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 年1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713號、第11714號、第12331號、第123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9年3月2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書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如逾期仍未補正,得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