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1843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48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曉銘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事 實 一、陳曉銘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 號1 樓「鴻億冷氣有限公司」(民國99年10月29日變更營業人名稱為「鴻億欣業有限公司」,變更營業地址至高雄市○○區○○路000 巷0號2樓,下稱鴻億公司)董事,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鴻億公司未向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進貨,仍於各該編號所示稅期,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鴻億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開立發票公司名稱、各次申報之發票金額詳附表一所示),據此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各該編號所示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鴻億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竟填製各該編號所示內容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予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如各該編號所示營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曉銘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卷第16頁;院卷三第18、30頁),並經證人劉秀臣、張文瀞、陳燕菁等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他卷第38至39、49、50頁;偵卷第15頁背面至16頁),復有鴻億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資料查詢(見偵卷第9 至1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7 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110207號函附鴻億公司98-100年度進銷項交易補充說明書及相關資料、104 年4 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14號函、104 年10月3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51號函、104 年5 月5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106710號函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涉案相關證據、105 年7 月6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109779號函暨附件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涉案相關證據(見偵卷第32至36、39至58、73至78、85至93、96至99頁背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項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國稅局卷一第52至123 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1條第1 項因為求用語統一,而將原規定之「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屬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惟修正後第47條僅增列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之規定,此係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不涉及刑罰輕重、構成要件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又同條復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原第1 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變更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將公司負責人受處罰之種類由「徒刑」擴及「拘役」及「罰金刑」,是修正前對商業負責人僅得科處「徒刑」,不得科處較輕之「拘役」或「罰金」,是修正後商業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㈢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原規定:「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第1 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規定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 項規定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項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四、論罪: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商業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 條已明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再者,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認定逃漏營業稅可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亦難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查鴻億公司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既係以每2 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即應以「一期」作為認定本件逃漏稅捐、填製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次數之計算標準,故起訴書認逃漏稅捐罪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均應論以集合犯,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又就附表二編號1 至17部分,被告於「各期內」為各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罪、幫助逃漏稅捐罪,俱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此外,被告所犯上開15次逃漏稅捐罪、17次填製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鴻億公司之負責人,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竟不思正途,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之不良結果;又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亦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固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復審酌附表一所示鴻億公司各期逃漏之稅額、附表二所示各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幫助逃漏之稅額;再斟以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本案各罪之犯罪時間之集中程度、犯罪手法及類型相似程度,兼衡上開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以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前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刑罰本質既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為目的,對行為人施以制裁,而緩刑之宣告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機會,再參諸被告素行及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足見其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事偵查、審判及論罪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其爾後知曉尊重法治,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再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七、沒收部分: 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第38條之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係鴻億公司負責人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如前述,鴻億公司因此逃漏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營業稅額,係被告為鴻億公司實行違法行為,鴻億公司因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本應宣告沒收。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且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此與刑事案件一般被害人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之情形有別;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就鴻億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核定應予補徵,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等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5 月27日函在卷為憑(見院卷三第33頁),當足以剝奪鴻億公司取得之不法利益,倘本件再對其諭知沒收或追徵此部分價額,將使其遭受雙重執行之不利益,實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維衡平。又被告雖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稅捐,然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此取得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之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此部分尚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八、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為鴻億公司負責人,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鴻億公司並無向附表三編號2 所示千達興業有限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向該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進項統一發票,充當鴻億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33,990元。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被訴向附表三編號2 所示千達興業有限公司取得該編號所示統一發票,充當鴻億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編號所示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51 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判決(見本院審訴卷第5 、6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之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為鴻億公司負責人,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鴻億公司未向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保成資訊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進貨,竟向該等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如該編號所示之進項統一發票,充當鴻億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該編號所示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為鴻億公司負責人,且收受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編號所示銷項稅額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院卷三第18、30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在卷可佐(見國稅局卷一第73、94、104 、119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㈣然鴻億公司於98年1 、2 月之稅期,除收受附表三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外,尚收受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且虛偽開立附表二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予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等在卷可佐(見國稅局卷一第70、84頁)。又參以鴻億公司於98年1 、2 月之營業稅申報內容(見國稅局卷一第52頁):進項金額係1,633,800 元,銷售金額則為1,464,100 元,分別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不實之進項發票合計金額、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實之銷項發票合計金額相符,足見鴻億公司於該稅期所申報之進、銷項金額均為虛偽,即鴻億公司在98年1 、2 月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㈤此外,參以鴻億公司於99年9 、10月之營業稅申報內容(見國稅局卷一第62頁):進項金額係5,037,146 元,銷售金額則為2,694,500 元,分別與附表三編號3 所示不實之進項發票合計金額、附表二編號11所示不實之銷項發票合計金額相符,亦足認鴻億公司於該稅期所申報之進、銷項金額均為虛偽,即鴻億公司在99年9 、10月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㈥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鴻億公司於98年1 、2 月及99年9 、10月既無任何實際交易,即無須依上開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逃漏稅捐可言,自難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相繩。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之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鴻億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發票月份│進項來源營業人 │發票│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 主文 │ │ │/稅期 │ │張數│ │營業稅額│ │ ├──┼────┼────────┼──┼─────┼────┼────────┤ │ 1 │98年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6 │1,464,830 │73,242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3 至4 月│限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13 │2,355,050 │117,753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小計 │19 │3,819,880 │190,995 │折算壹日。 │ ├──┼────┼────────┼──┼─────┼────┼────────┤ │ 2 │98年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9 │3,042,550 │152,128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5 至6 月│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3 │98年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4 │1,160,580 │58,028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7 至8 月│限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6 │1,698,480 │84,924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4 │1,516,320 │75,816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公司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小計 │14 │4,375,380 │218,768 │ │ ├──┼────┼────────┼──┼─────┼────┼────────┤ │ 4 │98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1 │422,470 │21,124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9 至10月│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4 │651,100 │32,555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6 │1,481,608 │74,080 │折算壹日。 │ │ │ ├────────┼──┼─────┼────┤ │ │ │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2 │779,780 │38,989 │ │ │ │ │公司 │ │ │ │ │ │ │ ├────────┼──┼─────┼────┤ │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6 │2,128,296 │106,416 │ │ │ │ ├────────┼──┼─────┼────┤ │ │ │ │一九九影音科技有│2 │814,300 │40,715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21 │6,277,554 │313,879 │ │ ├──┼────┼────────┼──┼─────┼────┼────────┤ │ 5 │98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3 │821,685 │41,084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11至12月├────────┼──┼─────┼────┤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4 │196,600 │9,830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尊古重今文化創意│4 │1,578,875 │78,944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產業管理有限公司│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小計 │11 │2,597,160 │129,858 │ │ ├──┼────┼────────┼──┼─────┼────┼────────┤ │ 6 │99年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24 │3,942,420 │197,121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1 至2 月│限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7 │99年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10 │1,829,600 │91,480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3 至4 月│限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達斯特有限公司 │1 │2,276,020 │113,801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小計 │11 │4,105,620 │205,281 │折算壹日。 │ ├──┼────┼────────┼──┼─────┼────┼────────┤ │ 8 │99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11 │3,354,208 │167,711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5 至6 月│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9 │99年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8 │4,075,104 │203,755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7 至8 月│有限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10 │99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17 │5,615,850 │280,793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11至12月│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11 │100 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12 │3,715,100 │185,755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1至2月 │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12 │100 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5 │1,788,166 │89,409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3至4 月 │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13 │100 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7 │3,270,430 │163,522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5至6 月 │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14 │100 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6 │3,587,880 │179,394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7至8 月 │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4 │1,964,880 │98,244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有限公司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小計 │10 │5,552,760 │277,638 │折算壹日。 │ ├──┼────┼────────┼──┼─────┼────┼────────┤ │ 15 │100 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5 │2,779,600 │138,980 │陳曉銘犯稅捐稽徵│ │ │9至10 月│公司 │ │ │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 │ │ │ │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 │ │ │ │ │ │ │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鴻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發票月份│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發票│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 主文 │ │ │/稅期 │ │張數│(合計) │營業稅額│ │ ├──┼────┼────────┼──┼─────┼────┼────────┤ │ 1 │98年 │聯浤國際企業有限│4 │1,464,100 │73,205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1 至2 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2 │98年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5 │1,906,740 │95,338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3 至4 月│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弘暘科技有限公司│3 │603,900 │30,195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計 │8 │2,510,640 │125,533 │日。 │ ├──┼────┼────────┼──┼─────┼────┼────────┤ │ 3 │98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1 │20,800 │1,040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5 至6 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棕藝實業有限公司│4 │1,776,700 │88,836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參宜有限公司 │5 │1,796,600 │89,83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3 │1,050,000 │52,5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1 │122,400 │6,120 │ │ │ │ ├────────┼──┼─────┼────┤ │ │ │ │小計 │14 │4,766,500 │238,326 │ │ ├──┼────┼────────┼──┼─────┼────┼────────┤ │ 4 │98年 │棕藝實業有限公司│7 │2,194,000 │109,700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7 至8 月│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7 │2,316,000 │115,800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計 │14 │4,510,000 │225,500 │日。 │ ├──┼────┼────────┼──┼─────┼────┼────────┤ │ 5 │98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4 │1,499,960 │74,998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9 至10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5 │2,001,600 │100,080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參宜有限公司(聲│1 │72,000 │3,6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日。 │ │ │ │誤載此張發票為98│ │ │ │ │ │ │ │年12月開立,應予│ │ │ │ │ │ │ │更正,見國稅局卷│ │ │ │ │ │ │ │一第116 頁) │ │ │ │ │ │ │ ├────────┼──┼─────┼────┤ │ │ │ │聯浤國際企業有限│3 │932,190 │46,610 │ │ │ │ │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13 │4,505,750 │225,288 │ │ ├──┼────┼────────┼──┼─────┼────┼────────┤ │ 6 │98年 │三揚產業股份有限│8 │2,827,338 │141,368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11至12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聯浤國際企業有限│3 │790,370 │39,519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1 │79,000 │3,950 │日。 │ │ │ │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12 │3,696,708 │184,837 │ │ ├──┼────┼────────┼──┼─────┼────┼────────┤ │ 7 │99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4 │831,320 │41,566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1 至2 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6 │2,206,950 │110,349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公司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三揚產業股份有限│4 │1,194,440 │59,72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公司 │ │ │ │日。 │ │ │ ├────────┼──┼─────┼────┤ │ │ │ │參宜有限公司 │1 │3,000 │150 │ │ │ │ ├────────┼──┼─────┼────┤ │ │ │ │小計 │15 │4,235,710 │211,787 │ │ ├──┼────┼────────┼──┼─────┼────┼────────┤ │ 8 │99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12 │2,478,700 │123,935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3 至4 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9 │99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7 │2,398,000 │119,900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5 至6 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10 │99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6 │2,425,152 │121,258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7 至8 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三揚產業股份有限│2 │754,000 │37,700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計 │8 │3,179,152 │158,958 │日。 │ ├──┼────┼────────┼──┼─────┼────┼────────┤ │ 11 │99年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5 │2,454,500 │122,726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9 至10月│公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影騰媒體科技股份│2 │240,000 │12,000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有限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計 │7 │2,694,500 │134,726 │日。 │ ├──┼────┼────────┼──┼─────┼────┼────────┤ │ 12 │99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17 │7,369,550 │368,479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11至12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英鉅精密有限公司│2 │800,000 │40,000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原名:飛恆有限│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鼎昇企業有限公司│2 │694,300 │34,715 │日。 │ │ │ ├────────┼──┼─────┼────┤ │ │ │ │影騰媒體科技股份│5 │150,000 │7,5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宏全工程行 │2 │180,000 │9,000 │ │ │ │ ├────────┼──┼─────┼────┤ │ │ │ │小計 │28 │9,193,850 │459,694 │ │ ├──┼────┼────────┼──┼─────┼────┼────────┤ │ 13 │100 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16 │2,660,200 │133,010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1至2 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英鉅精密有限公司│4 │1,000,000 │50,000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原名:飛恆有限│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影騰媒體科技股份│1 │60,000 │3,000 │日。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21 │3,720,200 │186,010 │ │ ├──┼────┼────────┼──┼─────┼────┼────────┤ │ 14 │100 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7 │1,327,224 │66,361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3至4 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影騰媒體科技股份│4 │110,000 │5,000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有限公司 │ │ │(聲請簡│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易判決處│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刑書誤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為5,500 │日。 │ │ │ │ │ │ │) │ │ │ │ ├────────┼──┼─────┼────┤ │ │ │ │旺琳實業有限公司│1 │26,000 │1,300 │ │ │ │ ├────────┼──┼─────┼────┤ │ │ │ │小計 │12 │1,463,224 │72,661 │ │ ├──┼────┼────────┼──┼─────┼────┼────────┤ │ 15 │100 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11 │3,554,660 │177,733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5至6 月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影騰媒體科技股份│1 │30,000 │1,500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有限公司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計 │12 │3,584,660 │179,233 │日。 │ ├──┼────┼────────┼──┼─────┼────┼────────┤ │ 16 │100 年 │達斯特有限公司 │5 │2,150,890 │107,545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7至8 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旺琳實業有限公司│1 │399,600 │19,980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宏全工程行 │1 │111,000 │5,550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博影國際媒體有限│2 │160,000 │8,000 │日。 │ │ │ │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9 │2,821,490 │141,075 │ │ ├──┼────┼────────┼──┼─────┼────┼────────┤ │ 17 │100 年9 │金廣豐企業有限公│19 │5,587,324 │279,366 │陳曉銘犯商業會計│ │ │至10月 │司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11參照): ┌──┬────┬────────┬──┬─────┬────┐ │編號│發票月份│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發票│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 │ │/ 稅期 │ │張數│(合計) │營業稅額│ ├──┼────┼────────┼──┼─────┼────│ │ 1 │98年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2 │954,000 │47,700 │ │ │1 至2 月│ │ │ │ │ ├──┼────┼────────┼──┼─────┼────│ │ 2 │98年 │千達興業有限公司│2 │679,800 │33,990 │ │ │1 至2 月│ │ │ │ │ ├──┼────┼────────┼──┼─────┼────┤ │ 3 │99年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12 │5,037,146 │251,859 │ │ │9 至10月│公司 │ │ │ │ └──┴────┴────────┴──┴─────┴────┘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