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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宗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緝字第67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宗富犯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張宗富(原名張瑞文)前受僱於洪○○○經營之佳富水產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任業務人員,負責協助該公司進行水產品買賣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故意,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某日、105年1月間某日,未將所收取各如附表二、三所示貨款及代保管款項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嗣因洪○○○於105年1月發覺有異,清點銷貨單並與張宗富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佳富水產有限公司代表人洪○○○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宗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所引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洪○○○證述相符,並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本票、公司出貨簽收單、對帳單、盤點表、告訴人公司與紘煬公司調解筆錄可佐。又起訴書雖認被告係一行為於104年11月、12月間接續侵占全部款項。然衡諸常情,公司業務代收款項後,應無數個月才統繳入帳之理。縱收取後一時忘記或不及入帳,至遲亦多須按月入帳。洪○○○於本院審理時亦稱,11月的是12月結帳,12月的1月結帳等語,為此難僅論被告一次侵占行為。唯附表二、三所示金額,無證據證明被告侵占入己之確切日期,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被告係先後二次侵占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即附表二、三各論一次侵占。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宗富二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二次侵占金額(合計240萬6914元),及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被告坦承犯行未藉詞推拖(諸如:非其收受、遺失、客戶未繳、用於其他公用支出,經公司同意等常見辯解),未過度浪費告訴人時間精力,節省檢警司法資源等犯罪後態度,及被告犯罪手段、方法,所生損害、學經歷、素行、家庭(涉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所得即侵占之現金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事        實│ 金    額 │ 主                                     文  │
│號│            │(新臺幣)│                                            │
├─┼──────┼─────┼──────────────────────┤
│1│104年12月某 │  744100元│張宗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
│  │日,侵占附表│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二款項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105年1月間某│ 0000000元│張宗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
│  │日,侵占附表│          │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沒│
│  │三款項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
├──┼─────┼─────┼───────────┤
│ 1 │104年11月 │大元      │160650元              │
├──┼─────┼─────┼───────────┤
│ 2 │104年11月 │鮮到家    │3600元                │
├──┼─────┼─────┼───────────┤
│ 3 │104年11月 │子龍      │408900元              │
├──┼─────┼─────┼───────────┤
│ 4 │104年11月 │洛城      │9250元                │
├──┼─────┼─────┼───────────┤
│ 5 │104年11月 │歐先生    │157500元              │
├──┼─────┼─────┼───────────┤
│ 6 │104年11月 │陳王瑞    │4200元                │
├──┼─────┼─────┼───────────┤
│    │共計      │          │744100元              │
└──┴─────┴─────┴───────────┘
┌──────────────────────────┐
│附表三                                              │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
├──┼─────┼─────┼───────────┤
│ 1 │104年12月 │國良      │60000元               │
├──┼─────┼─────┼───────────┤
│ 2 │104年12月 │歐先生    │80850元               │
├──┼─────┼─────┼───────────┤
│ 3 │104年12月 │鮮得      │69795元               │
├──┼─────┼─────┼───────────┤
│ 4 │104年12月 │劉明正    │68470元               │
├──┼─────┼─────┼───────────┤
│ 5 │104年12月 │欽        │79200元               │
├──┼─────┼─────┼───────────┤
│ 6 │104年12月 │馨鶴      │202800元              │
├──┼─────┼─────┼───────────┤
│ 7 │104年12月 │庫存款項  │569418元              │
├──┼─────┼─────┼───────────┤
│ 8 │104年12月 │紘煬      │530404元              │
├──┼─────┼─────┼───────────┤
│ 9 │104年12月 │代付運費  │1877元                │
├──┼─────┼─────┼───────────┤
│    │共計      │          │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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