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香蘭
- 訴訟代理人
- 鍾夢賢律師
- 被告
-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麗英
- 被告
- 譚麗英
梁碩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駁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麗英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以書狀載明「如諭知無罪判決,請准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391 號卷第7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