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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台灣元美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勇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明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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