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楠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榮楠 原 告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瑛 訴訟代理人 張宥杰 原 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訴訟代理人 鄭鴻儒 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裕民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訴訟代理人 陳裕融 原 告 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陶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英源 原 告 本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珍 原 告 南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榮 訴訟代理人 張簡伯霖 原 告 楠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良 原 告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存義 訴訟代理人 徐天麟 原 告 瑞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訴訟代理人 李惠國 原 告 林溪海即德家海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恩羽 原 告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耀 訴訟代理人 李瑞揚 原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裕民 原 告 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詩珍 訴訟代理人 顧德愷 原 告 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治 訴訟代理人 邱盈舜 原 告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穗 被 告 李花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4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原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許明軒為振全公司負責人,被告為許明軒之配偶,與許明軒共同經營振全公司。被告與許明軒均明知振全公司已無資力支付貨款、運費,竟共同基於詐欺之故意,由許明軒以振全公司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 至15、17所示之原告訂購鋼捲,另委託附表編號16所示之原告載運鋼捲,被告再與原告之會計人員聯繫,約定期後付款事宜,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交付鋼捲或提供貨運服務予振全公司,而各受有損害如附表所示。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並聲明:如附表「原告聲明金額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僅係振全公司員工,依負責人許明軒指示辦事,伊所為並非詐欺行為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行為,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440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參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原告主張援用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部分,核屬有據,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前述詐欺方法詐騙原告之財物,致原告各受有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編號│ 原 告 │原告聲明金額│ 主 文 │ │ │ │(新臺幣) │ │ │ │ │ │ │ ├──┼──────────┼──────┼────────────────────┤ │ 1 │楠錡企業有限公司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楠錡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 │ │ │ │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 │ │ │ │ │ │ ├──┼──────────┼──────┼────────────────────┤ │ 2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 │肆佰叁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 │ │ │ │ │ │ ├──┼──────────┼──────┼────────────────────┤ │ 3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 │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叁拾壹元。 │ │ │ │ │ │ ├──┼──────────┼──────┼────────────────────┤ │ 4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 │壹佰肆拾叁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 │ │ │ │ │ ├──┼──────────┼──────┼────────────────────┤ │ 5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壹佰貳拾肆│ │ │ │ │萬叁佰肆拾元。 │ │ │ │ │ │ ├──┼──────────┼──────┼────────────────────┤ │ 6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 │叁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 │ │ │ │ │ │ ├──┼──────────┼──────┼────────────────────┤ │ 7 │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 │ │公司 │ │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 │ │ │ │ │ │ ├──┼──────────┼──────┼────────────────────┤ │ 8 │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 │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 │ │ │ │ │ │ ├──┼──────────┼──────┼────────────────────┤ │ 9 │本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本業股份有限公司柒佰肆拾陸│ │ │ │ │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 │ │ │ │ │ │ ├──┼──────────┼──────┼────────────────────┤ │ 10 │南冕鋼鐵有限公司 │766,75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柒拾陸萬陸│ │ │ │ │仟肆佰伍拾元。 │ │ │ │ │原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 │ │ │ │ │ ├──┼──────────┼──────┼────────────────────┤ │ 11 │楠詠企業有限公司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楠詠企業有限公司貳佰陸拾伍│ │ │ │ │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 │ │ │ │ │ │ ├──┼──────────┼──────┼────────────────────┤ │ 12 │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貳佰捌│ │ │ │ │拾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 │ │ │ │ │ ├──┼──────────┼──────┼────────────────────┤ │ 13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壹佰陸│ │ │ │ │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 │ │ │ │ │ │ ├──┼──────────┼──────┼────────────────────┤ │ 14 │瑞祥鋼鐵有限公司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瑞祥鋼鐵有限公司柒拾叁萬壹│ │ │ │ │仟肆佰陸拾壹元。 │ │ │ │ │ │ ├──┼──────────┼──────┼────────────────────┤ │ 15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柒拾玖│ │ │ │ │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 │ │ │ │ │ ├──┼──────────┼──────┼────────────────────┤ │ 16 │德家海企業行 │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德家海企業行壹佰肆拾捌萬伍│ │ │ │ │仟捌佰陸拾捌元。 │ │ │ │ │ │ ├──┼──────────┼──────┼────────────────────┤ │ 17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 │被告應給付原告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柒拾肆│ │ │ │ │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