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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53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英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英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英吉在高雄市○○區○○○村0 號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服刑時,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上午8時9 分許,於高雄監獄日夜勤管理員交接班時,仍躺著未起身等候點名,高雄監獄日勤管理員李振賓遂進入保護房內叫其起身點名,曾英吉心生不滿而出言挑釁,並於戒出輔導返回保護房之際,明知日勤管理員李振賓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當場以左手肘攻擊李振賓頭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英吉之高雄監獄收容人談話筆錄。

㈡證人蘇俊維、洪哲夫之談話筆錄。

㈢被害人即管理員李振賓106 年2 月21日出具之職務報告。

㈣監視器光碟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又被告前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東簡字第28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因詐欺、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4 月、8 月,上開各罪復經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2 年9 月25日執行完畢(因另案執行拘役,於102 年11月14日始行出監) 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勤之監所管理員施以強暴,嚴重蔑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公權力,所為甚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品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5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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