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兼代理人
- 楊馥銘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被告
- 張宏諒
張家豪
鐘永權
張閔棋
張國祥
黃靖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案件(106年度簡字第4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被告盧家新損害賠償部分,因該被告盧家新現通緝中尚未審結,俟審判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9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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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