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石家禎陳力揚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翔

      郭芸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7317 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均更正為「自104 年5 月初起」。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均更正為「自104 年5 月初起」,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陳力揚

法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