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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智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原易字第3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智閔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智閔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6 時5 分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與仁義街口附近時,見張瑞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四下無人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扳開上開機車置物箱,竊取張瑞峰所有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雨衣(廠牌:SOL )、外套(廠牌:迪卡儂)各1 件(均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因張瑞峰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智閔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審原易卷第1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瑞峰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 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被害人遭竊之外套及雨衣照片1 張、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照片1 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 至8 頁、第10至1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 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上開犯行為警查獲之經過,係因警方受理被害人遭竊,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覺竊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犯案,再調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悉車主,而有足夠根據得為合理懷疑被告涉嫌竊盜,遂通知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被告向員警坦承監視器錄影畫面中之竊賊係伊(然辯稱是喝醉忘記做什麼),此有被告於107 年4 月28日之警詢筆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足稽(見警卷第1 至2 頁、第11至12頁、第13頁),故被告坦承犯行僅屬犯罪經發覺後之自白,而非自首,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知以己力合法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保管認領單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0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見審原易卷第3頁)、擔任臨時工、母親罹患頸椎間板凸出、妹妹尚就學中,仰賴被告維持家計,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審原易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雨衣、外套各1 件,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予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7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