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4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佳成
- 選任辯護人
- 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474 號、106 年度偵字第561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下午5時,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思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佳成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二條之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扣案如附表一㈠、附表一㈡⒈至⒑、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佳成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毓承企業行」之負責人,明知二氟二氯甲烷CFC-12冷媒(下稱R12 冷媒)業經公告列管禁止輸入之化學物質,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冷媒(俗稱R22 冷媒)則係公告列管限制輸入之化學物質,竟自民國103 年2 月27日起至105 年6 月13日止共計4 次,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5 月4 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發布之「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貨櫃夾藏之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列管易致空氣污染之R12 冷媒及R22冷媒,其輸入後再賣予不知情之下游業者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二所載)。嗣吳佳成於105 年6 月13日輸入時,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R12 冷媒、R22 冷媒等物,而悉上情。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處罰條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 項、第52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93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
㈠、起訴書記載之被告犯罪所得,業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本院卷一第94頁、第152 頁),公訴檢察官上開更正無礙起訴事實之同一性,本院爰依檢察官更正之內容為審理。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查被告行為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59條第2 項固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然該次修正僅酌作文字修正,將條次分別變更為第31條、第52條,修正前後之刑度與構成要件並未變更,自非屬法律之變更,對於被告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52條處斷。
㈢、被告4 次違法輸入R12 、R22 冷媒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沒收部分:
⒈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及增訂公布,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 扣案如附表一㈠、附表一㈡⒈至⒏、附表一㈢⒈至⒊所示之冷媒,以及附表一㈡9 至10所示之電腦主機、帳冊、附表一㈢4 至5 所示之分裝冷媒簿冊、冷媒分裝機,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⒊ 本件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6,186,280 元,雖未據扣案,然因被告業於108 年7 月16日依協商內容繳回犯罪所得6,186,280 元至本院指定之帳戶,有本院臨時收據在卷可憑,如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持本院核發│ │ 之搜索票於105 年6 月13日在高雄港118 碼頭查驗區│ │ 搜索被告輸入之編號SNBU0000000 號、DFSU00 00000│ │ 號貨櫃,扣得之物(警一卷第17頁): │ │⒈ R22冷媒:469桶 │ │⒉ R22冷媒:468桶 │ │ │ │ │ ├─────────────────────────┤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持本院核發│ │ 之搜索票於105 年6 月13日在被告經營位於高雄市○○ ○ ○區○○路000 ○000 號之「毓承企業行」扣得之物│ │ (警一卷第21頁): │ │⒈ R22冷媒(10公斤裝):167桶 │ │⒉ R22冷媒(20公斤裝):103桶(起訴書誤載135桶) │ │⒊ R22冷媒(60公斤裝):93桶 │ │⒋ R12冷媒(10公斤裝):23桶 │ │⒌ R12冷媒(20公斤裝):32桶 │ │⒍ R12冷媒(25公斤裝):11桶 │ │⒎ R12冷媒(60公斤裝):5桶 │ │⒏ R12冷媒(65公斤裝):4桶 │ │⒐ 電腦主機:2台 │ │⒑ 帳冊:57本 │ │⒒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於105 年6 │ │ 月13日徵得被告之同意在高雄市大寮區江山路15之10│ │ 號旁之鐵皮屋扣得之物(警一卷第27頁): │ │⒈ R12冷媒(10公斤裝):175桶 │ │⒉ R22冷媒(10公斤裝):2015桶 │ │⒊ R22冷媒(22.7公斤裝):96桶 │ │⒋ 分裝冷媒簿冊:1本 │ │⒌ 冷媒分裝機:1台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下游商廠 │購買數量、金額(被告│ │ │ │之不法所得)估算 │ ├──┼───────────┼──────────┤ │ 1 │ 高凱祥(自105 年6 月1│①在高雄市大社區萬金│ │ │ 4日前6 、7 個月即開始│ 路349巷6之2號查扣 │ │ │ 向被告購買R22 冷媒, │ 218瓶 │ │ │ 每桶3,700 至3,800元)│②3,700 ×218 = │ │ │ │ 806,600元 │ ├──┼───────────┼──────────┤ │ 2 │ 王世昌(良家冷氣材料 │3859×30+2250×60+│ │ │ 行)稱: 104年2、3月購│3800×32=372,370元 │ │ │ 買R22冷媒約22.7公斤30│ │ │ │ 桶、105年4月21日購買R│ │ │ │ 22冷媒13.6公斤60桶及2│ │ │ │ 2.7公斤32桶 │ │ ├──┼───────────┼──────────┤ │ 3 │ 楊哲嘉(易辰冷氣材料 │①每次估算金額為3650│ │ │ 行)稱:伊於105 年5月│ ×64=233,600 元? │ │ │ 20日向吳佳成購買R-22 │②總共為233,600 ×3 │ │ │ 冷媒22.7公斤64桶。2、│ =700,800 元(105 │ │ │ 3年前也曾向吳佳成購買│ 年5 月20日1 次及之│ │ │ R-22冷媒2、3次 │ 前2 次,共3 次) │ ├──┼───────────┼──────────┤ │ 4 │ 陳昱均(北一冷凍材料 │3,800×5=19,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稱:105│ │ │ │ 年向吳佳成購買5 桶R12│ │ │ │ 冷媒 │ │ ├──┼───────────┼──────────┤ │ 5 │ 蕭杏甄(嘉彧實業有限 │200,605+163,580+ │ │ │ 公 司)稱:伊於105 年│95,460+33,450+ │ │ │ 間 向吳佳成購買R12 冷│4,200+35,390+ │ │ │ 媒及R22 冷媒2 次,於1│67,695+99,230= │ │ │ 05 年4 月1 日匯款206,│699,610元 │ │ │ 500 元,105 月3 日匯 │ │ │ │ 款163,580 元等語。另 │ │ │ │ 證人於偵訊後另補呈104│ │ │ │ 年間購買R12 冷媒及R22│ │ │ │ 冷媒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請書影本6 張(詳105年│ │ │ │ 度偵字第15474 號卷第 │ │ │ │ 87頁至92頁) │ │ │ │ │ │ ├──┼───────────┼──────────┤ │ 6 │ 林慶龍(唯益企業有限 │依左列發票,不法所得│ │ │ 公司)稱:伊於105 年3│為282,900元(不含稅) │ │ │ 、4 月間向吳佳成購買2│。 │ │ │ 次R22 冷媒,提供105年│ │ │ │ 4 月29日之統一發票影 │ │ │ │ 本1 紙 │ │ ├──┼───────────┼──────────┤ │ 7 │ 施治榮(冷豐企業有限 │3,800×32=121,600元│ │ │ 公司)稱:於105 年4月│ │ │ │ 份向吳佳成購買R22冷媒│ │ │ │ 32桶(50磅),每桶3,8│ │ │ │ 00 元 │ │ ├──┼───────────┼──────────┤ │ 8 │ 劉永可(松冠冷氣冷凍 │(4,000×20+3,800×│ │ │ 材料公司)稱:與被告 │200)×3=2,520,000 │ │ │ 生意往來約5 年,伊每 │元 │ │ │ 年向被告購買R12 冷媒 │ │ │ │ 及R22 冷媒2 至3 次, │ │ │ │ 1年購買R12 冷媒共約20│ │ │ │ 桶,每桶4 千元,R22冷│ │ │ │ 媒共約200 桶,每桶3,8│ │ │ │ 00 元。 │ │ │ │ │ │ ├──┼───────────┼──────────┤ │ 9 │ 林建炎(啟迪冷凍冷氣 │①104 年7 月27日購買│ │ │ 材料有限公司)稱:1 │ 84,000元 │ │ │ 年多前開始向被告購買 │②104 年9 月8 日購買│ │ │ R12冷媒及R22 冷媒,大│ 262,400元 │ │ │ 約 購買3 次,最近這一│③105 年5 月10日購買│ │ │ 次 是105 年5 月10日(│ 259,200元 │ │ │ 提 供105 年5 月10日統│ │ │ │ 一 發票影本1 張及105 │ │ │ │ 年5月18日匯款申請書影│ │ │ │ 本1 紙) │ │ ├──┼───────────┼──────────┤ │10 │ 王明俊(協建成有限公 │6,500×2+6,400× │ │ │ 司)稱:伊向吳佳成購 │2+6,400×5=57,800 │ │ │ 買R12 冷媒2 次共4 桶 │元 │ │ │ ,每桶6500元。依王明 │ │ │ │ 俊所提供之銷貨單影本3│ │ │ │ 張,105 年1 月8 日購 │ │ │ │ 買2 統R12 冷媒,每桶 │ │ │ │ 6,500 元、105 年5 月9│ │ │ │ 日購買2 桶R12 冷媒, │ │ │ │ 每桶6,400 元,105 年5│ │ │ │ 月30日購買R22 冷媒5 │ │ │ │ 桶,每桶6,400 元。 │ │ ├──┼───────────┼──────────┤ │合計│ │6,186,280元 │ └──┴───────────┴──────────┘ 附表三: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履行之負擔 ┌────┬────────────────────┐ │被告應履│㈠、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支付新臺幣(下同)│ │行之負擔│ 3,813,720 元予國庫。支付時間及方式如│ │ │ 下: │ │ │⒈ 於109 年12月1 日前支付1,000,000 元予│ │ │ 國庫。 │ │ │⒉ 於110 年12月1 日前支付1,000,000 元予│ │ │ 國庫。 │ │ │⒊ 於111 年12月1 日前支付1,000,000 元予│ │ │ 國庫。 │ │ │⒋ 於112 年12月1 日前支付新臺幣813,720 │ │ │ 元予國庫。 │ │ │㈡、被告應負擔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R12 │ │ │ 及R22 冷媒清除費用。 │ │ │㈢、被告應配合環保機關之清除作業程序。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 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 用。 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 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記錄、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