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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石家禎李爭春陳力揚

  • 當事人
    莊麗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麗燕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莊麗燕為代客記帳業者,受金展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展盛公司)之實際經營者陳彩雲(已歿)委託辦理記帳業務。詎莊麗燕明知金展盛公司於91年1月至12月 止,並無實際之銷貨事實,竟仲介金展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販售牟利,總計開立銷售金額2871萬367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80紙予附表二(1)所示之鑫實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作 為各該公司向金展盛公司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上開10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1)之營業稅達143萬5693元。渠等復為避免稅捐機關察覺,明知同期間並無實際之進貨事實,竟協助金展盛公司取得附表二(2)所示之中友車業有限公司 等9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張數38紙,金額共計2868萬6315元 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金展盛公司進項憑證,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並資以扣抵金展盛公司之銷項金額,逃漏如附表二(2)所示之營業稅共計143萬431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莊麗燕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 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查被告所涉犯數罪中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重,其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檢察官認被告於91年6月間至同年12月間涉犯上開罪嫌, 於95年1月3日開始偵查後,於95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嗣於96年1月1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 於97年4月10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他字第364號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 年度偵字第31590號起訴書、同署96年1月15日雄檢博呂95偵31590字第158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及本院通緝書等件在卷 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進行。又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月(10年加計四分之一停 止期間合計12年6月),而自檢察官於95年1月3日開始實施 偵查日起至本院97年4月10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 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 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上開追訴權時效自91年12月15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其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不知月 日者以當年7月1日為準,不知日者以當月15日為準),加計前揭12年6月追訴權時效期間,及檢察官自95年1月3日開始 偵查迄97年4月10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再扣除95年12月25 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96年1月18日案件繫屬本院之期間,則 本件被告所涉犯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於106年8月31日即告完成。職是,本件被告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力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二(1):金展盛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鑫實企業有│91.06 │ 36 │ 18,722,000 │ 936,100│ │ │限公司 │ │ │ │ │ ├──┼─────┼───┼──┼──────┼─────┤ │ 2 │金圓通國際│91.12 │ 8 │ 219,000 │ 10,950│ │ │開發股份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雙力實業有│91.10 │ 20 │ 5,794,530 │ 289,736│ │ │限公司 │ │ │ │ │ ├──┼─────┼───┼──┼──────┼─────┤ │ 4 │佑坤實業有│91.12 │ 1 │ 150,000 │ 7,500│ │ │限公司 │ │ │ │ │ ├──┼─────┼───┼──┼──────┼─────┤ │ 5 │仲昇實業有│91.06 │ 4 │ 470,890 │ 23,544│ │ │限公司 │ │ │ │ │ ├──┼─────┼───┼──┼──────┼─────┤ │ 6 │精騰科技股│91.10 │ 2 │ 340,000 │ 17,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永洺科技有│91.10 │ 3 │ 1,369,257 │ 68,463│ │ │限公司 │ │ │ │ │ ├──┼─────┼───┼──┼──────┼─────┤ │ 8 │萬銘工程科│91.12 │ 3 │ 1,268,000 │ 63,400│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9 │萬豐交通股│91.12 │ 2 │ 360,000 │ 18,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北市私立│91.12 │ 1 │ 20,000 │ 1,000│ │ │達義幼稚園│ │ │ │ │ ├──┼─────┼───┼──┼──────┼─────┤ │總計│ │ │ 80 │ 28,713,677 │ 1,435,693│ └──┴─────┴───┴──┴──────┴─────┘ 附表二(2):金展盛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中友車業有│91.10 │ 7 │ 5,794,530 │ 289,730│ │ │限公司 │ │ │ │ │ ├──┼─────┼───┼──┼──────┼─────┤ │ 2 │快易得國際│91.08 │ 2 │ 1,142,858 │ 57,142│ │ │股份限公司│ │ │ │ │ ├──┼─────┼───┼──┼──────┼─────┤ │ 3 │金澄企業有│91.10 │ 2 │ 250,000 │ 12,500│ │ │限公司 │ │ │ │ │ ├──┼─────┼───┼──┼──────┼─────┤ │ 4 │茂珂貿易有│91.06 │ 1 │ 374,000 │ 18,700│ │ │限公司 │ │ │ │ │ ├──┼─────┼───┼──┼──────┼─────┤ │ 5 │台灣大哥大│91.10 │ 1 │ 1,067 │ 53│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中正機場│ │ │ │ │ │ │營業處 │ │ │ │ │ ├──┼─────┼───┼──┼──────┼─────┤ │ 6 │紀和企業有│91.06 │ 7 │ 6,650,000 │ 332,500│ │ │限公司 │ │ │ │ │ ├──┼─────┼───┼──┼──────┼─────┤ │ 7 │合興科技有│91.08 │ 1 │ 621,360 │ 31,068│ │ │限公司 │ │ │ │ │ ├──┼─────┼───┼──┼──────┼─────┤ │ 8 │雄轟汽車材│91.12 │ 3 │ 1,777,500 │ 88,875│ │ │料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9 │偟城有限公│91.06 │ 14 │ 12,075,000 │ 603,750│ │ │司 │ │ │ │ │ ├──┼─────┼───┼──┼──────┼─────┤ │總計│ │ │ 38 │ 28,686,315 │ 1,434,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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