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尚美窗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蓁
- 被告
- 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蓁
- 被告
- 張富鴻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侯捷翔律師
- 被告
- 張世興
- 選任辯護人
- 趙家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姿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舜信律師
- 被告
- 魏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70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7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077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70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尚美窗帘有限公司、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張富鴻、張世興與魏進雄所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