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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佳穎洪毓良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吳岫雲
被告
丁怡君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翁羚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468號、105年度偵字第27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丁怡君(下稱被告2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合意且被告2 人均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1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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