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34號107年度訴字第 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竤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李宇生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少連偵字第1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1號、第22號),本院分別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李宇生犯如附表編號19、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9、編號2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98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與李宇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或非法持有,竟意圖營利,丙○○與李宇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就附表編號19、編號23部分)、丙○○基於單獨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附表其餘部分),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所示交易對象(行為人、交易時間、地點、方式、毒品種類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2 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1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本案涉及未滿18歲少年鍾○霖(88年2月生)、顏○翰(88年8月生)、阮○成(88年4月生)、張○豪(88年6月生)、葉○豪(86年7月生)、盧○光(87年6月生)、張○瑋(87年4月生),為免揭露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故就其等姓名 部分隱匿,先此說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丙○○、李宇生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丙○○部分見106年度訴字第634號卷第25頁【下稱本院卷】,李宇生部分見107年度訴字第66號卷第97頁背面 至第98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及李宇生於偵查中自白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0670151100號卷第2至6頁、第15頁【下稱 警卷】、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卷第75至77頁、第83頁【 下稱偵一卷】、本院卷第23至27頁;107年度訴字第66號卷 第31至35頁、第44頁、第97頁背面),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又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被告丙○○、李宇生與附表所示購毒之交易對象間並無特殊情誼關係,苟非確有利益可圖,衡情被告應無甘冒重罪風險,鋌而走險與其等為毒品交易之理。足見被告丙○○、李宇生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有從中賺取差額或抽取毒品以牟利之意圖甚明,是以被告丙○○、李宇生主觀上當有從中牟利之意圖,殆無疑義。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李宇生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前揭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被告李宇生僅有附表編號19及編號23部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各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營利而販賣,亦不得非法持有、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丙○○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至編號2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李宇生附表編號19、編號2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李宇生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丙○○附表編號1販賣第 三級毒品固為100公克,然因未扣案亦未送鑑定,尚無證 據證明其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附此說明。又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丙○○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而僅就附表部分概論以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然業經公訴檢察官於106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 院卷第23頁),起訴法條應予更正。 ㈡被告丙○○與被告李宇生就附表編號19、編號23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被告李宇生就附表編號19及編號23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 第36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除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查被告丙○○就所犯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見警卷第2 至6頁、偵一卷第75至77頁、第83頁刑事辯護㈡狀、本院 卷第23至27頁);被告李宇生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9、編號2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警卷第13至15頁、105年度他字第8340號卷第151至 155頁【下稱他卷】;107年度訴字第66號卷第31至35頁、第44頁勘驗筆錄及譯文、第97頁背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丙○○ 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㈥至被告丙○○及李宇生之辯護人雖均請求依照刑法第59條再減輕其刑,然考量被告丙○○所犯前述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及被告李宇生所犯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因自白犯罪而業經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此外難認尚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輕法重之情,均無從邀該條之寬典,附此說明。 ㈦爰審酌被告丙○○、李宇生因貪圖利益,為轉賣獲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如附表所示交易對象,殘害購毒者身心,被告丙○○犯行集中於104年4月至105年3月間約1年,交易次數達25次,販毒所 得63,400元;被告李宇生犯行集中於104年8月底,交易次數為2次,且均受被告丙○○指示送交毒品予張志強,販 毒所得均由被告丙○○收受,暨被告丙○○及李宇生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足可見其尚有悔意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附表編號19及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本院衡酌被告丙○○、李宇生為附表、附表編號19及編號23所示各次販毒時間集中接近,販賣對象亦有集中特定數人之情,尚非眾多,以及各自獲利情況尚非過鉅等販賣數量、模式、次數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實難與中、大盤毒梟者相提併論,爰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㈧沒收部分: ⒈被告丙○○、李宇生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 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於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現行特別法中有超過刑法沒收專章規範意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外,否則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更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放棄追徵與抵償之無益區分。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 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條文均於105年5月27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以資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之施行及沒收修正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後之規定。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立法理由則以「為因應中 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 、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又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另原條文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 規範必要,爰刪除之。」更呼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基此,關於沒收,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於毒品案件中在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條文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用,其餘毒品案件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之規定為之。而販賣毒品所得,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所規定沒收之範疇,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於不法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於一部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條文規定、一部又非上開條文規定之範疇者,如供毒品所用之物未扣案,而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上開說明,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外,應可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者,犯罪所得之沒收其作用乃在取回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增加之財產利益,其目的不在制裁行為之人犯罪,而是向大眾宣示任何人不可能從犯罪中獲利,減少行為人再犯之經濟誘因,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則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至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除係透過剝奪所有權之惡害,處罰將財產濫用於犯罪之目的外,並兼具預防再犯之性質,本諸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為沒收之宣示,自應依法對共犯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⒉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自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⒊經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各1支,各供被告丙○○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6至編號9、編號10至編號13、編號13至編號23、編號24 至編號25聯繫販賣第三級、第二級毒品使用,有各該通聯譯文附卷及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0至111頁),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及共 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就附表編號19、編號23部分),在被告丙○○、李宇生所犯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犯罪所得部分: 未扣案附表所示被告丙○○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依被告供述所得而為認定,如金額無法確定時,以有利於被告丙○○方式認定,詳如附表所載),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 ⒌以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項、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行為人│交易對象、時間、地點及│ 證據出處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論罪科刑 │ │ │ │方式 │ │ ├────────┤ │ │ │ │ │ │沒收 │ ├───┼───┼───────────┼─────────┼────────────────┼────────┤ │1 │丙○○│鍾○霖(未滿18歲,遮隱│⒈證人鍾○霖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三級│ │(起訴│ │其姓名,下同) │ 時之證述(警卷第│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29至134頁、臺灣│ │期徒刑肆年。 │ │編號1 │ │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 │) │ │於104年4月、5月間某日 │ 院104年少調字第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 │ │ 729號卷第215至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220頁【下稱少調 │ │貳萬參仟元、門號│ │ │ │丙○○住處附近7-11便利│ 卷】)。 │ │0000-000000號行 │ │ │ │商店 │⒉張○豪、顏○翰、│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阮○成少年調查筆│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於104年4月前某時│ 錄及警詢筆錄(少│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 │ 調卷第139至149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號行動電話與鍾○孟霖所│ 、第192至205頁、│ │額。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第220至228頁)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鍾○霖│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 │ │ │ │、張○豪、顏○翰、阮○│ 事法院年法庭105 │ │ │ │ │ │成一同到場,由丙○○、│ 年度少訴字第11號│ │ │ │ │ │鍾○霖於上列時間、地點│ 刑事判決書1份( │ │ │ │ │ │交易毒品,由鍾○霖交付│ 偵一卷第53至58頁│ │ │ │ │ │現金23,000元予丙○○,│ ) │ │ │ │ │ │丙○○交付愷他命100公 │⒋被告丙○○於偵查│ │ │ │ │ │克予鍾○霖,鍾○霖再將│ 中、本院審理之自│ │ │ │ │ │毒品均分予張○豪、顏○│ 白(偵一卷第75至│ │ │ │ │ │翰、阮○成。 │ 77頁、本院卷第23│ │ │ │ │ │ │ 至27頁、第110頁 │ │ │ │ │ │ │ 背面) │ │ │ ├───┼───┼───────────┼─────────┼────────────────┼────────┤ │2 │丙○○│葉○豪 │⒈證人葉○豪於警詢│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述(警卷第33至37│ 通話時間:104年05月22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3 │ │104年5月22日下午8時50 │ 頁、他卷第120至 │ 20時29分49秒 ├────────┤ │) │ │分許 │ 124 頁、偵一卷第│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29至31頁) │ (單音)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B:喂。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鳥松區鳳仁路小可│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B:沒關係。 │0000-000000號行 │ │ │ │愛檳榔店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B:晚一點在處理。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表1份、本院104年│ B:你騎往鳳山方向鳳仁路。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965號 │ B:你注意右手邊一直騎到鳥松這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邊過麥當勞有一間菸斗寢具。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5月22日下午8 │ 47頁正反面、第46│ B:你到菸斗寢具的時候打給我。 │額。 │ │ │ │時29分、8時44分、8時49│ 頁正反面) │ B:菸斗寢具這邊有一個,我在對 │ │ │ │ │分,與葉○豪所持用之門│⒊被告丙○○偵查中│ 面。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準備程序之自白│ B:你看到一支看板麗景床業。 │ │ │ │ │話聯繫,雙方於上列時間│ (偵一卷第75至77│ B:對。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葉祈│ 頁、本院卷第23至│ B:你到時打給我。 │ │ │ │ │豪交付現金1,500元予劉 │ 27頁)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赤山里赤│ │ │ │ │昱竤,丙○○交付甲基安│ │ 東二街13號屋頂】 │ │ │ │ │非他命1包(0.4公克)予│ │ 通話時間:104年05月22日 │ │ │ │ │葉○豪。 │ │ 20時44分44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順哥我們沒看到耶。 │ │ │ │ │ │ │ B:你們騎到哪了? │ │ │ │ │ │ │ A:麥當勞這。 │ │ │ │ │ │ │ B:在往鳳山方向過來啊。 │ │ │ │ │ │ │ A:我們騎到警察局那邊也沒看到 │ │ │ │ │ │ │ 。 │ │ │ │ │ │ │ B:你現在再迴轉回來。 │ │ │ │ │ │ │ A:我現在看到加油站。 │ │ │ │ │ │ │ B:你在麥當勞加油站? │ │ │ │ │ │ │ A:對。 │ │ │ │ │ │ │ B:迴轉回來是不是往鳳山方向? │ │ │ │ │ │ │ A:對,鳳山方向。 │ │ │ │ │ │ │ B:你看左手邊有一個加油站。 │ │ │ │ │ │ │ A:左手邊有一個加油站。 │ │ │ │ │ │ │ B:反正會騎到一半的路,不會經 │ │ │ │ │ │ │ 過警察局吧。 │ │ │ │ │ │ │ B:沒。 │ │ │ │ │ │ │ A:好應該。 │ │ │ │ │ │ │ B:你左手邊有加油站時騎三百公 │ │ │ │ │ │ │ 尺就會看到我跟你講的家具 │ │ │ │ │ │ │ 了。 │ │ │ │ │ │ │ A:好。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中│ │ │ │ │ │ │ 正路107之14號屋頂】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5月22日 │ │ │ │ │ │ │ 20時49分18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順哥。 │ │ │ │ │ │ │ B:你們騎到哪? │ │ │ │ │ │ │ A:沒看到。 │ │ │ │ │ │ │ B:你現在在哪? │ │ │ │ │ │ │ A:我剛過一個加油站。 │ │ │ │ │ │ │ B:加油站再一直騎。 │ │ │ │ │ │ │ A:我過去找你的那間超商那嗎? │ │ │ │ │ │ │ B:沒有到那,那就過派出所了。 │ │ │ │ │ │ │ B:加油站是不是在你的左手邊? │ │ │ │ │ │ │ A:對啊。 │ │ │ │ │ │ │ B:你左手邊看有一間萬甲香檳榔 │ │ │ │ │ │ │ 。 │ │ │ │ │ │ │ A:萬甲香,我知道好。 │ │ │ │ │ │ │ B:萬甲香過有一間小可愛檳榔。 │ │ │ │ │ │ │ A:我剛有看到。 │ │ │ │ │ │ │ B:在你的左手邊喔。 │ │ │ │ │ │ │ A:好。 │ │ ├───┼───┼───────────┼─────────┼────────────────┼────────┤ │3 │丙○○│盧○光 │⒈證人盧○光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及於偵查│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中之具結證述(警│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4 │ │104年5月23日凌晨1時36 │ 卷第83至91頁、他│ ├────────┤ │) │ │分許 │ 卷第66至68頁、偵│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一卷第32至34頁)│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被告丙○○於偵查│ │貳仟元、門號0909│ │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萊爾富│ 中、本院審理之自│ │-000000號行動電 │ │ │ │超商 │ 白(偵一卷第75至│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77頁、本院卷第23│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於104年5月23日凌│ 至27頁、第110頁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晨1時16分持用門號0909 │ 背面) │ │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 │⒊盧○光之臺灣高等│ │ │ │ │ │璿光所持用之門號0986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84至85頁) │ │ │ │ │ │交易毒品,由盧○光交付│ │ │ │ │ │ │現金2,000元予丙○○, │ │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包(1.5公克)予盧○光│ │ │ │ │ │ │。 │ │ │ │ ├───┼───┼───────────┼─────────┼────────────────┼────────┤ │4 │丙○○│盧○光 │⒈證人盧○光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及於偵查│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中之具結證述(警│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5 │ │104年5月23日下午8時16 │ 卷第83至91頁、他│ ├────────┤ │) │ │分許 │ 卷第66至68頁、偵│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一卷第32至34頁)│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被告丙○○於偵查│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某處 │ 中、本院審理之自│ │0000-000000號行 │ │ │ │ │ 白(偵一卷第75至│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77頁、本院卷第23│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於104年5月23日下│ 至27頁、第110頁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午8時16分持用門號0909 │ 背面)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 │⒊盧○光之臺灣高等│ │額。 │ │ │ │璿光所持用之門號0986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84至85頁) │ │ │ │ │ │交易毒品,由盧○光交付│ │ │ │ │ │ │現金1,500元予丙○○, │ │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包(1.8公克)予盧○光│ │ │ │ │ │ │。 │ │ │ │ ├───┼───┼───────────┼─────────┼────────────────┼────────┤ │5 │丙○○│盧○光 │⒈證人盧○光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及於偵查│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中之具結證述(警│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6 │ │104年5月24日凌晨1時20 │ 卷第83至91頁、他│ ├────────┤ │) │ │分許 │ 卷第66至68頁、偵│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一卷第32至34頁)│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被告丙○○於偵查│ │貳仟元、門號0909│ │ │ │高雄市仁武區鴻賓賓館附│ 中具狀自白及於本│ │-000000號行動電 │ │ │ │近六合火鍋店外 │ 院審理之自白(偵│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一卷第83頁、本院│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於104年5月24日凌│ 卷第23至27頁、第│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晨1時6分持用門號0909 │ 110頁背面) │ │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 │⒊盧○光之臺灣高等│ │ │ │ │ │璿光所持用之門號0986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84至85頁) │ │ │ │ │ │交易毒品,由盧○光交付│ │ │ │ │ │ │現金2,000元予丙○○, │ │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包(1.8公克)予盧○光│ │ │ │ │ │ │。 │ │ │ │ ├───┼───┼───────────┼─────────┼────────────────┼────────┤ │6 │丙○○│葉○豪 │⒈證人葉○豪於警詢│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33至│ 通話時間:104年05月29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7 │ │104年5月29日上午8時20 │ 37頁、他卷第120 │ 07時34分32秒 ├────────┤ │) │ │分許 │ 至124 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9至31頁) │ 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A:喂順哥。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鳥松區丙○○住處│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B:你誰? │0000-000000號行 │ │ │ │附近便利商店(界揚)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A:我小葉。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表1份、本院104年│ B:小葉。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965號 │ A:我要載成功過去了。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B:你說現在要過來了嗎?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5月29日上午7 │ 第52頁正反面、第│ A:對啊,現在要過去了。 │額。 │ │ │ │時34分、8時,與葉○豪 │ 46頁正反面)。 │ B:等一下我們在界揚等。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⒊被告丙○○於偵查│ A:界揚等。 │ │ │ │ │9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 │ 中、準備程序之自│ B:對。 │ │ │ │ │於上列時間、地點交易毒│ 白(偵一卷第75至│ A:OK好。 │ │ │ │ │品,由葉○豪交付現金 │ 77頁、本院卷第23│ B:你慢慢騎。 │ │ │ │ │1,500元予丙○○,劉昱 │ 至27頁) │ A:好。 │ │ │ │ │竤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基地台:高雄市大社區大社里中│ │ │ │ │(0.4公克)予葉○豪。 │ │ 山路262號】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5月29日 │ │ │ │ │ │ │ 08時00分40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小葉。 │ │ │ │ │ │ │ A:喂,順哥我們到界揚了。 │ │ │ │ │ │ │ B:好,我馬上到。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赤山里赤│ │ │ │ │ │ │ 東二街13號屋頂】 │ │ ├───┼───┼───────────┼─────────┼────────────────┼────────┤ │7 │丙○○│盧○光 │⒈證人盧○光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及於偵查│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中之具結證述(警│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8 │ │104年6月2日凌晨1時20分│ 卷第83至91頁、他│ ├────────┤ │) │ │許 │ 卷第66至68頁、偵│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一卷第32至34頁)│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被告丙○○於偵查│ │貳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萊爾富│ 中、本院審理之自│ │-000000號行動電 │ │ │ │超商附近大樓 │ 白(偵一卷第75至│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77頁、本院卷第23│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於104年6月2日凌 │ 至27頁、第110頁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晨0時59分持用門號 │ 背面至第111頁) │ │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⒊盧○光之臺灣高等│ │ │ │ │ │與盧○光所持用之門號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 │ │ │ │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 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聯繫,雙方於上列時間、│ 84至85頁) │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盧○光│ │ │ │ │ │ │交付現金2,000元予劉昱 │ │ │ │ │ │ │竤,丙○○交付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包(1.8公克)予盧│ │ │ │ │ │ │璿光。 │ │ │ │ ├───┼───┼───────────┼─────────┼────────────────┼────────┤ │8 │丙○○│鍾○霖 │⒈證人鍾○霖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警卷第│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29至134頁) │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2 │ │104年6月3日下午7時21分│⒉被告丙○○於偵查│ ├────────┤ │) │ │許 │ 中具狀自白及本院│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審理之自白(偵一│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卷第83頁、本院卷│ │壹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某處 │ 第23至27頁、第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 110頁背面) │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⒊鍾○霖之臺灣高等│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於104年6月3日下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午6時25分至7時21分間之│ 表1份(本院卷第 │ │時,追徵其價額。│ │ │ │某時,持用門號0000-000│ 74至76頁) │ │ │ │ │ │337號行動電話與鍾○霖 │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 │ │ │ │ │4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 │ │ │ │ │ │ │於上列時間、地點交易毒│ │ │ │ │ │ │品,由鍾○霖交付現金 │ │ │ │ │ │ │1,000元予丙○○,劉昱 │ │ │ │ │ │ │竤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 │予鍾○霖。 │ │ │ │ ├───┼───┼───────────┼─────────┼────────────────┼────────┤ │9 │丙○○│王臆琳 │⒈證人王臆琳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通話對象(B)王臆琳: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述(警卷第158至 │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2日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9 │ │104年6月22日下午8時28 │ 162頁、他卷第30 │ 14時26分29秒 ├────────┤ │) │ │分許 │ 至32頁、偵一卷第│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24至26 頁) │ 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A:喂ㄚ姑一樣。 │壹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區○○路00號│ 刑卷警大隊偵四隊│ A:妳要拿車資五百。 │-000000號行動電 │ │ │ │3樓之1樓下路邊 │ 12分隊通訊監察譯│ B:對。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文表1份、本院104│ A:妳拿一千我拿一輛遊覽車車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年度聲監續字第 │ 給妳。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1265號通訊監察書│ B:好。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6月22日下午2 │ (警卷第164頁、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1 │ │ │ │ │時26分、2時38分、2時43│ 第196頁正反面) │ 000-0000地號】 │ │ │ │ │分、8時28分,與王臆琳 │⒊被告丙○○於偵查│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2日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中、準備程序之自│ 14時38分51秒 │ │ │ │ │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 │ 白(偵一卷第75至│ (A)←(B) │ │ │ │ │於上列時間、地點交易毒│ 77頁、本院卷第 │ 簡訊:約多久? │ │ │ │ │品,由王臆琳交付現金 │ 23至27頁)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育英街1 │ │ │ │ │1,000元予丙○○,劉昱 │ │ 11號7樓】 │ │ │ │ │竤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2日 │ │ │ │ │(0.4公克)予王臆琳。 │ │ 14時43分37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40~50分到我現在打去法院│ │ │ │ │ │ │ 延期等等立刻到,阿姑抱歉 │ │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2 │ │ │ │ │ │ │ 7之76號15樓頂】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2日 │ │ │ │ │ │ │ 20時28分36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有空順便來收五百車資。 │ │ ├───┼───┼───────────┼─────────┼────────────────┼────────┤ │10 │丙○○│葉○豪 │⒈證人葉○豪於警詢│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33至│通話時間:104年06月24日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10│ │104年6月24日凌晨1時50 │ 37頁、他卷第120 │ 01時21分20秒 ├────────┤ │) │ │分許 │ 至124 頁、偵一卷│(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9至31頁) │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A:喂順哥。 │壹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仁武區六合路上六│ 刑警大隊偵四隊12│B:小葉。 │- 000000號行動電│ │ │ │條通燒烤店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A:你在哪?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表1份、本院104年│B:我在六合路。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續字第1401│A:那麼遠。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號通訊監察書(警│B:來找人。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6月24日凌晨1 │ 卷第66頁、第61頁│A:你幾點會回去? │ │ │ │ │時21分,接聽葉○豪所持│ 正反面)。 │B:要晚點等他回來。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⒊被告丙○○於偵查│A:真假,差不多幾點? │ │ │ │ │行動電話,雙方於上列時│ 中具狀自白及本院│B:我不知道,你去哪? │ │ │ │ │間、地點交易毒品,由葉│ 審理之自白(偵一│A:我剛下班。 │ │ │ │ │祈豪交付現金1,000元予 │ 卷第83頁、本院卷│B:剛下班,有人要嘛? │ │ │ │ │丙○○,丙○○交付甲基│ 第23至27頁) │A:沒,都沒人。 │ │ │ │ │安非他命1包(0.4公克)│ │B:你要來找我。 │ │ │ │ │予葉○豪。 │ │A:我要拿自己要的。 │ │ │ │ │ │ │B:你自己要的? │ │ │ │ │ │ │A:對啊。 │ │ │ │ │ │ │B:那你要跑一半。 │ │ │ │ │ │ │A:跑一半,錢我明天才能給你。 │ │ │ │ │ │ │B:沒關係。 │ │ │ │ │ │ │A:跑一半是跑到哪? │ │ │ │ │ │ │B:我等一下要走跟你講,二、三點 │ │ │ │ │ │ │ 沒關係吧。 │ │ │ │ │ │ │A:我衝過去好了,我到橋下了。 │ │ │ │ │ │ │B:那你慢慢騎過來吃東西。 │ │ │ │ │ │ │A:我媽找我不能太久。 │ │ │ │ │ │ │B:好。 │ │ │ │ │ │ │A:我先衝去你那再衝回來。 │ │ │ │ │ │ │B:慢慢騎。 │ │ │ │ │ │ │A:我騎車穩的。 │ │ │ │ │ │ │B:好。 │ │ │ │ │ │ │A:好。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大社區翠屏里大吉│ │ │ │ │ │ │路21巷6號屋頂】 │ │ ├───┼───┼───────────┼─────────┼────────────────┼────────┤ │11 │丙○○│張○瑋 │⒈證人張○瑋於警詢│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中之陳述(警卷第│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10至115頁、他卷│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6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11│ │104年6月26日中午12時36│ 第109至111頁) │ 12時08分56秒 ├────────┤ │) │ │分 │⒉證人葉○豪於警詢│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 A:順哥。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述(警卷第33至37│ B:我剛打給偉ㄚ叫立ㄚ來找我, │壹仟玖佰元、門號│ │ │ │高雄市鳥松區某7-11便利│ 頁、他卷第120至 │ 跟我拿錢。 │0000 -000000號行│ │ │ │商店 │ 124頁) │ A:順哥看可不可以弄一點巧克力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給他嗎,對他很抱歉。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B:蛤?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A:點數。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6月26日中午12│ 表1份、本院104年│ B:好,你的錢我交代他們。 │額。 │ │ │ │時08分、12時28分,與葉│ 度聲監續字第1401│ A:我的你要算多少給我? │ │ │ │ │祈豪所持用之門號0938 │ 號通訊監察書(警│ B:你的我用微信給你。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卷第70至第71頁、│ B:好,你拿五百加一個四百還有 │ │ │ │ │,再由葉○豪以上開門號│ 第118頁、第61頁 │ 一個一千,一千九。 │ │ │ │ │與張○瑋所持用之門號 │ 正反面)。 │ A:對。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⒋被告丙○○於偵查│ B:這趟給你欠嗎? │ │ │ │ │聯繫,丙○○與張○瑋於│ 中、準備程序之自│ A:對。 │ │ │ │ │上列時間、地點交易毒品│ 白(偵一卷第75至│ B:一千九。 │ │ │ │ │,由丙○○交付甲基安非│ 77頁、本院卷第23│ A:你拿給立ㄚ怎麼跟他說? │ │ │ │ │他命3包予張○瑋,並收 │ 至27頁) │ B:我跟他說我交代你給別人的。 │ │ │ │ │取現金1,000元、500元、│ │ A:好。 │ │ │ │ │400元。 │ │ B:看怎樣打給你。 │ │ │ │ │ │ │ A: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清│ │ │ │ │ │ │ 平街51巷29弄8號11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6日 │ │ │ │ │ │ │ 12時28分12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順哥,立ㄚ他們到7-11。 │ │ │ │ │ │ │ B:好,我馬上過去。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清│ │ │ │ │ │ │ 平街51巷29弄8號11樓】 │ │ │ │ │ │ │ 監察對象(A)葉○豪: │ │ │ │ │ │ │ 0000000000通話對象(B)張○瑋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6月26日 │ │ │ │ │ │ │ 12時36分23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你有跟立ㄚ出去嗎? │ │ │ │ │ │ │ B:我跟立ㄚ在7-11。 │ │ │ │ │ │ │ A:我打給順哥,他說等一下過去 │ │ │ │ │ │ │ ,等一下順哥會交代你事情拿 │ │ │ │ │ │ │ 錢給你,你再拿給我。 │ │ │ │ │ │ │ B:好。 │ │ │ │ │ │ │ A:你回你家密我,我過去。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 │ │ │ │ │ │ │ 清平街51巷29弄8號11樓】 │ │ ├───┼───┼───────────┼─────────┼────────────────┼────────┤ │12 │丙○○│張○瑋 │⒈證人張○瑋於警詢│無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中之陳述(警卷第│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10至115頁、他卷│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12│ │104年6月29日下午8時48 │ 第109至111頁) │ ├────────┤ │) │ │分許 │⒉被告丙○○於偵查│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中、準備程序之自│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白(偵一卷第75至│ │壹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43巷│ 77頁、本院卷第23│ │ -000000號行動電│ │ │ │3號 │ 至27頁、第111頁 │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於104年6月29日下│⒊張○瑋之臺灣高等│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午8時48分許前某時,持 │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時,追徵其價額。│ │ │ │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 │ 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張○瑋所持用之門號0916│ 88至89頁)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 │ │ │ │ │交易毒品,由張○瑋交付│ │ │ │ │ │ │現金1,000元予丙○○, │ │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包予張○瑋。 │ │ │ │ ├───┼───┼───────────┼─────────┼────────────────┼────────┤ │13 │丙○○│葉○豪 │⒈證人葉○豪於警詢│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33至│通話時間:104年07月09日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 │ │104年7月10日凌晨0時許 │ 37頁、他卷第120 │ 23時31分27秒 ├────────┤ │13 ) │ │ │ 至124 頁、偵一卷│(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9至31頁) │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A:順哥你在哪? │壹仟元、門號0970│ │ │ │高雄市鳥松區某7-11便利│ 刑警大隊偵四隊12│B:要去頭家那。 │-000000號、0903-│ │ │ │商店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A:你在哪? │552378號行動電話│ │ │ ├───────────┤ 表1份、本院104年│B:我在界揚這。 │各壹支均沒收,於│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續字第1401│A:你可以來仁武找我嗎?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書(警│B:仁武,有人客?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78號行動電話,於104年 │ 卷80頁背面、第61│A:對。 │時,追徵其價額。│ │ │ │7月9日下午11時31分、11│ 頁正反面)。 │B:你來我家後面。 │ │ │ │ │時40分,與葉○豪所持用│⒊被告丙○○於偵查│A:哪?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中、準備程序之自│B:今天來的7-11。 │ │ │ │ │動電話聯繫,雙方於上列│ 白(偵一卷第75至│A:好,我在仁武。 │ │ │ │ │時間、地點交易毒品,由│ 77頁、本院卷第23│B:要去我家弄,本來要頭家那,我 │ │ │ │ │葉○豪交付現金1,000元 │ 至27頁) │ 趕一點。 │ │ │ │ │予丙○○,丙○○交付甲│ │A:好。 │ │ │ │ │基安非他命1包予葉○豪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4樓】 │ │ │ │ │ │ │監察對象(A)葉○豪:0000000000 │ │ │ │ │ │ │通話對象(B)丙○○:0000000000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7月09日 │ │ │ │ │ │ │ 23時40分16秒 │ │ │ │ │ │ │(A)←(B) │ │ │ │ │ │ │B:喂,小葉有聽到。 │ │ │ │ │ │ │A:有聽到。 │ │ │ │ │ │ │B:你想要拿多少點數? │ │ │ │ │ │ │A:我在想是要拿五百點數還是一千 │ │ │ │ │ │ │ 點數。 │ │ │ │ │ │ │B:你朋友要的嗎? │ │ │ │ │ │ │A:對啊。 │ │ │ │ │ │ │B:你拿一千比較合吧,你朋友要拿 │ │ │ │ │ │ │ 多少直接說我用。 │ │ │ │ │ │ │A:一千。 │ │ │ │ │ │ │B:他是要一千,我用那種給你。 │ │ │ │ │ │ │A:哪種? │ │ │ │ │ │ │B:過去再跟你講。 │ │ │ │ │ │ │A:OK。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地政│ │ │ │ │ │ │街55號4樓樓頂】 │ │ ├───┼───┼───────────┼─────────┼────────────────┼────────┤ │14 │丙○○│黃煒智 │⒈證人黃煒智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通話對象(B)黃煒智: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述(警卷第175至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15日 │期徒刑參年拾月。│ │編號14│ │104年8月15日凌晨1時39 │ 178頁、他卷第92 │ 01時32分19秒 ├────────┤ │) │ │分許 │ 至94頁) │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A:喂,我打微信給你。 │肆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鳥松區鳳仁路上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B:好。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表1份、本院104年│ 【基地台:高雄市鼓山區華豐里華│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度聲監字第1808號│ 泰路300巷9號8樓】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通訊監察書(警卷│ 通話時間:104年08月15日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180頁、第208至│ 01時38分19秒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8月15日凌晨1 │ 209頁) │ (A)→(B) │ │ │ │ │時32分、1時38分、1時39│⒊被告丙○○於偵查│ 簡訊:肉粽店的對面有間超商。我│ │ │ │ │分,與黃煒智所持用之門│ 中、準備程序之自│ 車停在門口(藍白JR)前面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白(偵一卷第75至│ 置物箱有個充電器你拿回家 │ │ │ │ │話聯繫,雙方於上列時、│ 77頁、本院卷第23│ 充電。裡面電只有一半其餘 │ │ │ │ │地交易毒品,由黃煒智交│ 至27頁) │ 的電明天補充我因為在外 │ │ │ │ │付現金4,000元予丙○○ │ │ 面。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 │ 【基地台:高雄市鼓山區華豐里華│ │ │ │ │命1包予黃煒智。 │ │ 泰路300巷9號8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15日 │ │ │ │ │ │ │ 01時39分03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好,OK。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鼓山區華豐里華│ │ │ │ │ │ │ 泰路300巷9號8樓】 │ │ ├───┼───┼───────────┼─────────┼────────────────┼────────┤ │15 │丙○○│李宇生 │⒈證人李宇生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偵訊時之證述(│通話對象(B)李宇生: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警卷第13頁至15頁│通話時間:104年8月15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15│ │104年8月15日下午9時18 │ 、他卷第151至155│ 21時08分31秒 ├────────┤ │) │ │分許 │ 頁)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B: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A:恩。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仁武區丙○○住處│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B:哥ㄚ,我生仔,我可以買千五的 │0000 -000000號行│ │ │ │附近便利商店 │ 表1份、本院104年│ 裝備嗎?我差五百。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度聲監字第1808號│A:昨天的呢?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通訊監察書(警卷│B:一起給。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19頁背面、第208 │A:要多少的裝備?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8月15日下午9 │ 至209頁)。 │B:千五的裝備。 │額。 │ │ │ │時5分,接聽李宇生以公 │⒊被告丙○○於偵查│A:金獅湖。 │ │ │ │ │用電話00-0000000撥打之│ 中、準備程序之自│B:我在7-11。 │ │ │ │ │來電,雙方於上列時間、│ 白(偵一卷第75至│A:在那等我一下。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李宇生│ 77頁、本院卷第23│B:好。 │ │ │ │ │交付現金1,500元予劉昱 │ 至27頁) │【基地台:高雄市三民區鼎金里鼎金│ │ │ │ │竤,丙○○交付甲基安非│ │中街15之4號5樓屋頂】 │ │ │ │ │他命1包予李宇生。 │ │ │ │ ├───┼───┼───────────┼─────────┼────────────────┼────────┤ │16 │丙○○│陳杰榆 │⒈證人陳杰愉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陳杰愉: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148 │ 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16│ │104年8月19日下午1時許 │ 至151頁、他卷第 │ 06時49分06秒 ├────────┤ │) │ │ │ 42至43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45至47頁) │ 簡訊:傑哥。。等等你上班時方便│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先拿兩千來帶新小姐嗎。。│貳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仁武區仁心路上某│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或者一千。 │ -000000號行動電│ │ │ │工廠。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 表1份、本院104年│ 英街119號10樓】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度聲監字第1808號│ 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通訊監察書(警卷│ 12時43分52秒 │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153頁、第208至│ (A)←(B) │ │ │ │ │,於104年8月19日中午12│ 209頁)。 │ A:喂。 │ │ │ │ │時43分、12時50分,與陳│⒊被告丙○○於偵查│ B:你在哪? │ │ │ │ │杰榆所持用之門號0981-7│ 中、準備程序之自│ A:傑哥,我在小可愛這。 │ │ │ │ │66720號行動電話聯繫, │ 白(偵一卷第75至│ B:恩。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交│ 77頁、本院卷第23│ A:你剛要上班。 │ │ │ │ │易毒品,由陳杰榆交付現│ 至27頁) │ B:我在這。 │ │ │ │ │金2,000元予丙○○,劉 │ │ A:要過去找你嗎? │ │ │ │ │昱竤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 │ B:你過來巷口打給我。 │ │ │ │ │包予陳杰榆。 │ │ A:好。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 │ │ │ │ │ │ │ 12時50分18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喂。 │ │ │ │ │ │ │ A:傑哥,我快到了。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考潭里仁│ │ │ │ │ │ │ 心路132號3樓屋頂】 │ │ ├───┼───┼───────────┼─────────┼────────────────┼────────┤ │17 │丙○○│王臆琳 │⒈證人王臆琳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王臆琳: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158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1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17│ │104年8月21日下午7時36 │ 至162頁、他卷第 │ 19時09分28秒 ├────────┤ │) │ │分後1至4小時 │ 30至32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4至26 頁) │ A: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B:喂,幫說載一五的沙拉油,你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區○○路00號│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知道哪裡嗎? │0000 -000000號行│ │ │ │3樓之1住處樓下路邊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A:中庄。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表1份、本院104年│ B:好,快點,最近很忙,要多久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1808號│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A:四十分。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8月21日下午7 │ 第165頁背面、第 │ B:好掰。 │額。 │ │ │ │時09分、7時17分、7時36│ 208至209頁)。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大│ │ │ │ │分,與王臆琳所持用之門│⒊被告丙○○於偵查│ 仁東路2號8樓室內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中、準備程序之自│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1日 │ │ │ │ │話聯繫,雙方於上列時間│ 白(偵一卷第75至│ 19時17分39秒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王臆│ 77頁、本院卷第23│ (A)←(B) │ │ │ │ │琳交付現金1,500元予劉 │ 至27頁) │ B:喂,人家打電話催了。 │ │ │ │ │昱竤,丙○○交付甲基安│ │ A:東西準備一下要過去妳那了。 │ │ │ │ │非他命1包予王臆琳。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1日 │ │ │ │ │ │ │ 19時36分26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我下去。 │ │ │ │ │ │ │ A:差不多五分鐘下來。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2 │ │ │ │ │ │ │ 7號樓頂】 │ │ ├───┼───┼───────────┼─────────┼────────────────┼────────┤ │18 │丙○○│李宇生 │⒈證人李宇生於偵訊│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證述(他卷第│通話對象(B)李宇生: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51至155頁) │通話時間:104年8月21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18│ │104年8月21日下午8時17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20時17分35秒 ├────────┤ │ │ │分許後某時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A)←(B) │未扣之販賣第二級│ │ │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A:喂。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高雄市金獅湖附近便利商│ 表1份、本院104年│B:喂,哥我要買千五的裝備。 │仟伍佰元、門號 │ │ │ │店 │ 聲監字第1808號通│A:來金獅湖,剛好要找你,要告訴 │0000 -000000號行│ │ │ ├───────────┤ 訊監察書(警卷19│你錢路。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頁背面、第208至 │B:好,OK。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209頁)。 │A:你多久到?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於104年8月21日下午8 │⒊被告丙○○於偵查│B:十分鐘。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時17分,接聽李宇生以公│ 中、準備程序之自│A:你晚一點,二十分。 │額。 │ │ │ │用電話00-0000000撥打之│ 白(偵一卷第75至│B:好。 │ │ │ │ │來電,雙方於上列時間、│ 77頁、本院卷第23│A:過來剛好跟你講話。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李宇生│ 至27頁) │B:好。 │ │ │ │ │交付現金1,500元予劉昱 │ │【基地台:高雄市三民區鼎金里鼎金│ │ │ │ │竤,丙○○交付甲基安非│ │中街15之4號5樓屋頂】 │ │ │ │ │他命1包予李宇生。 │ │ │ │ ├───┼───┼───────────┼─────────┼────────────────┼────────┤ │19 │丙○○│張志強 │⒈證人張志強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共同販賣第│ │(起訴│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通話對象(B)張志強:0000000000 │二級毒品,累犯,│ │書附表│李宇生│ │ 述(警卷第187至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4日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編號19│ ├───────────┤ 190頁、他卷第78 │ 16時52分16秒 │月。 │ │、追加│ │104年8月21日某時許 │ 至80頁) │ (A)→(B) ├────────┤ │起訴書│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簡訊:強哥你那等等下午方便嗎?│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附表編│ │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號1) │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壹仟伍佰元、門號│ │ │ │屏東市火車站附近 │ 表1份、本院104年│ 英街119號10樓】 │0000-000000號行 │ │ │ │ │ 度聲監字第1808號│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通訊監察書(警卷│ 06時45分52秒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第192頁、第208至│ (A)→(B)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209頁)。 │ 簡訊:強哥。。等等麻煩跑一趟郵│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4年8月21日某時,│⒊被告李宇生於警詢│ 局匯給我好嗎。你那等等下│額。 │ │ │ │與張志強所持用之門號 │ 及偵訊時之供述(│ 午方便嗎?昨日我等你的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警卷第13至15頁、│ 錢救命結果你睡了。我昨夜│ │ │ │ │聯繫,再由丙○○將甲基│ 他卷第151至155頁│ 真的遇到困難被洗臉洗? │ │ │ │ │安非他命1包交予李宇生 │ ;107年度訴字第 │ 了。我還約傑哥出來陪我。│ │ │ │ │,由李宇生與張志強於上│ 66號卷第31至35頁│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列時間、地點交易毒品,│ 、第44頁勘驗筆錄│ 英街119號10樓】 │李宇生共同販賣第│ │ │ │由李宇生交付前述甲基安│ 及譯文)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二級毒品,處有期│ │ │ │非他命1包予張志強,張 │⒋被告丙○○於警詢│ 06時48分04秒 │徒刑參年柒月。 │ │ │ │志強未當場給予現金,而│ 中、偵查中、準備│ (A)→(B) │ │ │ │ │於104年8月24日至26日間│ 程序之自白(警卷│ 簡訊:(700)00000000000000 ├────────┤ │ │ │與丙○○聯繫,並付款 │ 第2至6頁、偵一卷│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大智路2 │未扣案門號0903-5│ │ │ │1,500元。 │ 第75至77頁、本院│ 11號5樓樓頂】 │52378號行動電話 │ │ │ │ │ 卷第23至27頁)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壹支沒收,如全部│ │ │ │ │ │ 13時07分45秒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A)←(B)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A:喂。 │追徵其價額。 │ │ │ │ │ │ B:我等一下匯過去給你。 │ │ │ │ │ │ │ A:強哥。 │ │ │ │ │ │ │ B:帳號有打給我了嗎? │ │ │ │ │ │ │ A:有。 │ │ │ │ │ │ │ B:等一下匯給你。 │ │ │ │ │ │ │ A:不好意思。 │ │ │ │ │ │ │ B:不會。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 │ │ │ │ │ │ 14時42分17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強哥,你看可以趕嗎? │ │ │ │ │ │ │ B:好,我先匯二千給你。 │ │ │ │ │ │ │ A:好,沒關係。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 │ │ │ │ │ │ 14時56分02秒 │ │ │ │ │ │ │ (A)←(B) │ │ │ │ │ │ │ B:轉帳要名字。 │ │ │ │ │ │ │ A:馬上打給你。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 │ │ │ │ │ │ 14時58分12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蔡進辰。 │ │ ├───┼───┼───────────┼─────────┼────────────────┼────────┤ │20 │丙○○│黃煒智 │⒈證人黃煒智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陳述(警卷第│通話對象(B)黃煒智: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75至178頁)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2日 │期徒刑參年拾月。│ │編號20│ │104年8月22日上午7時25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07時25分11秒 ├────────┤ │) │ │分許後某時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簡訊:先生其餘的米不領回嗎?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表1份、本院104年│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大│肆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鳥松區某便利商店│ 度聲監字第1808號│ 仁東路2號8樓室內】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通訊監察書(警卷│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第180頁、第208至│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209頁)。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⒊被告丙○○於偵查│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8月22日上午7 │ 中、準備程序之自│ │ │ │ │ │時25分,與黃煒智所持用│ 白(偵一卷第75至│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77頁、本院卷第23│ │ │ │ │ │動電話聯繫,雙方於上列│ 至27頁) │ │ │ │ │ │時間、地點交易毒品,由│ │ │ │ │ │ │黃煒智交付現金4,000元 │ │ │ │ │ │ │予丙○○,丙○○交付甲│ │ │ │ │ │ │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煒智 │ │ │ │ │ │ │。 │ │ │ │ ├───┼───┼───────────┼─────────┼────────────────┼────────┤ │21 │丙○○│王臆琳 │⒈證人王臆琳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王臆琳: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158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期徒刑參年捌月。│ │編號21│ │104年8月25日下午11時51│ 至162頁、他卷第 │ 17時52分43秒 ├────────┤ │) │ │分後1至4小時 │ 30至32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4至26 頁) │ 簡訊:阿姑抱歉我剛睡醒。要晚上│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七至八點那才能過去找妳 │壹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區○○路00號│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因加油站都關門了我沒有│ -000000號行動電│ │ │ │3樓之1住處樓下路邊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油可加。詳細事情晚上見面│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表1份、本院104年│ 再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1808號│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育英街119號10樓】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8月25日下午11│ 第165頁背面至第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時32分、11時51分,與王│ 166頁、第208至 │ 17時56分14秒 │ │ │ │ │臆琳所持用之門號0989 │ 209頁) │ (A)←(B)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⒊被告丙○○於警詢│ 簡訊:好的。一五的。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中、偵查中、準備│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交易毒品,由王臆琳交付│ 程序之自白(警卷│ 英街119號10樓】 │ │ │ │ │現金1,000元予丙○○, │ 第2至6頁、偵一卷│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第75至77頁、本院│ 19時32分19秒 │ │ │ │ │1包予王臆琳。 │ 卷第23至27頁) │ (A)←(B) │ │ │ │ │ │ │ 簡訊:還沒去加油嗎?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 │ │ 19時35分50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阿姑。。還沒這次因油站老│ │ │ │ │ │ │ 闆酒駕有事全面停工等八 │ │ │ │ │ │ │ 點半才有消息。為了載客我│ │ │ │ │ │ │ 已經努力再找了。事關重 │ │ │ │ │ │ │ 大。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 │ │ 19時37分07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在忙嗎? │ │ │ │ │ │ │ A:我在家,在等,我跟妳說。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 │ │ 23時29分33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阿姑,我現在過去可以載短途 │ │ │ │ │ │ │ 而已。 │ │ │ │ │ │ │ B:沒關係。 │ │ │ │ │ │ │ A:見面再說給妳聽。 │ │ │ │ │ │ │ B:好。 │ │ │ │ │ │ │ A:還是幫妳跑。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 │ │ 23時32分19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阿姑抱歉,雖然現在下大雨│ │ │ │ │ │ │ 我最大能耐只能載你短程 │ │ │ │ │ │ │ 的只有加一千油而已。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08月25日 │ │ │ │ │ │ │ 23時51分31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我到了。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大寮區中庄里民│ │ │ │ │ │ │ 富街37號10樓屋頂】 │ │ ├───┼───┼───────────┼─────────┼────────────────┼────────┤ │22 │丙○○│陳杰榆 │⒈證人陳杰愉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陳杰愉: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148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22│ │104年8月26日下午8時30 │ 至151頁、他卷第 │ 16時18分46秒 ├────────┤ │) │ │分許 │ 42至43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45至47頁) │ 簡訊:傑哥等等下班呼一下來領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米。。今晚多多少少方便給│貳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仁武區八涳橋附近│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我嗎。米我會多出來的。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表1份、本院104年│ 英街119號10樓】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1808號│ 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20時13分56秒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4年8月26日下午4 │ 第154頁、第208至│ (A)→(B) │ │ │ │ │時18分、8時13分,與陳 │ 209頁) │ B:喂。 │ │ │ │ │杰榆所持用之門號0981-7│⒊被告丙○○於偵查│ A:傑哥,你找我? │ │ │ │ │66720號行動電話聯繫, │ 中、準備程序之自│ B:你現在過來工廠。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交│ 白(偵一卷第75至│ A:好,馬上過去。 │ │ │ │ │易毒品,由陳杰榆交付現│ 77頁、本院卷第23│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金2,000元予丙○○,劉 │ 至27頁) │ 英街119號10樓】 │ │ │ │ │昱竤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包予陳杰榆。 │ │ │ │ ├───┼───┼───────────┼─────────┼────────────────┼────────┤ │23 │丙○○│張志強 │⒈證人張志強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共同販賣第│ │(起訴│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通話對象(B)張志強:0000000000 │二級毒品,累犯,│ │書附表│李宇生├───────────┤ 述(警卷第187至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9日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編號23│ │104年8月29日下午7時59 │ 190頁、他卷第78 │ 19時18分40秒 │月。 │ │、追加│ │分許 │ 至80頁) │ (A)←(B) ├────────┤ │起訴書│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A:喂。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附表編│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B:你幹嘛。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號2) │ │高雄市左營後火車站全家│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A:在家。 │伍佰元、門號0903│ │ │ │便利商店 │ 表1份、本院104年│ B:你那方便嗎? │-552378行動電話 │ │ │ ├───────────┤ 度聲監字第1808號│ A:可以加減給我嗎?我現在換新 │壹支均沒收,於全│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通訊監察書(警卷│ 的不好交代。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192至193頁、第│ B:是喔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104年8月29日下午7 │ 208至209頁) │ A:對丫。 │,追徵其價額。 │ │ │ │時18分、7時29分、7時31│⒊被告李宇生於警詢│ B:我拿一張先給你五百。 │ │ │ │ │分、7時46分、7時59分,│ 及偵訊時之證述(│ A:好。 │ │ │ │ │與張志強所持用之門號 │ 警卷第13頁至15 │ B:你可以來車站後面嗎?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頁、他卷第151至 │ A:車站後面,我叫一個過去。 │ │ │ │ │聯繫,再由丙○○將甲基│ 155頁;107年度訴│ B:好。 │ │ │ │ │安非他命1包交予李宇生 │ 字第66號卷第31至│ A:你看過他,他去過屏東。 ├────────┤ │ │ │,由李宇生與張志強於上│ 35頁、第44頁勘驗│ B:好,何時到? │李宇生共同販賣第│ │ │ │列時間、地點交易毒品,│ 筆錄及譯文) │ A:我現在要跟他見面,馬上出發 │二級毒品,處有期│ │ │ │由張志強交付現金500元 │⒋被告丙○○於偵查│ 。 │徒刑參年柒月。 │ │ │ │予李宇生(尚欠500元未 │ 中、準備程序之自│ B:你現在馬上叫他出發。 │ │ │ │ │付),李宇生交付甲基安│ 白(偵一卷第78至│ A:對。 ├────────┤ │ │ │非他命1包(價值1,000元│ 77頁、本院卷第23│ B:差不多一二十分到。 │未扣案門號0903-5│ │ │ │)予張志強(丙○○透過│ 至27頁) │ A:差不多二十五分,全家那。 │52378號行動電話 │ │ │ │張志強指示李宇生將收得│ │ B:好。 │壹支沒收,如全部│ │ │ │之500元購買遊戲辣椒卡 │ │ A:那比較好認。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後,將卡號及密碼轉告劉│ │ B:好。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昱竤)。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9日 │追徵其價額。 │ │ │ │ │ │ 19時29分49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你打給我。 │ │ │ │ │ │ │ A:強哥他現在要過去了。 │ │ │ │ │ │ │ B:現在要過來? │ │ │ │ │ │ │ A:在我這要過去了。 │ │ │ │ │ │ │ B:在你後面,要多久? │ │ │ │ │ │ │ A:他到那差不多二十分。 │ │ │ │ │ │ │ B:好。 │ │ │ │ │ │ │ A:二十至二五分,到那會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A:有一些事交代他跟你說。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仁雅街5 │ │ │ │ │ │ │ 8號12樓之2】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9日 │ │ │ │ │ │ │ 19時31分26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強哥,等一下連今天的拿給他 │ │ │ │ │ │ │ ,我們對一下。 │ │ │ │ │ │ │ B:恩。 │ │ │ │ │ │ │ A:這樣一喔。 │ │ │ │ │ │ │ B:對,我知道。 │ │ │ │ │ │ │ A:跟你說一下。 │ │ │ │ │ │ │ B:恩。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仁武區仁雅街5 │ │ │ │ │ │ │ 8號12樓之2】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9日 │ │ │ │ │ │ │ 19時46分59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怎樣? │ │ │ │ │ │ │ A:你可以去買一張辣椒卡。 │ │ │ │ │ │ │ B:我不會買,還是叫他買。 │ │ │ │ │ │ │ A:我怕他等一下錢又拿走。 │ │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 │ A:你拿錢給他後,馬上現場買。 │ │ │ │ │ │ │ B:好,你怕他拿走,他會這樣嗎 │ │ │ │ │ │ │ ? │ │ │ │ │ │ │ A:他會,買辣椒卡五百。 │ │ │ │ │ │ │ B:叫他買辣椒卡。 │ │ │ │ │ │ │ A:叫他用公共電話打我。 │ │ │ │ │ │ │ B:好。 │ │ │ │ │ │ │ A:謝謝。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大│ │ │ │ │ │ │ 仁東路2號8樓室內】 │ │ │ │ │ │ │ 監察對象(A)丙○○: │ │ │ │ │ │ │ 0000000000通話對象(B)李宇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通話時間:104年8月29日 │ │ │ │ │ │ │ 19時59分28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喂,哥啊,我生啊。 │ │ │ │ │ │ │ A:你說。 │ │ │ │ │ │ │ B:LM 537Q3K39L9,密碼MMQNM MP│ │ │ │ │ │ │ 。 │ │ │ │ │ │ │ A:好。 │ │ ├───┼───┼───────────┼─────────┼────────────────┼────────┤ │24 │丙○○│王臆琳 │⒈證人王臆琳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及於偵查中之具結│通話對象(B)王臆琳: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證述(警卷第158 │ 通話時間:105年02月28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24│ │105年2月28日下午2時22 │ 至162頁、他卷第 │ 04時26分36秒 ├────────┤ │) │ │分後某時 │ 30至32頁、偵一卷│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第24至26 頁) │ 簡訊:午後打牌再聯繫。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 │壹仟伍佰元、門號│ │ │ │高雄市○○區○○路00號│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育英街119號10樓】 │0000 -000000號行│ │ │ │3樓之1住處樓下路邊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通話時間:105年02月28日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 ├───────────┤ 表1份、本院104年│ 13時28分54秒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度聲監字第275號 │ (A)←(B)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通訊監察書(警卷│ 簡訊:打一五的有時間嗎現在可以│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於105年2月28日凌晨4 │ 第169頁、第249至│ 打打嗎? │額。 │ │ │ │時26分、下午1時28分、 │ 250頁)。 │ 【基地台:高雄市三民區本揚里天│ │ │ │ │1時29分、2時22分,與王│⒊被告丙○○於偵查│ 民路13巷20號10樓室內】 │ │ │ │ │臆琳所持用之門號0989 │ 中具狀自白及準備│ 通話時間:105年02月28日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程序之自白(偵一│ 13時29分07秒 │ │ │ │ │,雙方於上列時間、地點│ 卷第83頁、本院卷│ (A)←(B) │ │ │ │ │交易毒品,由王臆琳交付│ 第23至27頁) │ A:喂。 │ │ │ │ │現金1,500元予丙○○, │ │ B:喂,有收到嗎? │ │ │ │ │丙○○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 A:有,要等我三四十分鐘。 │ │ │ │ │1包予王臆琳。 │ │ B:好。 │ │ │ │ │ │ │ A:我在妳舊家這。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三民區本揚里天│ │ │ │ │ │ │ 民路13巷20號10樓室內】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2月28日 │ │ │ │ │ │ │ 14時22分15秒 │ │ │ │ │ │ │ (A)→(B) │ │ │ │ │ │ │ B:喂。 │ │ │ │ │ │ │ A:阿姑,妳現在下來。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大寮區江山里江│ │ │ │ │ │ │ 山路87號】 │ │ ├───┼───┼───────────┼─────────┼────────────────┼────────┤ │25 │丙○○│黃煒智 │⒈證人黃煒智於警詢│監察對象(A)丙○○:0000000000 │丙○○販賣第二級│ │(起訴│ │ │ 時之陳述(警卷第│通話對象(B)黃煒智: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書附表│ ├───────────┤ 175至178頁、他卷│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期徒刑參年玖月。│ │編號25│ │105年3月5日下午4時43分│ 第92至94頁) │ 05時55分09秒 ├────────┤ │) │ │許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A)←(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刑警大隊偵四隊12│ A:喂。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 B:順ㄚ差不多七八點那邊可以 │貳仟元、門號0903│ │ │ │高雄市烏松區某便利商 │ 表1份、本院104年│ 嗎? │-000000號行動電 │ │ │ │ │ 度聲監字第275號 │ A:七八點,要在哪? │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通訊監察書(警卷│ B:蛤?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丙○○以其所持有之門號│ 第182頁正反面、 │ A:看可不可以早一點,我九點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249至250頁) │ 點要去拜拜。 │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5年3月5日凌晨5時│⒊被告丙○○於偵查│ B:還是我先跟你拿再拿給他。 │ │ │ │ │55分、6時51分、7時42分│ 中具狀自白及準備│ A:恩。 │ │ │ │ │、8時44分、下午4時43分│ 程序之自白(偵一│ B:他還會來找我。 │ │ │ │ │,與黃煒智所持用之門號│ 卷第83頁、本院卷│ A:他會去找你,他是要借多少?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第23至27頁) │ B:他要借二千。 │ │ │ │ │聯繫,雙方於上列時間、│ │ A:借二千。 │ │ │ │ │地點交易毒品,由黃煒智│ │ B:借二千可以嗎? │ │ │ │ │交付現金2,000元予劉昱 │ │ A:可以啊。 │ │ │ │ │竤,丙○○交付甲基安非│ │ B:可以。 │ │ │ │ │他命1包右側毒品予黃煒 │ │ A:我等一下準備準備一下出去。 │ │ │ │ │智。 │ │ B:你大概幾點到? │ │ │ │ │ │ │ A:差不多一個小時內。 │ │ │ │ │ │ │ B:好,掰掰。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大│ │ │ │ │ │ │ 仁東路2號8樓室內】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 │ │ │ │ │ │ 06時51分35秒 │ │ │ │ │ │ │ (A)→(B) │ │ │ │ │ │ │ B:順ㄚ。 │ │ │ │ │ │ │ A:偉ㄚ我到你家巷子了。 │ │ │ │ │ │ │ A:我出去。 │ │ │ │ │ │ │ B:你騎到巷子底好了。 │ │ │ │ │ │ │ A:我現在出去。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鳳山區誠德里中│ │ │ │ │ │ │ 山東路176號7樓之1】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 │ │ │ │ │ │ 07時42分10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順ㄚ你有打給我嗎? │ │ │ │ │ │ │ A:我剛等你的時候打。 │ │ │ │ │ │ │ B:好。 │ │ │ │ │ │ │ A:我現在在人家這等,等一下看 │ │ │ │ │ │ │ 怎樣打給你。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中│ │ │ │ │ │ │ 正路107之14號屋頂】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 │ │ │ │ │ │ 08時44分20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順ㄚ。 │ │ │ │ │ │ │ A:偉ㄚ,我可能十點多拜拜完才 │ │ │ │ │ │ │ 有過去你那。 │ │ │ │ │ │ │ B:十點多,我看家裡人如果回來 │ │ │ │ │ │ │ 就打給你,你明天再拿過來。 │ │ │ │ │ │ │ A:現在東西好我要先去拜拜。 │ │ │ │ │ │ │ B:喔。 │ │ │ │ │ │ │ A:就變成十一、二點那邊不然我 │ │ │ │ │ │ │ 們十一、二點再聯絡。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中│ │ │ │ │ │ │ 正路107之14號屋頂】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 │ │ │ │ │ │ 16時43分02秒 │ │ │ │ │ │ │ (A)→(B) │ │ │ │ │ │ │ 簡訊:我好了你方便時打給我。立│ │ │ │ │ │ │ 即為老闆送到。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夢裡里育│ │ │ │ │ │ │ 英街119號10樓】 │ │ │ │ │ │ │ 通話時間:105年03月05日 │ │ │ │ │ │ │ 20時34分01秒 │ │ │ │ │ │ │ (A)←(B) │ │ │ │ │ │ │ A:喂。 │ │ │ │ │ │ │ B:順ㄚ你在哪? │ │ │ │ │ │ │ A:我在家。 │ │ │ │ │ │ │ B:我想說等一下找你講事情。 │ │ │ │ │ │ │ A:等一下? │ │ │ │ │ │ │ B:對。 │ │ │ │ │ │ │ A:你說早上那個嗎? │ │ │ │ │ │ │ B:對,早上那個還有人要買撲克 │ │ │ │ │ │ │ 牌。 │ │ │ │ │ │ │ A:好,你可以過來找我嗎? │ │ │ │ │ │ │ B:我不知道可以在外面坐那麼久 │ │ │ │ │ │ │ 。 │ │ │ │ │ │ │ A:我差不多九點半才可以出門。 │ │ │ │ │ │ │ B:好。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大│ │ │ │ │ │ │ 仁東路2號8樓室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