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吳岫雲
- 被告
- 丁怡君
- 選任辯護人
- 張名賢律師
翁羚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468號、105年度偵字第27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丁怡君(下稱被告2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合意且被告2 人均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11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