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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5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飛琰
被告
莊慧貞
被告
歐俊良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被告
何素端
指定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
被告
張見隆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指定辯護人
參 與 人 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飛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875號、105年度偵字第23664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2730號、107年度偵字第1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飛琰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莊慧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歐俊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何素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張見隆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附表七【應予沒收欄】所列之物,均沒收。

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何素端、張見隆犯罪所得之沒收,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八所示。
參與人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如附表六編
號9所示扣案帳戶內之款項(含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事  實
一、王飛琰、何素端前為「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下稱真善
    美互助聯誼會)會員,2人沿襲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運作方式
    ,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在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成立
    「非凡家族聯誼會」(下稱非凡聯誼會),由何素端擔任執
    行長;王飛琰擔任會首代表,主導該互助會會務、財務與經
    營決策事宜;王飛琰之配偶莊慧貞擔任會計,掌管互助會財
    務;王飛琰並邀約歐俊良加入非凡聯誼會,負責招攬會員;
    張見隆為亞洲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後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洲生命公司)股東,於103年2月間亦加入非凡聯誼會
    招攬會員,歐俊良自103年4月12日起、張見隆自103年4月間
    某日起再分別晉升為處長,協助主持該聯誼會開標。渠等均
    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且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王
    飛琰、莊慧貞、何素端均自102年6月15日成立非凡聯誼會時
    起、張見隆自103年2月間加入時起、歐俊良自103年4月15日
    晉升為處長時起,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
    意聯絡,對外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
    紹,以「改良後的互助會」、「會息固定、保證獲利」、「
    可互助、且儲蓄又獲利」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該聯
    誼會,吸收資金。非凡聯誼會具體內容為:每24會為1組互
    助會,每會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每月為1期,採內標方
    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500元(後調降為為2,200元),活會
    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元(104年3月15日起,調升為7,800元
    )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
    期共計5,000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次,以公
    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
    」乘以1萬元之會款;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且會員
    標得會後即脫離該聯誼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各期得標會
    員可獲得約定報酬之年利率約23.79 %至220.8%不等,與本
    金顯不相當(抽籤標各期得標金額及利息部分,詳如附表A
    之報酬率附表)。另每組聯誼會內,亦可區分為每人各參加
    6會(即會員4人,每4期得標1次)、每人各參加12會(即會
    員2人,每2期得標1次)、1人參加24會(即會員1人,每期
    得標1次),惟均以前開模式,依會份數計算繳交活會會款
    、服務費及收取會款、退還服務費(固定標得標金額及利息
    部分,詳如附表B之報酬率附表)。又為鼓勵會員招攬下線
    ,擴大吸金規模,會員經由招攬新會員入會,可依序晉升「
    主任」(後改稱初階會員。個人參加12會或直推12會)、「
    副理」(後改稱進階會員。2線主任,且直推共45會)、「
    經理」(2線副理,且直推共90會1年內)、「處長」(後改
    稱區代表。3線各70會,共210會)、「總監」(3線各700會
    ,共2100會,尚未有人達到此階級)等職階。且可獲得服務
    獎金,即專員介紹1會可得1000元,上線主任、副理各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處長各得250元;主任介紹1會可得1500元,
    上線副理得500元,上線經理至處長各得250元;副理介紹1
    會可得2000元,上線經理至處長各得250元(處長轄下若無
    經理階級,處長可得服務獎金500元);經理介紹1會可得22
    50元,上線處長得250元;處長介紹1會可得2500元。並有職
    務獎金、達成獎金、育成獎金、續繳獎金(處長每會得60元
    )。至103年8月12日止,何素端、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
    、張見隆經由會員自己加入或透過他人招攬加入,直接至非
    凡聯誼會繳交會款、服務費;或將會款、服務費匯入如附表
    二所示之金融帳戶,而以上開方式,前後合計吸金8,652萬8
    00元(含自己加入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虛擬會員
    部分。詳見附表一之各被告應負責之吸金數額表、附件一之
    吸金數額彙總表),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渠等除
    將吸金之會款、服務費,用於支付標金、獎金、聯誼會薪資
    、旅遊、餐會等外,部分充當股款,另成立匯眾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匯眾公司),及投資亞洲生命公司,將股權掛
    名於自己及其他會員名下(上開公司資本額、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做為買賣價金,以匯
    眾公司名義,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嗣經檢警另案偵
    辦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涉嫌吸金案件,於103年8月12日,前往
    上址非凡聯誼會及何素端、王飛琰等人住處實施搜索,當場
    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及查扣如附表六所示銀行帳戶。
二、何素端、王飛琰、莊慧貞及歐俊良為支付先前入會會員款項
    ,共同承接前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
    103年8月13日起,對外聲稱警調搜索是針對真善美互助聯誼
    會,非凡聯誼會為合法事業體,依然正常運作等詞,要求會
    員繼續繳交會費,持續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該聯誼會,吸
    收資金。王飛琰則續任非凡聯誼會會首,莊慧貞續任會計,
    何素端續任執行長,嗣於104 年3 月底會首改由歐俊良擔任
    ,歐俊良並提供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供會員匯入會
    款、服務費。自103 年8 月13日至105 年1 月26日止,以上
    開方式,前後計吸金2 億1,890萬5,310元(含自己加入繳交
    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虛擬會員部分。詳附表一之各被
    告應負責之吸金數額表、附件一之吸金數額彙總表),並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渠等吸收資金不足以支應非
    凡聯誼會運作,何素端於104年11月17日退出非凡聯誼會,
    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則於105 年1 月底、2 月初,陸續
    至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主動說明上情,莊慧貞於105年1月29
    日提出如附表七編號1至4所示之物,王飛琰於105年2月22日
    提出如附表七編號5至10所示之物以供查扣,始查知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
    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卷三
    第92頁反面,院卷五第56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
    況,均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
    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飛琰等5人違反銀行法案件,附表
    四所示扣案物為第三人匯眾公司名下所有之財產,本院認匯
    眾公司屬訴訟第三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至匯眾公
    司雖於110 年6 月16日經廢止登記,被告王飛琰自承由其擔
    任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25條之規
    定,公司登記經廢止後應行清算程序,且在清算範圍內,視
    為尚未解散,迄今匯眾公司尚未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110
    年11月2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屏東地方法院傳
    真資料在卷可憑(見院卷五第33至36頁),故匯眾公司於清
    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格仍然存續,本院爰依上開
    規定,於110年11月16日職權裁定命匯眾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歐俊良、張
    見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院卷四第201頁反面至202頁
    反面,院卷五第19頁反面至20頁、55頁反面),核與下列證
    人:證人陳淑芳【另案被告,為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董事】
    於警詢及偵訊中(見影他卷三第22至55、107至113頁反面,
    警卷第228至234頁,偵卷一第58至65頁)、證人周素梅【為
    非凡聯誼會活動組行政人員】、石秀禎【為非凡聯誼會行政
    人員兼收取會員會費】於警詢中(見警卷第249至254、255
    至264頁)、證人王德慶【被告何素端之配偶,為非凡聯誼
    會之處長】於警詢及偵訊中(見警卷第268至275頁,影偵卷
    三第3頁正反面)、證人顏東座【會員】於偵訊中(見偵卷
    一第204至205頁)、證人李初靜【會員】於警詢及偵訊中(
    見併調查卷第29至31頁,偵卷一第205頁正反面)、證人蔡
    秀緞【併案會員】於偵訊中(見併他卷二20第21頁)、證人
    魏麗真【併案會員】於警詢及偵訊中(見併調查卷第40至42
    頁反面,併偵卷一60第62頁)證述相符。復有下列書物證:
    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受執行人:王飛
    琰)(見警卷第21至32頁)、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證明書及扣押物照片(受執行人:何素端)(見警卷第
    83至10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
    明書(受執行人:張見隆)(見警卷第141至147頁)、扣押
    物照片(見偵卷一第79至81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一
    第69至7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見偵卷一第242頁)、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一第57至65
    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受執行人:莊慧貞)、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證明書(受執行人:王飛琰)(見併調查卷第131至1
    34、135至137頁)、扣押物照片(併偵卷一第26至35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併偵卷一第21頁正反面,院卷一第178至1
    79頁)、被告何素端製作之長期投資表1紙(見警卷第65頁
    )、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亞洲
    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見偵卷
    一第210至213頁反面、214至226頁反面)、被告莊慧貞製作
    之會員名冊(見警卷第200至227頁)、被告莊慧貞製作之吸
    金金額彙總表(見偵卷一第18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6年3月22日刑研字第1061100136號函暨所附數位鑑識
    報告、非凡聯誼會之階級資料及104年3月至105年1月之會員
    資料(見偵卷一第227至241頁)、本金結清表-總表(見併
    調查卷第78至87頁反面)、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見院卷五第27至28頁)、亞洲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資料(見院卷三第32頁正反面)、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見院卷三第56至57頁)、元明企業社登記資料、帝品實業社
    登記資料、凱麟商行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併偵卷二第16、
    17、44頁)、非凡家族聯誼會管委會組織架構圖、非凡管理
    委員會組織章程(見警卷第50、51至53頁)、非凡聯誼會廣
    告招牌照片1張(見警卷第82頁)、收支日報表、收支總表
    (見警卷第62、63、64頁)、固定標及103年8月份業績報表
    (見警卷第191至193頁)、非凡家族102年7月成立至103年8
    月12日每月會數及總會數(見警卷第199頁)、何素端之記
    帳簿、何素端之基金、投資對帳單(見偵卷一第160至161、
    162至165頁)、非凡聯誼會被害人明細表(見院卷二第19至
    29頁)、會簿領取(固定標)(見院卷二第30至32頁)、會
    簿領取(抽籤標、固定標)(見院卷四第7至12頁)、非凡
    家族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見院卷四第13至16頁)、非凡家族
    聯誼會103年第1至5次處長會議記錄(見院卷二第33至38頁
    )、非凡家族聯誼會103年會員資料(見院卷三第33頁)、
    數位鑑識光碟列印資料(見院卷四第17至98頁反面)、自制
    投資公告表、不動產權狀(影本)(屏東市○○段0000○0000
    地號)(見警卷第54至61頁)、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9
    年2月19日所地四字第10930191500號函暨所附屏東市○○段00
    ○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各1份(見院卷
    三第102至106頁)、高雄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見警卷第6
    至7頁)、彰化銀行九如分行保管箱(編號E-2140)開箱記錄
    表(見警卷第109至11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
    4年3月31日函國世屏東字第1040000070號暨所附王飛琰所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開戶迄至104年3月12日之資金
    往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4年3月25日合金屏
    存字第1040001014號函暨所附王飛琰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自開戶迄至104年3月12日之交易明細、王飛琰所
    申設於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開戶迄至104年3
    月3日之交易明細(見警卷第291至300、301至318、319至32
    5頁)、王文怡所申設於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03年1月1日迄至104年12月29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
    155至159頁)、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
    4年3月26日聯業管(集)字第10410306439號函暨所附王飛
    琰、何素端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開戶迄至104
    年3月12日之交易明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
    月27日凱銀存匯字第10403200011號函暨所附王飛琰所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開戶迄至104年3月12日之交易明
    細(見警卷第326至328、329至330頁)、王德慶所申設於聯
    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12
    月28日迄至104年6月21日之交易明細(見影偵卷三第4至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5月4
    日(106)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3961號函暨所附何素端所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之帳戶及張見隆、王德慶租用保管箱相關查覆資料(見
    併偵卷一第79至8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6年5
    月11日國世屏東字第1060000177號函暨所附王飛琰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8月1日迄至105年1月31日之
    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及約定帳號(見併偵卷一第97至12
    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06年5月16日
    華屏存字第1060000304號函暨所附歐俊良之網路申辦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6年5月17日(106)國世東高
    雄字第0051號函暨所附歐俊良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自103年8月至105年1月止之歷史交易明細、國寶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106年05月24日AM00-000000000函、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5月26日新光銀業務字第
    1060101337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6年6月1日
    合金竹山字第1060002016號函暨所附歐俊良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資料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79924號
    函暨所附王飛琰所有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3年9
    月22日電匯40萬元之匯款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
    6年8月8日合金屏東字第1060003605號函(見併偵卷二第20
    至21、22至25、26、28、29至30、31至32、54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
    90760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
    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7602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8月12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2492
    5號函、大眾銀行103年9月24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30008426
    號函、大眾銀行103年8月26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30007509號
    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103年8月19日合金南高存
    字第1030002977號函、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3年8月15日
    屏所地一字第10330993800號函(見偵卷一第21、22至23、2
    5頁反面至26、28頁反面至29、35至36頁反面、39至40、42
    頁)、被告王飛琰、莊慧貞取回票據債權人、張數、金額會
    總表影本、本票320張影本、被告張見隆取回票據債權人、
    張數、金額會總表影本、本票49張影本、匯款收據41張影本
    (見院卷一第128至129、130至158、160、161至164、165至
    168頁反面)、被告張見隆及母親羅秀金受害金額之明細及
    王飛琰所開立之擔保本票各1份、被告張見隆提出其所招攬
    之之會員名單、已得標及未得標之會員名單暨未得標會員之
    清償收據影本各1份(見院卷二第56至193、194、202至209
    頁)、莊慧貞自白兼自首書(見併他卷一第14頁)、歐俊良
    自白兼自首書(見併調查卷第16頁)、非凡聯誼會會員繳款
    資料1份(見併他卷一第23至32頁)、非凡會數(見併他卷
    一第46頁反面)、非凡家族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本票、互助
    金憑證、競標單(見併他卷二第22至51頁反面)、支出證明
    單、收據(見併偵卷一第90至96頁)、何素端管理非凡基金
    對帳單(見併調查卷第9頁)、104年03月上半月獎金計算表
    (見併調查卷第27頁)、本金結算總表、104年6月上半月獎
    金計算獎金總表(見併調查卷第32至34頁反面)、103年9月
    1日魏麗真推薦李初靜及邱文美之社團法人臺灣樂活人生推
    廣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見併調查卷第35至36頁反面)、非
    凡聯誼會吸金帳戶一覽表及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調查卷第49
    至76頁)、非凡聯誼會吸金總額分析表(103年8月至105年1
    月間)(見併調查卷第77頁)、非凡聯誼會104年03月至10
    月獎金計算總表(見併調查卷第88至94頁反面)、非凡家族
    聯誼會入會申請書(見併調查卷第104至106頁)、社團法人
    臺灣樂活人生推廣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見併調查卷第107
    至109頁)、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
    併偵卷一第42至53頁)、被告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見
    併調查卷第112至130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
    處106年5月11日臺菸酒高營銷字第1060001700號函暨所附鳳
    山營業所轄屬台灣菸酒便利店建國加盟店(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之新舊加盟合約書、106年6月29日臺菸酒高營銷
    字第1060002407號函暨所附鳳山營業所轄屬台灣菸酒便利店
    建國加盟店(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於103年至105年5月
    1日期間之加盟合約書(見併偵卷二第5至15頁反面、35至43
    頁反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雄信房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見併調查卷第23、43至44
    、96、98至99頁)、屏東市歸義段等10筆非凡聯誼會轉投資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見併他卷一第16至22頁反面)、非凡聯
    誼會轉投資土地及房屋一覽表(見併他卷一第42頁)、劉達
    榮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併調查卷第48、102至103頁反面)、本院司法事務官108年1
    1月26日製作之報酬率及犯罪所得計算表、109年5月11日製
    作之報酬率及犯罪所得計算表暨所附扣押物編號97列印資料
    、110年3月31日製作之報酬率及犯罪所得計算表暨其附件(
    見院卷三第34至54頁反面、143至223、129至172頁反面)、
    真善美大額結果(期間990104至0000000)以帳戶名稱為白桂
    錦、吳連強、勝育公司之大額情形、勝育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登記資料(警卷第283至288、289至290頁)、店面頂讓
    合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估價單、合夥契約書(見偵卷一
    第166至177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刑事判
    決(院卷一第209-1至209-7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8年金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院卷四第119至126頁反面
    ),以及如附表五、附表七所示物品扣案為憑。
  ㈡非凡聯誼會約定約定給付所謂「會息」之報酬比率,屬銀行
    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者」。
  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
    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
    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
    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
    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
    符。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
    質上亦有差異。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
    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此乃最高法院
    一致之見解(100年度台上字第52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07
    7、497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1
    1、3381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經查,非凡聯誼會延續先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方式給
    付會息,不特定人加入非凡聯誼會,第一期得標會員獲利率
    最高,最後一期獲利率最低,則縱以最有利被告等人即以不
    特定人加入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並於最後一期得標作為計算基
    準,依據內部報酬率法為計算,每月一期每會1 萬元,無論
    是初期固定標金為2500元,或是之後調降為2200元來看:前
    者第一期得標會員年報酬率為220.80 %,最後一期年報酬率
    為23.79%,平均報酬率為35.06%;後者第一期得標會員年報
    酬率為187.50% ,最後一期年報酬率為20.41%,平均報酬率
    為29.90%(詳細計算說明如附表A、附表B)。
  ⒊再以上述非凡聯誼會之最低年報酬率20.41%與以下相關數據
    比較:101年至103年間我國十年期公債平均殖利率不超過1.
    6067%、公司債平均殖利率不超過1.95%、上市股票大盤指數
    殖利率不超過4.12%、上櫃股票櫃檯指數殖利率不超過4.52%
    ,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年9月19日證期(交
    )字第1070335048號函在卷可佐(見院卷一第205至206頁)
    。而以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而言,自102年1月起至103
    年12月止,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
    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我國主要五家銀行1年期或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均不超過年息1.5%,有臺灣銀
    行財務部107年9月18日財交字第10700650861號函函暨所附1
    02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總財資字第1070023227
    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9月12日營清字
    第1070082090號函暨所附存款利率表(適用日期100年4月11
    日至104年9月28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09月13日一
    總營劃字第79746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9月14日合
    金總業字第1070016208號函暨所附102年1月至103年12月止
    之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二年期固定利率明細表等件
    附卷可憑(見院卷一第199至200、201、202至203、204、20
    7至209頁反面)。綜上,參加非凡聯誼會之會員,約定可獲
    取之報酬年利率最高達220.8%,最低亦有20.41%,顯屬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利潤,縱以最有利被告等人即年利率20.41%為
    基準,亦明顯高於本件行為時主要銀行業者之固定存款利率
    (均低於1.5%),足以證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所約定給付之
    報酬,參酌行為時之經濟狀況,較主要銀行以及一般投資管
    道所能取得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而足以影響一般投資
    人參與之意願,願意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被告等人,依據
    前開說明,被告等人業已該當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
    構成要件。
  ㈢各被告應負責之吸金數額是否達1億元以上之認定: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
    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
    「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
    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
    。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
    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
    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
    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
    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
    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
    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
    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
    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
    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
    無扣除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102
    年刑議字第4號提案第2子題決議意旨)。其次,按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就未經允
    許之吸收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
    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
    ,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在於事後有無
    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上述銀行法第125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
    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
    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125條修正
    說明2),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
    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億元以上,即有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
    後損益計算之,亦即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數額,指因違反
    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
    ,無扣除營業成本(如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
    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60號、第3621號、第3639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第26
    64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⒉至於「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所得?」之疑
    義,就此最高法院認為: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
    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
    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
    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
    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
    :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
    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
    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
    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
    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
    ,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
    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
    ,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
    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
    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
    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
    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
    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
    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
    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
    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
    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
    ),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
    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
    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102年刑議字第4號
    提案第1子題決議要旨)。
 ⒊本院依上開原則計算,查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均自
    承自102年6月15日起成立非凡聯誼會,由被告王飛琰自任會
    首,莊慧貞、何素端分別擔任會計及執行長,此三人均屬非
    凡聯誼會之創始會員,對於非凡聯誼會吸收資金之模式知之
    甚詳,且於103年8月12日非凡聯誼會遭搜索後仍接續相同運
    作模式對外招攬會員、吸收資金,可見被告王飛琰、莊慧貞
    、何素端自始具有本案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被告王飛琰
    、莊慧貞應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被告何
    素端應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退出為止,就非
    凡聯誼會吸收之資金共同負責,是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應負
    責之吸金金額,經本院計算為3億542萬6,110元(即本案部
    分之86,520,800元+併案部分之218,905,310元,詳如附件一
    吸金數額彙總表),被告何素端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經計算
    為2億8千716萬7,200元即本案部分之86,520,800元+併案部
    分之200,646,400元,詳如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被告
    歐俊良於103年4月12日起晉升非凡聯誼會處長,對外招攬會
    員吸收資金,於103年8月12日非凡聯誼會遭搜索後仍接續相
    同運作模式對外招攬會員,被告張見隆則於103年2月間加入
    ,亦有招攬會員並領取獎金,有非凡家族聯誼會103年第1至
    5次處長會議記錄(見院卷二第33至38頁)在卷可參,故被
    告歐俊良應自103年4月12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被告張
    見隆應自103年2月加入起至103年8月12日為止,就非凡聯誼
    會吸收之資金共同負責。本院經計算結果,認被告歐俊良應
    負責之吸金金額,為2億6,013萬5,810元(即本案部分41,23
    0,500元+併案部分之200,646,400元,詳如附件一吸金數額
    彙總表),而被告張見隆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經計算為5千6
    69萬5,900元(僅本案部分,詳如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
 ⒋綜上,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歐俊良吸金數額均已
    達1億元以上,被告張見隆部分則未達1億元,均堪認定。
  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人犯行已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5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
   公布施行,同年2月2日生效,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
   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違反第
   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亦即本次修正將
   加重刑罰要件1億元之計算標準,由舊法之「犯罪所得」修正
   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⒉參照本條修正理由載明:「(一)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
   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二)查原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
   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
   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
   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
   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
   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
   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
   。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
   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
   。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
   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
   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
   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
   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
 ⒊由上可知,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計算,
   已不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屬加重處罰條件之
   限縮,較有利於被告5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
 ⒋至銀行法第125條雖再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
   施行,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
   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
   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
   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
   用法條無關,併此說明。
 ㈡罪名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復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因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將此等非法吸金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而加以處罰之必要(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意旨參照)。故核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歐俊良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張見隆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王飛琰(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莊慧貞(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歐俊良(自103年4月15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何素端(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為止)、被告張見隆(自103年2月間起至103年8月12日為止)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被告5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之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集合犯,
   均應論以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一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飛琰
   、莊慧貞、歐俊良、何素端、張見隆於102年6月15日起至103
   年8月12日為止之吸金數額僅有7,135萬5,000元,及認被告王
   飛琰、莊慧貞、歐俊良、何素端於103年8月13日起至105年1
   月26日之吸金數額僅1億3,397萬1,400元,與本院認定其等吸
   金數額之差額雖均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違反
   銀行法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另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273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違反
   銀行法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檢察官以107年
   度偵字第12709號移送併辦部分之會員蔡秀緞部分,與本判決
   附件二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
   表」編號220、223、254、260、262、285、286、304、305、
   306、332、339、419所示相同,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均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一併審究。
 ㈣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部分,不構成自首。
   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之辯護人固以:103年8月12日
   之後的犯行,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均在犯罪遭發現
   前主動前往調查局自首,應符合刑法第62條減刑之規定等語
   ,為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辯護(見院卷三第12頁)
   。惟按自首之成立,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職司犯罪
   偵查之公務員或機關(下稱偵查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並
   接受法院之裁判為要件。苟偵查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
   罪嫌疑人後,行為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即與「自首」之要
   件未合,要無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餘地。而實質上
   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或
   集合犯等,既非裁判上一罪,如全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前,
   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自首者,固仍生全部自首之
   效力。惟倘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偵查機關發覺在先,因
   實質上一罪在法律上無從予以分割評價,縱令行為人事後主
   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自無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本件
   偵查機關於103年8月12日已搜索非凡聯誼會及被告王飛琰、
   何素端等人住所,則偵查機關在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
   良到案前,已發覺如事實欄一部分之事實,待被告王飛琰、
   莊慧貞、歐俊良到案後雖供出上開事實欄二部分違反銀行法
   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與偵查機關發覺在先之事實具有集合
   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縱渠等於其後主動供出此部分事實,
   依上開說明,亦無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至被告王飛琰、莊慧貞、歐俊良之辯護人、被告何素端之辯護
   人、被告張見隆之辯護人固均辯稱:請求法院審酌本案有無
   刑法第59條適用(見院卷五第16、22至24、109頁反面)。然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文。然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
   ,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均為
   非凡聯誼會之創始會員,被告歐俊良自加入後除晉升處長外
   ,並於後期擔任會首,被告張見隆自加入後亦擔任處長,均
   有對外招攬會員非法吸收資金,渠等均貪圖私利,未經許可
   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非但影響我國金融秩序,且使投資
   人之資金暴露於高度風險中,不法內涵顯非輕微,衡以本案
   吸金規模龐大,各被告應負責之吸金數額最低亦超過5千萬,
   被告5人犯罪情狀並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同情而顯
   然可憫之處,是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
   刑,均無理由。
 ㈥量刑
   爰審酌各被告之犯罪分工與參與程度:被告王飛琰、莊慧貞
   、何素端共同創設非凡聯誼會,被告王飛琰擔任會首代表,
   主導會務、財務與經營決策;被告莊慧貞擔任會計,掌管非
   凡聯誼會之財務;被告何素端擔任執行長,處理非凡聯誼會
   會務及,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之參與程度最深;被
   告歐俊良負責招攬會員,嗣晉升處長,並於後期擔任會首代
   表,參與程度次之;被告張見隆加入後亦有招攬會員併擔任
   處長,惟103年8月12日以後即未參與,犯罪情節相較最輕。
   渠等形式上透過互助會名義,實質上係以投資名義,向不特
   定之多數人吸收資金,並考量渠等如附表一所示應負責之吸
   金數額,助長投機風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國家金融秩
   序之管理造成危害,犯罪所生危害均屬重大。惟被告5人犯後
   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王飛琰、歐俊良、張見隆
   並自行與被害人和解返還部分吸金款項(詳下沒收部分之說
   明),並審酌被告5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及被告5人分別在本院
   陳明之學經歷、家庭生活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
   見院卷五第106頁正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
   項至第五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
    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
    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
    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
    法沒收新制生效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
    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
    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
    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行為後,
    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本應依前揭說明,適用沒收新制相關
    規定,但銀行法第136條之1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因
    刑法統一以追徵為沒收執行之替代方式,而刪除舊法同條後
    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規定。
    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關於犯罪所
    得之沒收,銀行法之上開修正規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法
    ,應優先於刑法適用,亦即犯銀行法之罪者,其犯罪所得之
    沒收範圍,僅限於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以後
    之餘額,而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則回歸上開修正後刑
    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追徵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
    5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復按沒收重在對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
    ,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應不待
    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
    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
    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
    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
    收、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是就共同正犯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此與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將「犯罪所得」(107年1月31日修正
    前規定)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107年1月
    31日修正後規定)達1億元以上,作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
    加重處罰條件,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故
    就上揭加重條件之「犯罪所得」或「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
    」,應將共犯所得合併計算之情形,要屬二事。又所謂就各
    人「所分得」沒收者,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
    分權限」而言,故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具體以言,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
    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之所得,予以宣告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
    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對該特定成員諭知沒收;惟共
    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仍應負共
    同被沒收之責。而關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
    所得數額如何?既係關於沒收、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
    定,自應由事實審法院依調查所得,綜合卷證資料認定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
    21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此
    ,本案關於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依上述原則,就各人實
    際所分得者為之;另就扣案之所吸收尚未分配予特定成員之
    非法資金、所變得之物或財產利益及孳息,則應視各該財產
    扣案時之形式上所有權或事實處分權歸屬,向有處分、管領
    權者為之。
  ㈢扣案財產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所示之現金30萬元、編號87所示現金98,
    500元、編號88所示現金342,892元,均係非凡聯誼會非法吸
    金所得,業經被告王飛琰、莊慧貞、何素端供述明確且互核
    一致(見院四卷第203頁),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
    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至附表五編號89所示現金42,650元,為
    證人周素梅個人所有,業經證人周素梅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見警卷第251頁),與本案無關,故不予沒收。
  ⒉扣案帳戶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係王文怡所有帳戶,雖曾由被告王飛琰
    提供予會員繳交會款,作為非凡聯誼會供一般會員匯款之吸
    金帳戶,惟103 年5 月21日該帳戶餘額即轉帳至王飛琰中國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後僅有利息存入,有王文
    怡所申設於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
    日迄至104年12月29日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155
    至159頁),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5、6係被告何素端所有銀行帳戶,附表
    六編號7係被告張見隆所有銀行帳戶,均與本案犯罪無關,
    故不予宣告沒收,但該等帳戶內存款仍為被告何素端、張見
    隆之責任財產,得為日後檢察官對其執行沒收追徵之標的。
  ③扣案如附表六編號9 係第三人匯眾公司所有銀行帳戶,而匯
    眾公司係非凡聯誼會以向會員收取之會款所成立,業經被告
    王飛琰供承在卷(見院三卷第91頁反面),故該帳戶餘額4,
    534元(含孳息)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④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4 、8 帳戶餘額為0 或已結清,無庸
    為沒收與否之諭知。
  ⒊扣案不動產
  附表四所示不動產共4筆,係匯眾公司以非凡聯誼會向會員
    收取之會款所購買,並登記在匯眾公司名下,業經被告即匯
    眾公司負責人王飛琰供述明確(見院三卷第91頁反面),是
    該土地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
    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㈣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
  ⒈非凡聯誼會未扣案吸金款項部分,對被告王飛琰宣告沒收:
  本件非凡聯誼會非法吸金存款之金額為305,426,110 元,其
    中原有159,765,510 元尚未返還予被害人(計算結果詳如附
    件一之吸金數額彙總表),嗣被告王飛琰、莊慧貞與被害人
    自行和解金額為4,836,100 元,有被告王飛琰、莊慧貞106
    年11月30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彙總表及本票320張影本在卷可
    憑(見院卷一第127至158頁);被告歐俊良與被害人自行和
    解金額為414,800 元,有被告歐俊良106年11月29日刑事陳
    報狀所附彙總表、本票49張影本及匯款收據附卷可參(見院
    卷一第159至168頁反面);被告張見隆與被害人自行和解金
    額為1,380,000 元,有被告張見隆108年10月3日刑事陳述意
    見(一)狀所附會員名單及清償收據影本在卷可佐(見院卷二
    第201至209頁),上開和解金額經扣除後,未返還之犯罪所
    得為153,134,610元(計算式:159,765,510-4,836,100-414
    ,800-1,380,000 =153,134,610元)。再經扣除附表六編號9
     所示匯眾公司銀行帳戶內之金額4,534 元、附表四所示匯
    眾公司名下土地之財產價值1,140 萬元(該土地係由非凡聯
    誼會以1,140 萬元之會款購買,業經被告王飛琰自承在卷,
    見警卷第45頁),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所示之現金30萬元
    、編號87所示現金98,500元、編號88所示現金342,892元合
    計741,392 元,尚餘140,988,684 元(計算式:153,134,61
    0-741,392-11,400,000-4,534=140,988,684)。為徹底根絕
    犯罪誘因,此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不問成本、花費,對
    於事實上有處分、管領權限之被告諭知沒收。本院審酌被告
    王飛琰擔任會首代表、被告何素端擔任執行長,雖均為共同
    主導非凡聯誼會之會務、財務與經營決策事宜之人,惟被告
    何素端於104 年11月17日即退出該聯誼會,同時將聯誼會資
    金交由被告王飛琰保管,此經被告王飛琰、何素端供述明確
    (見院三卷第92頁,院四卷第202頁反面),是上述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140,988,684 元,應由被告王飛琰負沒收之責,
    爰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對被告王飛琰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
  ⒉被告莊慧貞、歐俊良、何素端、張見隆個別所取得之犯罪所
    得:
  ①被告莊慧貞部分
  被告莊慧貞於非凡聯誼會擔任會計,月薪資27,000元,經被
    告莊慧貞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警卷第184頁),期間30個
    月(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5年1月26日為止,計30個月),
    總計81萬元(計算式:2.7萬元×30個月=81萬元)。此81萬
    元之薪資為被告莊慧貞之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
    1 之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對被
    告莊慧貞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
    附表八編號2所示)。
  ②被告歐俊良部分
  被告歐俊良於非凡聯誼會擔任處長,領取車馬補助費約7至8
     萬元、介紹加入會員新會獎金8至10萬元,及104年3 、4月
    至同年10月間擔任會首,月領5 萬元等情,經被告歐俊良供
    述明確(見警卷第165、172頁,併調查卷第13頁反面,院三
    卷第92頁),合計領取約50萬元(計算式:7萬+8萬+5萬×7
    個月=50萬元】。此50萬元之補助費、獎金等為被告歐俊良
    之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對被告歐俊良宣告沒收,並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
  ③被告何素端部分
  被告何素端於非凡聯誼會擔任執行長,領取每月獎金約5,00
    0 元至4 萬元不等,次數約15次,並每月領取補貼油資1 萬
    元,合計領取約80萬元,經被告何素端供承在卷(見警卷第
    77、114頁,院三卷第91頁反面)。此80萬元之補助費、獎
    金等為被告何素端之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
    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對被告歐
    俊良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八編號4所示)。
  ④被告張見隆部分
  被告張見隆於非凡聯誼會擔任處長,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領取
    車馬補助費及獎金共30萬元(見院卷三第59頁反面),此30
    萬元為被告張見隆之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
    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對被告張
    見隆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八編號5所示)。
  ㈤犯罪所得以外其他扣案物部分
  附表五編號1至11、26、29、30、32至35、41至65、90至96
    ,及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物品,自形式觀察均可直接用於
    招攬會員收受存款之管理、宣傳及供選擇招攬對象使用,依
    其記載並均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諭知如主文第六項所示。其
    他扣案物品,或為一般日常生活用品,或為事務用品,於客
    觀上均與本件被告等人實施犯罪行為無直接關連,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長夏、王朝弘移送併辦
,檢察官姚崇略、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林柏壽
                            法  官洪韻筑
                            法  官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王紀淳
附表A:抽籤標之報酬率
一、標金每月2500元
每人僅參加一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500元(7500元+5000元)         得標期 未得標者應繳金額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得標者實領金額 得標獲利 年報酬率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第0期  12500     -    -    -    -    -   300000        0 第1期   7500   10000   4800   14800   2300 220.80%   472500    14800 第2期   7500   20000   4600   24600   4600 161.49%   637500    39400 第3期   7500   30000   4400   34400   6900 127.53%   795000    73800 第4期   7500   40000   4200   44200   9200 105.46%   945000   118000 第5期   7500   50000   4000   54000  11500  89.94%  0000000   172000 第6期   7500   60000   3800   63800  13800  78.42%  0000000   235800 第7期   7500   70000   3600   73600  16100  69.52%  0000000   309400 第8期   7500   80000   3400   83400  18400  62.45%  0000000   392800 第9期   7500   90000   3200   93200  20700  56.68%  0000000   486000 第10期   7500  100000   3000  103000  23000  51.89%  0000000   589000 第11期   7500  110000   2800  112800  25300  47.85%  0000000   701800 第12期   7500  120000   2600  122600  27600  44.39%  0000000   824400 第13期   7500  130000   2400  132400  29900  41.40%  0000000   956800 第14期   7500  140000   2200  142200  32200  38.79%  0000000  0000000 第15期   7500  150000   2000  152000  34500  36.49%  0000000  0000000 第16期   7500  160000   1800  161800  36800  34.45%  0000000  0000000 第17期   7500  170000   1600  171600  39100  32.62%  0000000  0000000 第18期   7500  180000   1400  181400  41400  30.98%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   7500  190000   1200  191200  43700  29.49%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   7500  200000   1000  201000  46000  28.14%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   7500  210000    800  210800  48300  26.91%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   7500  220000    600  220600  50600  25.78%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   7500  230000    400  230400  52900  24.75%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     -  240000    200  240200  55200  23.79%     -  0000000 
二、標金每月2200元
每人僅參加一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800元(7800元+5000元)         得標期 未得標者應繳金額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得標者實領金額 得標獲利 年報酬率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第0期  12800     -    -    -    -    -   307200        0 第1期   7800   10000   4800   14800   2000 187.50%   486600    14800 第2期   7800   20000   4600   24600   4000 137.66%   658200    39400 第3期   7800   30000   4400   34400   6000 108.93%   822000    73800 第4期   7800   40000   4200   44200   8000  90.18%   978000   118000 第5期   7800   50000   4000   54000  10000  76.96%  0000000   172000 第6期   7800   60000   3800   63800  12000  67.14%  0000000   235800 第7期   7800   70000   3600   73600  14000  59.55%  0000000   309400 第8期   7800   80000   3400   83400  16000  53.50%  0000000   392800 第9期   7800   90000   3200   93200  18000  48.57%  0000000   486000 第10期   7800  100000   3000  103000  20000  44.47%  0000000   589000 第11期   7800  110000   2800  112800  22000  41.02%  0000000   701800 第12期   7800  120000   2600  122600  24000  38.06%  0000000   824400 第13期   7800  130000   2400  132400  26000  35.50%  0000000   956800 第14期   7800  140000   2200  142200  28000  33.26%  0000000  0000000 第15期   7800  150000   2000  152000  30000  31.29%  0000000  0000000 第16期   7800  160000   1800  161800  32000  29.54%  0000000  0000000 第17期   7800  170000   1600  171600  34000  27.97%  0000000  0000000 第18期   7800  180000   1400  181400  36000  26.57%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   7800  190000   1200  191200  38000  25.29%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   7800  200000   1000  201000  40000  24.14%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   7800  210000    800  210800  42000  23.08%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   7800  220000    600  220600  44000  22.12%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   7800  230000    400  230400  46000  21.23%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     -  240000    200  240200  48000  20.41%     -  0000000 
附表B:固定標之報酬率
一、標金每月2500元
<固定標-6會>
每人參加六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5000元【(7500+5000)*6】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A組          B組          C組          D組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75000    -  75000    -  75000    -  75000    -   300000        0 第1期-A組得標   10000   4800  22700    -  45000    -  45000    -  45000    -   457700        0 第2期-B組得標   20000   4600  37500    -  12900    -  45000    -  45000    -   598100        0 第3期-C組得標   30000   4400  37500    -  37500    -   3100    -  45000    -   721200        0 第4期-D組得標   40000   4200  37500    -  37500    -  37500    -    -   6700   833700     6700 第5期-A組得標   50000   4000    -   24000  37500    -  37500    -  37500    -   946200    30700 第6期-B組得標   60000   3800  30000    -    -   33800  37500    -  37500    -  0000000    64500 第7期-C組得標   70000   3600  30000    -  30000    -    -  43600  37500    -  0000000   108100 第8期-D組得標   80000   3400  30000    -  30000    -  30000    -    -   53400  0000000   161500 第9期-A組得標   90000   3200    -   70700  30000    -  30000    -  30000    -  0000000   232200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3000  22500    -    -   80500  30000    -  30000    -  0000000   312700 第11期-C組得標  110000   2800  22500    -  22500    -    -   90300  30000    -  0000000   403000 第12期-D組得標  120000   2600  22500    -  22500    -  22500    -    -  100100  0000000   5031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2400    -  117400  22500    -  22500    -  22500    -  0000000   620500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2200  15000    -    -  127200  22500    -  22500    -  0000000   747700 第15期-C組得標  150000   2000  15000    -  15000    -    -  137000  22500    -  0000000   884700 第16期-D組得標  160000   1800  15000    -  15000    -  15000    -    -  146800  0000000  00000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1600    -  164100  15000    -  15000    -  15000    -  0000000  0000000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1400   7500    -    -  173900  15000    -  15000    -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C組得標  190000   1200   7500    -   7500    -    -  183700  15000    -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D組得標  200000   1000   7500    -   7500    -   7500    -    -  193500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800    -  210800   7500    -   7500    -   7500    -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600    -    -    -  220600   7500    -   7500    -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C組得標  230000    400    -    -    -    -    -  230400   7500    -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D組得標  240000    200    -    -    -    -    -    -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37.27%        35.94%        34.56%        33.19%     -  
<固定標-12會>
每人參加12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50000元【(7500+5000)*12】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A組          B組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150000    -  150000    -   300000        0 第1期-A組得標   10000   4800   67700    -   90000    -   457700        0 第2期-B組得標   20000   4600   82500    -   57900    -   598100        0 第3期-A組得標   30000   4400   40600    -   82500    -   721200        0 第4期-D組得標   40000   4200   75000    -   30800    -   827000        0 第5期-A組得標   50000   4000   13500    -   75000    -   915500        0 第6期-B組得標   60000   3800   67500    -    3700    -   986700        0 第7期-A組得標   70000   3600    -   13600   67500    -  0000000    13600 第8期-B組得標   80000   3400   60000    -    -   23400  0000000    37000 第9期-A組得標   90000   3200    -   40700   60000    -  0000000    77700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3000   52500    -    -   50500  0000000   128200 第11期-A組得標  110000   2800    -   67800   52500    -  0000000   196000 第12期-B組得標  120000   2600   45000    -    -   77600  0000000   2736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2400    -   94900   45000    -  0000000   368500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2200   37500    -    -  104700  0000000   473200 第15期-A組得標  150000   2000    -  122000   37500    -  0000000   595200 第16期-B組得標  160000   1800   30000    -    -  131800  0000000   7270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1600    -  149100   30000    -  0000000   876100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1400   22500    -    -  158900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A組得標  190000   1200    -  176200   22500    -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B組得標  200000   1000   15000    -    -  186000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800    -  203300   15000    -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600    7500    -    -  213100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A組得標  230000    400    -  230400    7500    -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B組得標  240000    200    -    -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35.77%        34.42%      -  
<固定標-24會>
單人參加24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300000元【(7500+5000)*24】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單人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300000    -   300000        0 第1期   10000   4800  157700    -   457700        0 第2期   20000   4600  140400    -   598100        0 第3期   30000   4400  123100    -   721200        0 第4期   40000   4200  105800    -   827000        0 第5期   50000   4000   88500    -   915500        0 第6期   60000   3800   71200    -   986700        0 第7期   70000   3600   53900    -  0000000        0 第8期   80000   3400   36600    -  0000000        0 第9期   90000   3200   19300    -  0000000        0 第10期  100000   3000    2000    -  0000000        0 第11期  110000   2800    -   15300  0000000    15300 第12期  120000   2600    -   32600  0000000    47900 第13期  130000   2400    -   49900  0000000    97800 第14期  140000   2200    -   67200  0000000   165000 第15期  150000   2000    -   84500  0000000   249500 第16期  160000   1800    -  101800  0000000   351300 第17期  170000   1600    -  119100  0000000   470400 第18期  180000   1400    -  136400  0000000   606800 第19期  190000   1200    -  153700  0000000   760500 第20期  200000   1000    -  171000  0000000   931500 第21期  210000    800    -  188300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  220000    600    -  205600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  230000    400    -  222900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  240000    200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35.06%     -  
二、標金每月2200元
<固定標-6會>
每人參加六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6800元【(7800+5000)*6】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A組          B組          C組          D組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76800    -  76800    -  76800    -  76800    -   307200        0 第1期-A組得標   10000   4800  24200    -  46800    -  46800    -  46800    -   471800        0 第2期-B組得標   20000   4600  39000    -  14400    -  46800    -  46800    -   618800        0 第3期-C組得標   30000   4400  39000    -  39000    -   4600    -  46800    -   748200        0 第4期-D組得標   40000   4200  39000    -  39000    -  39000    -    -   5200   865200     5200 第5期-A組得標   50000   4000    -   22800  39000    -  39000    -  39000    -   982200    28000 第6期-B組得標   60000   3800  31200    -    -   32600  39000    -  39000    -  0000000    60600 第7期-C組得標   70000   3600  31200    -  31200    -    -   42400  39000    -  0000000   103000 第8期-D組得標   80000   3400  31200    -  31200    -  31200    -    -   52200  0000000   155200 第9期-A組得標   90000   3200    -   69800  31200    -  31200    -  31200    -  0000000   225000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3000  23400    -    -   79600  31200    -  31200    -  0000000   304600 第11期-C組得標  110000   2800  23400    -  23400    -    -   89400  31200    -  0000000   394000 第12期-D組得標  120000   2600  23400    -  23400    -  23400    -    -   99200  0000000   4932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2400    -  116800  23400    -  23400    -  23400    -  0000000   610000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2200  15600    -    -  126600  23400    -  23400    -  0000000   736600 第15期-C組得標  150000   2000  15600    -  15600    -    -  136400  23400    -  0000000   873000 第16期-D組得標  160000   1800  15600    -  15600    -  15600    -    -  146200  0000000  00000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1600    -  163800  15600    -  15600    -  15600    -  0000000  0000000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1400   7800    -    -  173600  15600    -  15600    -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C組得標  190000   1200   7800    -   7800    -    -  183400  15600    -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D組得標  200000   1000   7800    -   7800    -   7800    -    -  193200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800    -  210800   7800    -   7800    -   7800    -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600    -    -    -  220600   7800    -   7800    -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C組得標  230000    400    -    -    -    -    -  230400   7800    -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D組得標  240000    200    -    -    -    -    -    -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31.79 %        30.65%        29.48%         28.31 %      -  
<固定標-12會>
每人參加12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53600元【(7800+5000)*12】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A組          B組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153600    -  153600    -   307200        0 第1期-A組得標   10000   4800   71000    -   93600    -   471800        0 第2期-B組得標   20000   4600   85800    -   61200    -   618800        0 第3期-A組得標   30000   4400   43600    -   85800    -   748200        0 第4期-B組得標   40000   4200   78000    -   33800    -   860000        0 第5期-A組得標   50000   4000   16200    -   78000    -   954200        0 第6期-B組得標   60000   3800   70200    -    6400    -  0000000        0 第7期-A組得標   70000   3600    -   11200   70200    -  0000000    11200 第8期-B組得標   80000   3400   62400    -    -   21000  0000000    32200 第9期-A組得標   90000   3200    -   38600   62400    -  0000000    70800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3000   54600    -    -   48400  0000000   119200 第11期-A組得標  110000   2800    -   66000   54600    -  0000000   185200 第12期-B組得標  120000   2600   46800    -    -   75800  0000000   2610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2400    -   93400   46800    -  0000000   354400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2200   39000    -    -  103200  0000000   457600 第15期-A組得標  150000   2000    -  120800   39000    -  0000000   578400 第16期-B組得標  160000   1800   31200    -    -  130600  0000000   7090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1600    -  148200   31200    -  0000000   857200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1400   23400    -    -  158000  0000000  0000000 第19期-A組得標  190000   1200    -  175600   23400    -  0000000  0000000 第20期-B組得標  200000   1000   15600    -    -  185400  0000000  00000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800    -  203000   15600    -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600    7800    -    -  212800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A組得標  230000    400    -  230400    7800    -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B組得標  240000    200    -    -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30.51%        29.36%      -  
<固定標-24會>
單人參加24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307200元【(7800+5000)*24】       得標期 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        單人  累計整組已繳金額 累計整組已領金額    實付金額 實領金額   第0期    -    -  307200    -   307200        0 第1期   10000   4800  164600    -   471800        0 第2期   20000   4600  147000    -   618800        0 第3期   30000   4400  129400    -   748200        0 第4期   40000   4200  111800    -   860000        0 第5期   50000   4000   94200    -   954200        0 第6期   60000   3800   76600    -  0000000        0 第7期   70000   3600   59000    -  0000000        0 第8期   80000   3400   41400    -  0000000        0 第9期   90000   3200   23800    -  0000000        0 第10期  100000   3000    6200    -  0000000        0 第11期  110000   2800    -   11400  0000000    11400 第12期  120000   2600    -   29000  0000000    40400 第13期  130000   2400    -   46600  0000000    87000 第14期  140000   2200    -   64200  0000000   151200 第15期  150000   2000    -   81800  0000000   233000 第16期  160000   1800    -   99400  0000000   332400 第17期  170000   1600    -  117000  0000000   449400 第18期  180000   1400    -  134600  0000000   584000 第19期  190000   1200    -  152200  0000000   736200 第20期  200000   1000    -  169800  0000000   906000 第21期  210000    800    -  187400  0000000  0000000 第22期  220000    600    -  205000  0000000  0000000 第23期  230000    400    -  222600  0000000  0000000 第24期  240000    200    -  240200     -  0000000       年報酬率         29.90%      -  
附表一:各被告應負責之吸金數額表
編號 姓名 參與時間 本案部分應負責之犯罪金額 併案部分應負責之犯罪金額 1 王飛琰 本案:102.6.15~103.8.12 併案:103.8.13~105.1.26 86,520,8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1至編號236) 218,905,31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237至編號429) 2 莊慧貞 本案:102.6.15~103.8.12 併案:103.8.13~105.1.26 86,520,8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1至編號236) 218,905,31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237至編號429) 3 歐俊良 本案:103.4.12~103.8.12 併案:103.8.13~105.1.26  41,230,5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111至編號236) 218,905,31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237至編號429) 4 何素端 本案:102.6.15~103.8.12 併案:103.8.13~104.11.17 86,520,8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二「何素端部分之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1至編號236)  200,646,4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二「何素端部分之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237至編號418)  5 張見隆 本案:103.2.15~103.8.12 56,695,900元 (即附件一吸金數額彙總表之附表一「非凡聯誼會吸金金額計算表」編號74至編號236)   無 
附表二:會員入款之金融帳戶
帳戶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王飛琰 中國信託 永吉分行 000000000000 王飛琰 國泰世華 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王飛琰 合作金庫 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何素端、王飛琰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附表二之一:會員入款之金融帳戶2
帳戶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歐俊良 合作金庫 竹山分行 0000000000000 歐俊良 華南銀行 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歐俊良 國泰世華 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附表三: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資本額 登記股東/出資額 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00萬元 負責人: 張見隆/300萬元 董事: 何素端/300萬元 陳淑芳/300萬元 監察人: 王飛琰/300萬元 亞洲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7,200萬元 負責人: 張見隆/150萬元 董事: 麥盛創/120萬元 陳淑芳/150萬元 莊慧貞/150萬元 監察人: 王德慶/150萬元 
附表四:以匯眾公司名義購買之不動產
編號 縣市 鄉鎮 段小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取得日期 沒收之相關說明 1 屏東縣 屏東市 歸義段 0000-0000 17.54 1分之1 103年7月11日 左列不動產均係以非凡聯誼會以本案非法吸金所得款項購買,並登記在第三人匯眾公司名下,屬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2 屏東縣 屏東市 歸義段 0000-0000 117.06 1分之1 103年7月11日  3 屏東縣 屏東市 歸義段 0000-0000 208.62 1分之1 103年7月11日  4 屏東縣 屏東市 歸義段 0000-0000 69.47 1分之1 103年7月11日  
附表五、 103年8月12日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應予沒收 搜索時間:103年8月12日10時27分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何素端住處)     1 真善美聯誼會(102年帳冊) 1本 何素端 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2 真善美招攬客戶DM 1本 何素端  3 非凡家族員工旅遊簡介 2本 何素端  4 聯邦銀行匯款單 3張 何素端  5 聯邦銀行約定轉帳申請書 1張 何素端  6 非凡聯誼會獎金表 1張 何素端  7 非凡聯誼會旅遊趣味競賽規則 4張 何素端  8 非凡聯誼會服務費獎金表 1張 何素端  9 非凡聯誼會(新竹煙波旅遊名冊) 1張 何素端  10 競賽獎金紅包袋 1個 何素端  11 非凡家族互助聯誼會(空白入會申請書) 1本 何素端  12 郵政儲金簿(戶名:何素端)(帳號:0000000-0000000) 4本 何素端  13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王德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本 何素端  14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何素端)(帳號:00000-0000000) 1本 何素端  15 萬泰銀行存摺(戶名:何素端)(帳號:000-00-00000-0-0) 1本 何素端  16 新光銀行存摺(戶名:何素端)(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何素端  17 新光銀行存摺(戶名:歐俊良)(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何素端  18 王德慶印章 1個 何素端  19 王飛琰印章 1個 何素端  20 何素端印章(各銀行帳戶用) 1個 何素端  21 歐俊良印章 1個 何素端  22 王飛琰印章(新光帳戶、保險箱用) 1個 何素端  23 何素端印章(聯邦、郵局帳戶用) 1個 何素端  24 王德慶印章(聯邦帳戶用) 1個 何素端  25 贓款(新臺幣300,000元)  何素端 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搜索時間:103年8月12日10時50分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0號(張見隆住處)     26 非凡聯誼會合會簿 11本 張見隆 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27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張見隆)(帳號:000-00-000000) 1本 張見隆  28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黃靖惠)(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張見隆  29 非凡聯誼會續繳款收據 8張 張見隆 編號29、3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30 非凡聯誼會入會申請書(黃靖惠) 1張 張見隆  31 洪麗玉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張見隆  32 非凡聯誼會A、B組繳費日程表 1張 張見隆 編號32至3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33 手抄會員名單 1張 張見隆  34 非凡聯誼會解說本 1本 張見隆  35 亞洲生命公司名片 1張 張見隆  36 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 1支 張見隆  搜索時間:103年8月12日10時20分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非凡聯誼會)     37 王飛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名片 5張 王飛琰  38 王飛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名片 5張 王飛琰  39 王飛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名片 5張 王飛琰  40 何素端(聯邦銀行帳號)名片 5張 何素端  41 溝通本申購單 5張 王飛琰 編號41至6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42 非凡聯誼會(名片申購單) 5張 王飛琰  43 非凡聯誼會制服尺寸單 5張 王飛琰  44 非凡聯誼會(A、B組繳費單) 5張 王飛琰  45 參與1會獲利一覽表 5張 王飛琰  46 參與6會獲利一覽表 5張 王飛琰  47 參與12會獲利一覽表 5張 王飛琰  48 參與全組獲利一覽表 5張 王飛琰  49 入會申請書(空白表) 5張 王飛琰  50 合會簿 20張 王飛琰  51 非凡聯誼會獲利簿 5本 王飛琰  52 會簿領取書夾(抽籤、固定標) 1個 王飛琰  53 入會申請書夾 2個 王飛琰  54 已得標(合會簿)書夾 1個 王飛琰  55 入會會員申請書 21個 王飛琰  56 繳款收據 14本 王飛琰  57 會員入會資料夾 3個 王飛琰  58 獎金表 1本 王飛琰  59 收支日報表 1本 王飛琰  60 1-5月份收支總表 6本 王飛琰  61 旅遊行程資料 1本 王飛琰  62 會員名冊 1本 王飛琰  63 會員收款名冊 1本 王飛琰  64 會員體系名冊 1本 王飛琰  65 獎金總表 1本 王飛琰  66 郵政儲金簿(戶名:李晉丞)(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67 華南銀行存摺(戶名:李家宏)(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68 郵政儲金簿(戶名:莊慧貞)(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69 台灣銀行存摺(戶名:謝杏秋)(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0 玉山銀行存摺(戶名:莊慧貞)(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1 合作金庫存摺(戶名:莊慧貞)(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2 國泰世華存摺(戶名:莊慧貞)(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3 合作金庫存摺(戶名:莊陳寶貴)(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4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歐俊良)(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5 郵政儲金簿(戶名:王文怡)(帳號:0000000-0000000) 本 王飛琰  76 台北富邦存摺(戶名:王文怡)(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7 萬泰銀行存摺(戶名:王文怡)(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王文怡)(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79 台北富邦存摺(戶名:王文欣)(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0 合作金庫存摺(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1 國泰世華存摺(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3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何素端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4 郵政儲金簿(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5 萬泰銀行存摺(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6 新光銀行存摺(戶名:王飛琰)(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王飛琰  87 贓款(新臺幣98,500元)  王飛琰 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88 贓款(新臺幣342,892元)  莊慧貞 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89 贓款(新台幣42,650元)  周素梅  90 非凡合會簿 1包 王飛琰 編號90至9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91 非凡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3張 王飛琰  92 非凡管委會組織架構圖 1張 王飛琰  93 不動產權狀(影本)(屏東市○○段0000○0000地號) 8張 王飛琰  94 合會管理辦法 4張 王飛琰  95 會員變更入會資料行政作業規則 2張 王飛琰  96 組別開標登記表 1張 王飛琰  97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電源) 4台 王飛琰  98 點鈔機 1台 王飛琰  99 台北富邦信用卡(王文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王飛琰  100 中國信託信用卡(王飛琰)(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王飛琰  101 台北富邦信用卡(王文欣)(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王飛琰  
附表六:扣案之銀行帳戶
編號 帳戶名稱 銀行 帳號 查扣金額 沒收及其他相關說明 1 王文怡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1,783 不予宣告沒收。 2 何素端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已結清 無庸為沒收與否之諭知。 3 何素端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1,289 非犯罪所得,不宣告發還被害人或沒收,但得為日後檢察官追徵或執行之標的。 4 何素端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0 無庸為沒收與否之諭知。 5 何素端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 762 非犯罪所得,不宣告發還被害人或沒收,但得為日後檢察官追徵或執行之標的。 6 何素端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 1,000,733  7 張見隆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747  8 張見隆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0 無庸為沒收與否之諭知。 9 匯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4,534 1.帳戶資金係非凡聯誼會以本案非法吸收會員資金所成立之匯眾公司所有,屬犯罪所得。 2.帳戶資金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附表七: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應予沒收 1 會員繳款存摺帳戶影本 1件 莊慧貞 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2 會員繳款明細 1件 莊慧貞  3 非凡聯誼會轉投資資料 1件 莊慧貞  4 何素端經手資金明細 1件 莊慧貞  5 非凡聯誼會2015年3月至10月獎金計算總表 1件 王飛琰  6 本金結清表 1件 王飛琰  7 入會申請書(未得標會員) 1件 王飛琰  8 社團法人台灣樂活人生推廣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壹) 1件 王飛琰  9 社團法人台灣樂活人生推廣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貳) 1件 王飛琰  10 會員身分證影本 1件 王飛琰  
附表八:犯罪所得之沒收
編號 應沒收之人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1 王飛琰 王飛琰犯罪所得新臺幣140,988,684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莊慧貞 莊慧貞犯罪所得新臺幣81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歐俊良 歐俊良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何素端 何素端犯罪所得新臺幣8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張見隆 張見隆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錄卷宗標目:
1.【警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8月10日高市警刑大偵10字第10471806200號卷 2.【影他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326號影卷五 3.【影他卷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326號影卷六 4.【影他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326號影卷七 5.【影聲搜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聲搜字第31號影卷 6.【影偵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104號影卷一 7.【影偵卷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104號影卷三 8.【影偵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104號影卷六 9.【影偵卷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104號影卷八 10.【影偵卷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104號影卷九 11.【影偵卷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772號影卷 12.【偵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875號卷 13.【偵卷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664號卷 14.【併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 15.【併他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 16.【併他卷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69號卷 17.【併他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759號卷 18.【併偵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730號卷一 19.【併偵卷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730號卷二 20.【併偵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709號卷 21.【院卷一】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卷一 22.【院卷二】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卷二 23.【院卷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卷三 24.【院卷四】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卷四 25.【院卷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號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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