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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雷政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告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殷豪章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戴敬哲律師
被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政育
被告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18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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