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翔
郭芸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7317 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均更正為「自104 年5 月初起」。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4至15行原記載「自105 年5 月初起」均更正為「自104 年5 月初起」,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