
 ├──┼──────┼────────┼─────────────┼────┼────┼───┤
 │ 40 │94年4月1日  │     590元      │歐儷登服飾                │        │        │      │
 ├──┼──────┼────────┼─────────────┤        │        │      │
 │ 41 │94年4月6日  │     1元        │歐儷登服飾                │        │        │      │
 ├──┼──────┼────────┼─────────────┤        │        │      │
 │ 42 │94年4月18日 │     1030元     │歐儷登服飾                │        │        │      │
 ├──┼──────┼────────┼─────────────┤        │        │      │
 │ 43 │94年5月6日  │     920元      │歐儷登服飾                │        │        │      │
 ├──┼──────┼────────┼─────────────┤        │        │      │
 │ 44 │94年5月6日  │     1000元     │歐儷登服飾                │        │        │      │
 ├──┼──────┼────────┼─────────────┼────┼────┼───┤
 │ 45 │94年6月12日 │     500元      │國慶加油站                │簽帳單  │偽造「林│同上卷│
 │    │            │                │                          │        │春華」署│第182 │
 │    │            │                │                          │        │押1枚   │頁    │
 ├──┴──────┴────────┴─────────────┼────┴────┴───┤
 │(二)中國信託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編號│交易日期    │刷卡消費金額(單│商   店   名   稱         │        │        │      │
 │    │            │位:新臺幣)    │                          │        │        │      │
 ├──┼──────┼────────┼─────────────┤        │        │      │
 │ 1  │92年10月    │     45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 2  │92年11月    │     39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4萬   │        │        │      │
 │  000000號)合計10萬1902元          │3604元                    │        │        │      │
 ├──────────────────┴─────────────┼────┴────┴───┤
 │(三)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                │                          │
 ├──┬──────┬──────────────────────┼────┬────┬───┤
 │編號│消費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1  │93年3月17日 │                 10000元                    │        │        │      │
 ├──┼──────┼──────────────────────┤        │        │      │
 │ 2  │93年3月18日 │                  4500元                    │        │        │      │
 ├──┼──────┼──────────────────────┤        │        │      │
 │ 3  │93年3月22日 │                  3000元                    │        │        │      │
 ├──┼──────┼──────────────────────┤        │        │      │
 │ 4  │93年3月29日 │                 10000元                    │        │        │      │
 ├──┼──────┼──────────────────────┤        │        │      │
 │ 5  │93年4月5日  │                  1000元                    │        │        │      │
 ├──┼──────┼──────────────────────┤        │        │      │
 │ 6  │93年4月8日  │                   800元                    │        │        │      │
 ├──┼──────┼──────────────────────┤        │        │      │
 │ 7  │93年4月30日 │                   700元                    │        │        │      │
 ├──┼──────┼──────────────────────┤        │        │      │
 │ 8  │93年5月31日 │                   400元                    │        │        │      │
 ├──┼──────┼──────────────────────┤        │        │      │
 │ 9  │93年6月30日 │                   400元                    │        │        │      │
 ├──┼──────┼──────────────────────┤        │        │      │
 │ 10 │93年7月22日 │                   500元                    │        │        │      │
 ├──┼──────┼──────────────────────┤        │        │      │
 │ 11 │93年9月22日 │                  5000元                    │        │        │      │
 ├──┼──────┼──────────────────────┤        │        │      │
 │ 12 │93年9月27日 │                  3000元                    │        │        │      │
 ├──┼──────┼──────────────────────┤        │        │      │
 │ 13 │93年9月27日 │                  1000元                    │        │        │      │
 ├──┼──────┼──────────────────────┤        │        │      │
 │ 14 │93年9月29日 │                  3000元                    │        │        │      │
 ├──┼──────┼──────────────────────┤        │        │      │
 │ 15 │93年9月29日 │                 13000元                    │        │        │      │
 ├──┼──────┼──────────────────────┤        │        │      │
 │ 16 │93年9月30日 │                  3300元                    │        │        │      │
 ├──┼──────┼──────────────────────┤        │        │      │
 │ 17 │93年10月25日│                  1000元                    │        │        │      │
 ├──┼──────┼──────────────────────┤        │        │      │
 │ 18 │93年11月26日│                  2000元                    │        │        │      │
 ├──┼──────┼──────────────────────┤        │        │      │
 │ 19 │93年11月29日│                  1000元                    │        │        │      │
 ├──┼──────┼──────────────────────┤        │        │      │
 │ 20 │93年11月29日│                  8000元                    │        │        │      │
 ├──┼──────┼──────────────────────┤        │        │      │
 │ 21 │93年11月29日│                   700元                    │        │        │      │
 ├──┼──────┼──────────────────────┤        │        │      │
 │ 22 │93年11月30日│                  3000元                    │        │        │      │
 ├──┼──────┼──────────────────────┤        │        │      │
 │ 23 │93年12月2日 │                  3000元                    │        │        │      │
 ├──┼──────┼──────────────────────┤        │        │      │
 │ 24 │93年12月31日│                   800元                    │        │        │      │
 ├──┼──────┼──────────────────────┤        │        │      │
 │ 25 │94年2月2日  │                   700元                    │        │        │      │
 ├──┼──────┼──────────────────────┼────┴────┴───┤
 │合計│93年3月17日 │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5萬   │                          │
 │    │起至94年9月 │3056元                                      │                          │
 │    │12日止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4萬3604元                 │依據本院二卷第93頁中國信託│
 │3774號欠款                          │                          │商銀陳報狀,信用卡轉列呆帳│
 ├──────────────────┼─────────────┤金額為40,665元,現金卡轉列│
 │卡號000000000000號欠款              │5萬3056元                 │呆帳金額為52,246元,雖未區│
 ├──────────────────┼─────────────┤分本本金、利息、違約金,但│
 │              不法所得:合計本金餘額│9萬2911元                 │因金額較左列告訴代理人於偵│
 │                                    │                          │查中陳報之金額為低,故依此│
 │                                    │                          │計算本金餘額,計算式:    │
 │                                    │                          │40665 元+52246元=92911 元│
 └──────────────────┴─────────────┴─────────────┘
附表三:台新商銀(信用卡交易明細詳95他854 號第8 頁至第28
        頁 、第32頁、偵五卷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第64頁)
 ┌────────────────────────────────┐
 │(一)台新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商   店   名   稱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月13日 │     20000元    │代償萬泰銀行              │
 ├──┼──────┼────────┼─────────────┤
 │ 2  │93年1月13日 │     30000元    │代償聯邦銀行              │
 ├──┼──────┼────────┼─────────────┤
 │ 3  │93年3月30日 │     388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多店                      │
 ├──┼──────┼────────┼─────────────┤
 │ 4  │93年4月23日 │     6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5  │93年5月28日 │     8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6  │93年6月10日 │     217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7  │93年7月6日  │     297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8  │93年8月22日 │     2400元     │麻婆子皮匠                │
 ├──┼──────┼────────┼─────────────┤
 │ 9  │93年8月24日 │     1467元     │遠東大書城                │
 ├──┼──────┼────────┼─────────────┤
 │ 10 │93年8月27日 │     3479元     │鳳山大書城                │
 ├──┼──────┼────────┼─────────────┤
 │ 11 │93年9月7日  │     1001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2 │93年9月22日 │     1000元     │台糖油品事業部國泰加油站  │
 ├──┼──────┼────────┼─────────────┤
 │ 13 │93年9月27日 │     12542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多店                      │
 ├──┼──────┼────────┼─────────────┤
 │ 14 │93年10月13日│     10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5 │93年10月13日│     1000元     │中國石油河南路站          │
 ├──┼──────┼────────┼─────────────┤
 │ 16 │93年10月25日│     500元      │中國石油河南路站          │
 ├──┼──────┼────────┼─────────────┤
 │ 17 │93年11月6日 │     1109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多店                      │
 ├──┼──────┼────────┼─────────────┤
 │ 18 │93年11月25日│     2132元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店│
 ├──┼──────┼────────┼─────────────┤
 │ 19 │93年12月24日│     500元      │中國石油河南路站          │
 ├──┼──────┼────────┼─────────────┤
 │ 20 │94年4月5日  │     530元      │中國石油河南路站          │
 ├──┼──────┼────────┼─────────────┤
 │ 21 │94年4月25日 │     1元        │歐儷登服飾                │
 ├──┼──────┼────────┼─────────────┤
 │ 22 │94年5月3日  │     500元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自立│
 │    │            │                │加油站                    │
 ├──┼──────┼────────┼─────────────┤
 │ 23 │94年5月6日  │     600元      │歐儷登服飾                │
 ├──┼──────┼────────┼─────────────┤
 │ 24 │94年5月28日 │     800元      │歐儷登服飾                │
 ├──┴──────┴────────┼─────────────┤
 │93年1月9日起至94年9月7日止,卡號4579│積欠本金、利息8萬2863元   │
 │000000000000刷卡消費、利息共計8萬   │                          │
 │2863元(金額詳95他854號告訴狀)     │                          │
 ├──────────────────┴─────────────┤
 │(二)台新商銀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95他854 號卷P32 │
 │      頁】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商店名稱                  │
 │    │            │位:新臺幣)    │                          │
 ├──┼──────┼────────┼─────────────┤
 │ 1  │93年6月24日 │     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
 ├──┼──────┼────────┼─────────────┤
 │ 2  │93年7月23日 │     500元      │遠東商銀CD/ATM            │
 ├──┼──────┼────────┼─────────────┤
 │ 3  │93年9月13日 │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
 ├──┼──────┼────────┼─────────────┤
 │ 4  │93年9月15日 │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
 ├──┼──────┼────────┼─────────────┤
 │ 5  │93年10月2日 │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
 ├──┼──────┼────────┼─────────────┤
 │ 6  │93年10月4日 │     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
 ├──┼──────┼────────┼─────────────┤
 │    │            │                │積欠2萬3500元             │
 ├──┴──────┴────────┴─────────────┤
 │(三)台新商銀0利代償金撥款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商   店   名   稱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6月15日 │     50000元    │撥款代償台北富邦銀行      │
 ├──┼──────┼────────┼─────────────┤
 │ 2  │93年6月15日 │     50000元    │撥款代償聯邦銀行          │
 ├──┼──────┼────────┼─────────────┤
 │ 3  │93年6月15日 │     40000元    │撥款代償中國信託銀行      │
 ├──┼──────┼────────┼─────────────┤
 │ 4  │93年6月15日 │     9001元     │撥款代償中國信託銀行      │
 ├──┼──────┼────────┼─────────────┤
 │    │已還款金額3 │合計14萬9001元  │積欠本金11萬3201元(見105 │
 │    │萬5800元    │                │偵緝字第156 號卷第64頁)  │
 ├──┴──────┴────────┴─────────────┤
 │總計                                                            │
 ├──────────────────┬─────┬───────┤
 │(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2萬3500元 │已清償信金卡、│
 │      )積欠金額                    │          │信用卡債務7萬 │
 │                                    │          │              │
 ├──────────────────┼─────┤元,積欠本金3 │
 │(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積│8萬2863元 │萬6363元(見10│
 │      欠金額                        │          │5 偵緝字第156 │
 │                                    │          │號卷第63頁)  │
 ├──────────────────┼─────┴───────┤
 │(三)台新商銀0利代償金積欠金額    │本金11萬3201元            │
 ├──────────────────┴─────────────┤
 │不法所得:3 萬6363元+11萬3201元=14萬9564元                    │
 └────────────────────────────────┘
附表四:台北富邦商銀(交易明細,詳偵五卷第91頁至第92頁)
 ┌────────────────────────────────┐
 │(一)台北富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交易日期    │消費金額(單位:│商   店   名   稱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8月12日 │     1987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2  │93年8月14日 │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3  │93年8月30日 │     3200元     │捷安特新成車行            │
 ├──┼──────┼────────┼─────────────┤
 │ 4  │93年8月31日 │     384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5  │93年9月3日  │     2500元     │榮穩汽車百貨              │
 ├──┼──────┼────────┼─────────────┤
 │ 6  │93年9月8日  │     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7  │93年9月10日 │     1050元     │中國石油五甲站            │
 ├──┼──────┼────────┼─────────────┤
 │ 8  │93年9月24日 │     1734元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店│
 ├──┼──────┼────────┼─────────────┤
 │ 9  │93年10月4日 │     831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0 │93年10月10日│     1287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1 │93年10月10日│     94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2 │93年10月12日│     69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3 │93年10月15日│     9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4 │93年10月15日│     706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5 │93年10月17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仆│
 │    │            │                │子加油站                  │
 ├──┼──────┼────────┼─────────────┤
 │ 16 │93年10月19日│     10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7 │93年11月10日│     20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8 │93年11月11日│     499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19 │93年11月14日│     56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20 │93年11月15日│     500元      │台糖油品事業部國泰加油站  │
 ├──┼──────┼────────┼─────────────┤
 │ 21 │93年12月4日 │     1840元     │主幼商場鳳山門市          │
 ├──┼──────┼────────┼─────────────┤
 │ 22 │93年12月4日 │     3200元     │合作金庫                  │
 ├──┼──────┼────────┼─────────────┤
 │ 23 │93年12月9日 │     1178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24 │93年12月11日│     599元      │鳳山大書城                │
 ├──┼──────┼────────┼─────────────┤
 │ 25 │93年12月15日│     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26 │93年12月24日│     2982元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店│
 ├──┼──────┼────────┼─────────────┤
 │ 27 │94年1月6日  │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
 ├──┼──────┼────────┼─────────────┤
 │ 28 │94年1月12日 │     500元      │海寮加油站                │
 ├──┼──────┼────────┼─────────────┤
 │ 29 │94年1月14日 │     2239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
 │    │            │                │多店                      │
 ├──┼──────┼────────┼─────────────┤
 │ 30 │94年1月16日 │     400元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          │
 ├──┼──────┼────────┼─────────────┤
 │ 31 │94年1月18日 │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32 │94年1月22日 │     2000元     │大眾銀行                  │
 ├──┼──────┼────────┼─────────────┤
 │ 33 │94年2月2日  │     43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34 │94年3月1日  │     2464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35 │94年3月11日 │     599元      │鳳山大書城                │
 ├──┼──────┼────────┼─────────────┤
 │ 36 │94年3月21日 │     1000元     │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        │
 ├──┼──────┼────────┼─────────────┤
 │ 37 │94年3月22日 │     500元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華盟站│
 ├──┼──────┼────────┼─────────────┤
 │ 38 │94年4月12日 │     2500元     │歐儷登服飾                │
 ├──┼──────┼────────┼─────────────┤
 │ 39 │94年5月22日 │     1590元     │主幼商場鳳山門市          │
 ├──┼──────┼────────┼─────────────┤
 │ 40 │94年5月31日 │     500元      │大眾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41 │94年6月26日 │     1000元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自立加│
 │    │            │                │油站                      │
 ├──┼──────┼────────┼─────────────┤
 │ 42 │94年6月30日 │     1250元     │歐儷登服飾                │
 ├──┴──────┴────────┴─────────────┤
 │(二)台北富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1  │93年8月18日 │     2000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2  │93年8月18日 │     87元       │A+1精品百貨-一心店      │
 ├──┼──────┼────────┼─────────────┤
 │    │            │                │積欠6萬9987元             │
 ├──┴──────┴────────┴─────────────┤
 │犯罪所得:6萬9,987元(此為本金欠款,見本院二卷第101頁)         │
 └────────────────────────────────┘
附表五:萬泰商銀(客戶交易明細詳偵五卷第138 頁至第139 頁
        背面、第141 頁至第143 頁)
 ┌────────────────────────────────┐
 │萬泰商銀現金卡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帳務管理費                │
 │    │            │位:新臺幣)    │                          │
 ├──┼──────┼────────┼─────────────┤
 │ 1  │92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收                      │
 ├──┼──────┼────────┼─────────────┤
 │ 2  │92年10月23日│    2000元      │未收                      │
 ├──┼──────┼────────┼─────────────┤
 │ 3  │92年10月24日│    2000元      │未收                      │
 ├──┼──────┼────────┼─────────────┤
 │ 4  │92年10月27日│    6000元      │未收                      │
 ├──┼──────┼────────┼─────────────┤
 │ 5  │92年11月10日│    20000元     │未收                      │
 ├──┼──────┼────────┼─────────────┤
 │ 6  │92年12月17日│    500元       │未收                      │
 ├──┼──────┼────────┼─────────────┤
 │ 7  │93年1月16日 │    19600元     │未收                      │
 ├──┼──────┼────────┼─────────────┤
 │ 8  │93年2月20日 │    600元       │未收                      │
 ├──┼──────┼────────┼─────────────┤
 │ 9  │93年3月25日 │    600元       │未收                      │
 ├──┼──────┼────────┼─────────────┤
 │ 10 │93年4月24日 │    2000元      │未收                      │
 ├──┼──────┼────────┼─────────────┤
 │ 11 │93年4月24日 │    8000元      │未收                      │
 ├──┼──────┼────────┼─────────────┤
 │ 12 │93年4月25日 │    5000元      │未收                      │
 ├──┼──────┼────────┼─────────────┤
 │ 13 │93年4月27日 │    6000元      │未收                      │
 ├──┼──────┼────────┼─────────────┤
 │ 14 │93年4月28日 │    10000元     │未收                      │
 ├──┼──────┼────────┼─────────────┤
 │ 15 │93年5月5日  │    1000元      │未收                      │
 ├──┼──────┼────────┼─────────────┤
 │ 16 │93年5月5日  │    2000元      │未收                      │
 ├──┼──────┼────────┼─────────────┤
 │ 17 │93年5月6日  │    2000元      │未收                      │
 ├──┼──────┼────────┼─────────────┤
 │ 18 │93年5月13日 │    5000元      │未收                      │
 ├──┼──────┼────────┼─────────────┤
 │ 19 │93年5月27日 │    200元       │未收                      │
 ├──┼──────┼────────┼─────────────┤
 │ 20 │93年6月2日  │    1000元      │未收                      │
 ├──┼──────┼────────┼─────────────┤
 │ 21 │93年6月3日  │    1000元      │未收                      │
 ├──┼──────┼────────┼─────────────┤
 │ 22 │93年6月7日  │    1300元      │未收                      │
 ├──┼──────┼────────┼─────────────┤
 │ 23 │93年6月9日  │    2000元      │未收                      │
 ├──┼──────┼────────┼─────────────┤
 │ 24 │93年6月17日 │    17000元     │未收                      │
 ├──┼──────┼────────┼─────────────┤
 │ 25 │93年6月18日 │    3000元      │未收                      │
 ├──┼──────┼────────┼─────────────┤
 │ 26 │93年6月19日 │    7000元      │未收                      │
 ├──┼──────┼────────┼─────────────┤
 │ 27 │93年7月6日  │    2000元      │未收                      │
 ├──┼──────┼────────┼─────────────┤
 │ 28 │93年7月16日 │    20000元     │未收                      │
 ├──┼──────┼────────┼─────────────┤
 │ 29 │93年7月16日 │    6000元      │未收                      │
 ├──┼──────┼────────┼─────────────┤
 │ 30 │93年7月17日 │    2000元      │未收                      │
 ├──┼──────┼────────┼─────────────┤
 │ 31 │93年7月18日 │    500元       │未收                      │
 ├──┼──────┼────────┼─────────────┤
 │ 32 │93年7月19日 │    20000元     │未收                      │
 ├──┼──────┼────────┼─────────────┤
 │ 33 │93年7月19日 │    18000元     │未收                      │
 ├──┼──────┼────────┼─────────────┤
 │ 34 │93年8月26日 │    20000元     │未收                      │
 ├──┼──────┼────────┼─────────────┤
 │ 35 │93年8月27日 │    6000元      │未收                      │
 ├──┼──────┼────────┼─────────────┤
 │ 36 │93年9月10日 │    20000元     │未收                      │
 ├──┼──────┼────────┼─────────────┤
 │ 37 │93年9月10日 │    20000元     │未收                      │
 ├──┼──────┼────────┼─────────────┤
 │ 38 │93年9月14日 │    1000元      │未收                      │
 ├──┼──────┼────────┼─────────────┤
 │ 39 │93年9月15日 │    500元       │未收                      │
 ├──┼──────┼────────┼─────────────┤
 │ 40 │93年9月21日 │    2800元      │未收                      │
 ├──┼──────┼────────┼─────────────┤
 │ 41 │93年10月28日│    1700元      │未收                      │
 ├──┼──────┼────────┼─────────────┤
 │ 42 │93年12月1日 │    1800元      │未收                      │
 ├──┼──────┼────────┼─────────────┤
 │ 43 │94年1月5日  │    1800元      │未收                      │
 ├──┼──────┼────────┼─────────────┤
 │ 44 │94年2月15日 │    1600元      │未收                      │
 ├──┼──────┼────────┼─────────────┤
 │ 45 │94年3月22日 │    1000元      │未收                      │
 ├──┼──────┼────────┼─────────────┤
 │ 46 │94年3月22日 │    700元       │未收                      │
 ├──┼──────┼────────┼─────────────┤
 │ 47 │94年4月27日 │    1900元      │未收                      │
 ├──┼──────┼────────┼─────────────┤
 │ 48 │93年5月31日 │    1000元      │未收                      │
 ├──┼──────┼────────┼─────────────┤
 │ 49 │93年6月4日  │    900元       │未收                      │
 ├──┼──────┼────────┼─────────────┤
 │合計│92年10月15日│預借現金金額28萬│本金餘額6萬9946元         │
 │    │起至94年8月 │6000元          │                          │
 │    │25日止償還款│                │                          │
 │    │金額23萬5257│                │                          │
 │    │元(含帳務管│                │                          │
 │    │理費及利息)│                │                          │
 ├──┴──────┴────────┴─────────────┤
 │不法所得:6萬9946元                                             │
 └────────────────────────────────┘
附表六:板信商銀(放款主檔查詢單見本院二卷第111 頁)
 ┌────────────────────────────────┐
 │(一)板信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    │
 │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見本院二卷第109 頁)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本金、│
 │    │            │位: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              │
 ├──┼──────┼────────┼─────────────┤
 │ 1  │92年12月17日│    3萬2202元   │本金:  29931元           │
 │    │            │                │轉催息: 2271元           │
 │    │            │                │(見本院二卷第109頁)     │
 ├──┴──────┴────────┴─────────────┤
 │(二)板信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      │
 │為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
 ├──┬──────┬────────┬─────────────┤
 │ 2  │93年7月6日  │    5萬8427元   │此為本金                  │
 ├──┼──────┼────────┼─────────────┤
 │合計│92年12月17日│    9萬0629元   │                          │
 │    │起至94年5月 │                │                          │
 │    │止          │                │                          │
 ├──┴──────┴────────┴─────────────┤
 │不法所得:8 萬8358元。(計算式:本金29931 元+58427 元=88358 元│
 │,利息非被告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                                │
 └────────────────────────────────┘
附表七:華南商銀(即起訴書之附表八,貸還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二卷第104頁至第106頁)
 ┌────────────────────────────────┐
 │華南商銀現金卡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本金、│
 │    │            │位: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              │
 ├──┼──────┼────────┼─────────────┤
 │ 1  │93年6月25日 │4 萬1386元      │本金40,478元              │
 │    │起至94年11月│                │利息   908元              │
 │    │25日止      │                │(見本院二卷第104頁)     │
 ├──┴──────┴────────┴─────────────┤
 │不法所得: 4萬478元(應以本金餘額計算)                         │
 └────────────────────────────────┘
附表八:安泰商銀(即起訴書附表七,帳戶授信明細資料見偵五
        卷第72頁、第76頁至第78頁)
 ┌────────────────────────────────┐
 │安泰商銀小額信用貸款(起訴書誤為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  │
 ├──┬──────┬────────┬─────────────┤
 │編號│交易日期    │貸款金額(單位:│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本金、│
 │    │            │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              │
 ├──┼──────┼────────┼─────────────┤
 │ 1  │93年8月16日 │    360000元    │                          │
 ├──┼──────┼────────┼─────────────┤
 │合計│93年8月16日 │                │本金315583元              │
 │    │起至94年9月 │                │利息5231元                │
 │    │19日止      │                │違約金12313元             │
 │    │            │                │歸戶訴訟費225元           │
 ├──┴──────┴────────┴─────────────┤
 │不法所得:31萬5583元(以借款本金計算)                          │
 └────────────────────────────────┘
附表九:寶華商銀(往來明細資料詳偵五卷第125 頁背面)
 ┌────────────────────────────────┐
 │寶華商銀現金卡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位:新臺幣)    │                          │
 ├──┼──────┼────────┼─────────────┤
 │ 1  │94年2月2日  │    20000元     │                          │
 ├──┼──────┼────────┼─────────────┤
 │ 2  │94年2月3日  │    180000元    │                          │
 ├──┼──────┼────────┼─────────────┤
 │合計│94年2月2日起│                │積欠21萬703元(詳告訴代理 │
 │    │至94年11月28│                │人陳福山指訴P47頁)       │
 │    │日止        │                │                          │
 ├──┴──────┴────────┴─────────────┤
 │不法所得:20萬元(以借款本金計算)                              │
 └────────────────────────────────┘
附表十:大眾商銀(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詳偵五卷第96頁、第
        99頁)
 ┌────────────────────────────────┐
 │大眾商銀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償還部份本金後,積欠本金、│
 │    │            │位: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              │
 ├──┼──────┼────────┼─────────────┤
 │ 1  │94年1月31日 │     5100元     │                          │
 ├──┼──────┼────────┼─────────────┤
 │ 2  │94年2月1日  │     14600元    │                          │
 ├──┼──────┼────────┼─────────────┤
 │ 3  │94年2月2日  │     5100元     │                          │
 ├──┼──────┼────────┼─────────────┤
 │ 4  │94年2月15日 │     3100元     │                          │
 ├──┼──────┼────────┼─────────────┤
 │ 5  │94年2月18日 │     5100元     │                          │
 ├──┼──────┼────────┼─────────────┤
 │ 6  │94年2月21日 │     15100元    │                          │
 ├──┼──────┼────────┼─────────────┤
 │ 7  │94年3月1日  │     2100元     │                          │
 ├──┼──────┼────────┼─────────────┤
 │ 8  │94年3月1日  │     7700元     │                          │
 ├──┼──────┼────────┼─────────────┤
 │ 9  │94年3月17日 │     800元      │                          │
 ├──┼──────┼────────┼─────────────┤
 │ 10 │94年4月18日 │     400元      │                          │
 ├──┼──────┼────────┼─────────────┤
 │ 11 │94年6月13日 │     500元      │                          │
 ├──┼──────┼────────┼─────────────┤
 │ 12 │94年6月21日 │     20100元    │                          │
 ├──┼──────┼────────┼─────────────┤
 │ 13 │94年6月21日 │     19100元    │                          │
 ├──┼──────┼────────┼─────────────┤
 │ 14 │94年6月21日 │     800元      │                          │
 ├──┼──────┼────────┼─────────────┤
 │合計│94年1月31日 │     99600 元   │利息2584元                │
 │    │起至94年6月 │                │已償還本金52200元         │
 │    │21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不法所得:4 萬7400元,計算式:99600 元-52200 元=47400 元(利息│
 │部分非被告因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                                │
 └────────────────────────────────┘
附表十一:京城商銀(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詳偵五卷第154 頁
 ┌────────────────────────────────┐
 │京城商銀小額信貸                                                │
 ├──┬──────┬────────┬─────────────┤
 │編號│交易日期    │貸款金額(單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 1  │94年2月23日 │    11萬元      │                          │
 ├──┼──────┼────────┼─────────────┤
 │合計│94年2月23日 │                │積欠11萬元(詳告訴代理人黃│
 │    │起至96年2月 │                │鈺如指訴)                │
 │    │23日止      │                │                          │
 ├──┴──────┴────────┴─────────────┤
 │不法所得:11萬元                                                │
 └────────────────────────────────┘
附表十二:中華商銀(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詳偵五卷第171 頁
 ┌────────────────────────────────┐
 │中華商銀現金卡                                                  │
 ├──┬──────┬────────┬─────────────┤
 │編號│交易日期    │預借現金金額(單│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位:新臺幣)    │                          │
 ├──┼──────┼────────┼─────────────┤
 │ 1  │94年5月24日 │    8萬9933元   │                          │
 │    │            │                │                          │
 ├──┼──────┼────────┼─────────────┤
 │合計│94年5月24日 │                │積欠9 萬8073元(含利息,見│
 │    │起至94年12月│                │偵五卷第162 頁背面告訴代理│
 │    │30日止      │                │人莊明哲指訴)            │
 ├──┴──────┴────────┴─────────────┤
 │不法所得:8萬9933元(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應以本金計算)           │
 └────────────────────────────────┘ 
附表十三:被告冒用「林春華」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
          貸款而偽造之私文書
┌──┬────┬─────┬────┬─────────┬───┬───────┬────┐
│編號│金融機構│申  請  日│申請種類│卡號              │偽造之│應沒收之物    │出    處│
│    │名    稱│          │        │                  │私文書│              │        │
├──┼────┼─────┼────┼─────────┼───┼───────┼────┤
│1-1 │聯邦銀行│92年9 月間│VISA普卡│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正卡申請人正│95他6214│
│    │        │          │        │                  │申請書│楷中文親筆簽名│卷第8頁 │
│    │        │          │        │                  │      │」欄之偽造「林│        │
│    │        │          │        │                  │      │春華」署押1 枚│        │
├──┤        ├─────┼────┼─────────┼───┼───────┼────┤
│1-2 │        │92年9 月間│VISA白金│0000000000000000  │F1白金│「正卡申請人正│同上卷第│
│    │        │          │卡      │                  │卡申請│楷中文親筆簽名│6 頁    │
│    │        │          │        │                  │書    │」欄之偽造「林│        │
│    │        │          │        │                  │      │春華」署押1 枚│        │
├──┤        ├─────┼────┼─────────┼───┼───────┼────┤
│1-3 │        │92年9 月間│Master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正卡申請人正│同上卷第│
│    │        │          │信用卡  │                  │申請書│楷中文親筆簽名│7頁     │
│    │        │          │        │                  │      │」欄之偽造「林│        │
│    │        │          │        │                  │      │春華」署押1 枚│        │
├──┼────┼─────┼────┼─────────┼───┼───────┼────┤
│2-1 │中國信託│92年10月間│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漢神百│「正卡申請人親│105 偵緝│
│    │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貨聯名│筆中文簽名」欄│156 卷第│
│    │        │          │        │                  │卡申請│之偽造「林春華│179 頁  │
│    │        │          │        │                  │書    │」署押1 枚    │        │
├──┤        ├─────┼────┼─────────┼───┼───────┼────┤
│2-2 │        │93年7月間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正卡申請人親│同上卷第│
│    │        │          │        │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筆正楷中文簽名│179 頁背│
│    │        │          │        │0000000000000000、│      │」欄之偽造「林│面      │
│    │        │          │        │0000000000000000  │      │春華」署押1 枚│        │
├──┤        ├─────┼────┼─────────┼───┼───────┼────┤
│2-3 │        │93年3 月間│現金卡  │00000-000000-0    │現金卡│「立約人(借款│同上卷第│
│    │        │          │        │                  │申請書│人)親簽」欄之│185 頁背│
│    │        │          │        │                  │      │偽造「林春華」│面      │
│    │        │          │        │                  │      │署押1 枚      │        │
├──┼────┼─────┼────┼─────────┼───┼───────┼────┤
│3-1 │台新商銀│93年1 月間│代償卡  │0000000000000000  │代償卡│「正卡申請人親│同上卷第│
│    │        │          │        │                  │專用申│筆正楷中文簽名│50頁    │
│    │        │          │        │                  │請書  │」欄之偽造「林│        │
│    │        │          │        │                  │      │春華」署押1 枚│        │
├──┤        ├─────┼────┼─────────┼───┼───────┼────┤
│3-2 │        │93年6月間 │幸福加值│0000000000000000  │幸福加│「正卡申請人親│同上卷第│
│    │        │          │卡      │                  │值卡專│筆簽名」欄之偽│61頁背面│
│    │        │          │        │                  │用申請│造「林春華」署│        │
│    │        │          │        │                  │書    │押1 枚        │        │
├──┤        ├─────┼────┼─────────┼───┼───────┼────┤
│3-3 │        │93年1月間 │Yoube   │00000000000000    │Yoube │「申請人親筆正│同上卷第│
│    │        │          │金融卡  │                  │予備金│楷中文簽名」欄│67頁    │
│    │        │          │        │                  │申請書│之偽造「林春華│        │
│    │        │          │        │                  │      │」署押1枚     │        │
│    │        │          │        │                  ├───┼───────┼────┤
│    │        │          │        │                  │YouBe │「立書人暨領用│同上卷第│
│    │        │          │        │                  │之金融│人(簽章)」欄│68頁    │
│    │        │          │        │                  │卡及密│之偽造「林春華│        │
│    │        │          │        │                  │碼單領│」署押1枚     │        │
│    │        │          │        │                  │用證明│              │        │
├──┤        ├─────┼────┼─────────┼───┼───────┼────┤
│3-4 │        │93年6月間 │0利代償│                  │0利代│「立約人」欄之│95他854 │
│    │        │          │金      │                  │償金專│偽造「林春華」│卷第36頁│
│    │        │          │        │                  │用申請│署押1 枚      │        │
│    │        │          │        │                  │書    │              │        │
├──┼────┼─────┼────┼─────────┼───┼───────┼────┤
│4-1 │台北富邦│91年3 月16│泛亞家族│0000000000000000、│泛亞家│「正卡人親筆中│105偵緝 │
│    │商銀    │日        │EASY    │0000000000000000、│族EASY│文簽名」欄、「│156 卷第│
│    │        │          │CARD    │0000000000000000、│CARD申│正卡人親簽」欄│84頁背面│
│    │        │          │        │0000000000000000  │請書、│之偽造「林春華│        │
│    │        │          │        │                  │      │」署押共2枚   │        │
│    │        │          │        │                  ├───┼───────┼────┤
│    │        │          │        │                  │信用卡│立書人(正卡持│同上卷第│
│    │        │          │        │                  │恢復用│卡人)簽名欄之│85頁    │
│    │        │          │        │                  │卡申請│偽造「林春華」│        │
│    │        │          │        │                  │書、  │署押1枚       │        │
├──┤        ├─────┼────┼─────────┼───┼───────┼────┤
│4-2 │        │93年4 月12│TVBS寶貝│                  │TVBS寶│「正卡人親筆中│同上卷第│
│    │        │日        │希望認同│0000000000000000、│貝希望│文簽名」欄之偽│86頁    │
│    │        │          │卡      │0000000000000000、│認同卡│造「林春華」署│        │
│    │        │          │        │                  │申請書│押1枚         │        │
├──┤        ├─────┼────┤                  ├───┼───────┼────┤
│4-3 │        │93年7 月31│萬事達卡│                  │信用卡│「正卡人親筆中│同上卷第│
│    │        │日        │        │                  │申請書│文簽名」欄之偽│85頁背面│
│    │        │          │        │                  │      │造「林春華」署│        │
│    │        │          │        │                  │      │押1枚         │        │
├──┼────┼─────┼────┼─────────┼───┼───────┼────┤
│5   │萬泰商銀│92年10月3 │小額循環│                  │小額循│「申請人」欄之│警卷第  │
│    │(已改名│日        │信用貸款│                  │環信用│偽造「林春華」│204 頁  │
│    │為凱基商│          │        │                  │貸款申│署押1枚       │        │
│    │業銀行)│          │        │                  │請書  │              │        │
│    │        │          │        │                  ├───┼───────┼────┤
│    │        │          │        │                  │小額循│「立約人」欄之│警卷第  │
│    │        │          │        │                  │環信用│偽造「林春華」│201頁   │
│    │        │          │        │                  │貸款契│署押1枚       │        │
│    │        │          │        │                  │約    │              │        │
├──┼────┼─────┼────┼─────────┼───┼───────┼────┤
│6-1 │板信商銀│92年12月17│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人暨立約│105 偵緝│
│    │        │日        │        │                  │申請暨│人」欄之偽造「│156 卷第│
│    │        │          │        │                  │約定書│林春華」署押1 │227頁   │
│    │        │          │        │                  │      │枚            │        │
├──┤        ├─────┼────┼─────────┼───┼───────┼────┤
│6-2 │        │93年7月6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人暨立約│同上卷  │
│    │        │日        │        │                  │申請暨│人」欄、「申請│第227 頁│
│    │        │          │        │                  │約定書│人簽名」欄之偽│、、第  │
│    │        │          │        │                  │      │造「林春華」署│229 頁  │
│    │        │          │        │                  │      │押2 枚        │        │
├──┼────┼─────┼────┼─────────┼───┼───────┼────┤
│7   │華南商銀│93年6 月25│小額循環│                  │小額循│「立約人親自簽│同上卷第│
│    │        │日        │信用貸款│                  │環信用│名」欄、「立約│221 頁背│
│    │        │          │        │                  │貸款契│人(請親簽)」│面      │
│    │        │          │        │                  │約書  │欄之偽造「林春│        │
│    │        │          │        │                  │      │華」署押2 枚  │        │
├──┼────┼─────┼────┼─────────┼───┼───────┼────┤
│8   │安泰商銀│93年8 月間│信用貸款│                  │安泰銀│「申請人」欄之│警卷第  │
│    │        │【起訴書犯│        │                  │行信用│偽造「林春華」│182頁   │
│    │        │罪事實一、│        │                  │貸款申│署押1 枚      │        │
│    │        │(八)誤載│        │                  │請書  │              │        │
│    │        │為93年12月│        │                  ├───┼───────┼────┤
│    │        │16日】    │        │                  │信用借│「立約人(即甲│105 偵緝│
│    │        │          │        │                  │貸契約│方)」欄之偽造│156卷第 │
│    │        │          │        │                  │書    │「林春華」署押│196 頁至│
│    │        │          │        │                  │      │1 枚及該契約書│第197 頁│
│    │        │          │        │                  │      │上偽造「林春華│背面    │
│    │        │          │        │                  │      │」印文6枚     │        │
│    │        │          │        │                  ├───┼───────┼────┤
│    │        │          │        │                  │授權書│「立授權書人」│同上卷第│
│    │        │          │        │                  │      │欄之偽造「林春│195頁   │
│    │        │          │        │                  │      │華」署押1 枚、│        │
│    │        │          │        │                  │      │印文1枚       │        │
├──┼────┼─────┼────┼─────────┼───┼───────┼────┤
│9   │寶華商銀│94年1月21 │現金卡  │                  │魔力現│「正卡/ 現金卡│105 偵緝│
│    │(更名為│日        │        │                  │金卡申│申請人(中文正│156 卷第│
│    │新加坡商│          │        │                  │請書  │楷簽名)」欄、│126 頁背│
│    │星展銀行│          │        │                  │      │「申請人簽名」│面      │
│    │)      │          │        │                  │      │欄之偽造「林春│        │
│    │        │          │        │                  │      │華」署押2 枚  │        │
│    │        │          │        │                  ├───┼───────┼────┤
│    │        │          │        │                  │聲明書│「客戶確認簽名│警卷第  │
│    │        │          │        │                  │      │」欄之偽造「林│126頁   │
│    │        │          │        │                  │      │春華」署押1枚 │        │
├──┼────┼─────┼────┼─────────┼───┼───────┼────┤
│10  │大眾商銀│94年1 月31│現金卡  │000000000000      │MUCH現│「申請人簽名」│105 偵緝│
│    │        │日        │        │                  │金卡申│欄之偽造「林春│156 卷第│
│    │        │          │        │                  │請書  │華」署押1 枚  │97頁    │
├──┼────┼─────┼────┼─────────┼───┼───────┼────┤
│11  │京城商銀│94年2 月22│小額貸款│                  │小額貸│「申請人簽名」│同上卷第│
│    │        │日        │        │                  │款申請│欄、「借款人簽│152頁   │
│    │        │          │        │                  │書    │名或蓋章」欄之│        │
│    │        │          │        │                  │      │偽造「林春華」│        │
│    │        │          │        │                  │      │署押共2 枚、偽│        │
│    │        │          │        │                  │      │造「林春華」印│        │
│    │        │          │        │                  │      │文共5 枚      │        │
├──┼────┼─────┼────┼─────────┼───┼───────┼────┤
│12  │中華商銀│93年4 月13│現金卡  │                  │麥克現│「申請人/ 同意│同上卷第│
│    │        │日【起訴書│        │                  │金卡申│人」欄、「立約│168 頁正│
│    │        │犯罪事實一│        │                  │請書  │人」欄、「收到│、反面  │
│    │        │、(十二)│        │                  │      │與正本相符之影│        │
│    │        │誤載為93年│        │                  │      │本」處、申請書│        │
│    │        │4月12日) │        │                  │      │背面左側邊之偽│        │        
│    │        │          │        │                  │      │造「林春華」署│        │
│    │        │          │        │                  │      │押共4 枚      │        │
├──┼────┴─────┴────┴─────────┼───┴───────┴────┤        
│    │                                                  │合計:共偽造「林春華」署押35枚、│              
│    │                                                  │印文12枚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