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舒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787號、第7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舒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組(含鍵盤、滑鼠、電源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舒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5、6月 間某日起,由楊舒婷向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現金網-傳奇娛樂城」( 網址:http://ag.tq22/manage/page/login/commonlogin/login .aspx)之帳號「9ba31」及密碼「zxc957」後,利用該賭博網站提供之推廣網址,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大爺彩券行內,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各大論壇及雅虎奇摩知識家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留言區中,刊登上開推廣網址連結之訊息,對外招攬不特定之賭客前往下注,嗣有會員代號「DUILANG516」、「BA566」等不特定人成為會 員(即下線賭客),使各該賭客得以藉由楊舒婷所張貼之網址連結,自該賭博網站取得下注之帳號權限,並自行登入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運動簽賭網站,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人賭博。下線賭客以各該下注帳號登入上開網站後,得依該網站刊載之場次、規定之玩法與賠率下注簽賭美國職業棒球及其他各類運動賽事,賭客若押中即可依網站公告之賠率贏得彩金,以此射倖性之方式與不特定之下線賭客進行賭博,楊舒婷並可依所招攬會員之下注金額取得該賭博網站分配之佣金,以此方式營利。嗣為警於106年1月11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查獲,並扣得電腦 主機1組及監視器主機1組等物。 二、被告楊舒婷對於其向九州現金網-傳奇娛樂城申請會員帳號 並於各網站張貼推廣網址等情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6頁至第8頁)、檔案開啟紀錄1份(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 )、網頁列印資料1份(見警卷第12頁至第16頁)及現場查 獲照片19張(見警卷第19頁至第28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被告雖否認因前揭行為而獲有利益,然刑法第268條所謂「意圖營利」 ,僅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確實因而獲利為必要,被告既已於偵查中供稱:「(九州現金網密碼何時申請?)105年6、7月間,有客人跟我說上網找 網路賺錢的,我搜尋到,說只要推廣網址就可賺錢」等語明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87號卷第 11頁),足認被告係意圖營利而為張貼推廣網址之行為,是被告前開辯詞,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述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其中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一罪處斷。四、爰審酌被告上網刊登賭博網站訊息,而抽取佣金牟利,助長賭風,破壞社會風氣,危害非微;兼衡被告從無前科,已坦認犯行,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電腦主機1組(含鍵盤、滑鼠、電源線),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1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監視器主機1組(含螢幕),係被 告供管理人員出入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 ),參諸被告之犯行係利用網路張貼推廣網址以聚眾賭博,應無須管理人員出入,故扣案之監視器主機1組核與本案犯 行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